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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德才先生

[群众呼声] 巴中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违法用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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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2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26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风1 发表于 2025-1-22 12:30
协管员也有与通过国家公考的人员一样的待遇那安,你啥都想有,作为临用人员只是对单位缺人手的吋侯才会用, ...

这都2025年了,你怎么还有这种思想。人家发帖人没有想过和公务员待遇一样,想的是社会保障足额缴纳而已。社会的进步要看最底层员工的幸福指数!

 楼主| 发表于 2025-1-26 1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释法、明理。(第1期)
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楼主| 发表于 2025-1-26 1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理
巴中市综合执法局,请回答!
1,为什么对信访人2007年至2012年与你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你局作出的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刻意回避,视而不谈进而不为信访人缴纳期间社保,也不作出经济补偿。
2,你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明将2013年至2015年应缴的社保金与工资发给了信访人,但其提供的工资明细不明,金额与银行流水不符,涉嫌临时造假。
以上问题请逐一回答,提供依据并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25-1-26 1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
国家每年拔付巨款给你单位,这都是纳税人和劳动者的血汗钱。鉴于或许你们懒学习,信访人多次将相关法律、法规抄录给你们,不知你们是真不懂法还是装糊涂?如真不懂,请加强学习。如装糊涂,请提高认识,因这不仅仅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而已涉及国家法律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25-1-26 1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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