释法、明理。(第1期)
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