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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逗虎

[生活资讯] 我该去投案自首吗?我骂了省高检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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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肉眼可见的行政渎职、乱作为(2017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及小学数学加减法错误(行政处理、处罚文书载明的具体金额是多少都没有搞清楚、是否真正履行不审查)编织的枉法判决,居然在巴中市检察院、市、区两法院面前能熟视无睹。若未受金钱和权力之手的搅动摆弄,他们的行为就是违法、渎职、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25-3-2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你的发帖,可以想象你就是一个严重的偏执狂症状患者!在你眼中所有人都该让着你,只要是不利于自己的判决都是枉法,你站在检察院门口想见哪个就见哪个,不见你就是贪官,一个咬卵犟!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3-24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笔直的炊烟 发表于 2025-3-24 11:35
看了你的发帖,可以想象你就是一个严重的偏执狂症状患者!在你眼中所有人都该让着你,只要是不利于自己的判 ...

遇到这种事维权特别艰辛,多一些担待吧朋友!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5-3-24 14:02
遇到这种事维权特别艰辛,多一些担待吧朋友!

首先感谢你的关注!不过你没有读懂我的小作文,或许是你固有的、依仗手里仅有的一点权力,企图用扣帽子的方式压住对方,根本没有理性、实事求是地思考、分析别人所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别人质疑枉法裁判,怎么能以“程序”用完了就不见、不回答别人提出的疑问?这样的回答本身就是渎职、不作为,换句话说是在充当枉法裁判的保护伞。

肉眼可见的行政渎职、乱作为生成的证据(2017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及小学数学加减法错误(行政处理、处罚文书载明的具体金额是多少都没有搞清楚、是否真正履行不审查)编织的枉法判决,居然在巴中市检察院、市、区两法院面前能熟视无睹,谁不生气?难道你就是“哑巴卖屁股、日死不开腔”?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笔直的炊烟 发表于 2025-3-24 11:35
看了你的发帖,可以想象你就是一个严重的偏执狂症状患者!在你眼中所有人都该让着你,只要是不利于自己的判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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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首先感谢你的关注!不过你没有读懂我的小作文,或许是你固有的、依仗手里仅有的一点权力,企图用扣帽子的方式压住对方,根本没有理性、实事求是地思考、分析别人所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别人质疑枉法裁判,怎么能以“程序”用完了就不见、不回答别人提出的疑问?这样的回答本身就是渎职、不作为,换句话说是在充当枉法裁判的保护伞。

肉眼可见的行政渎职、乱作为生成的证据(2017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及小学数学加减法错误(行政处理、处罚文书载明的具体金额是多少都没有搞清楚、是否真正履行不审查)编织的枉法判决,居然在巴中市检察院、市、区两法院面前能熟视无睹,谁不生气?难道你就是“哑巴卖屁股、日死不开腔”?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逗虎 发表于 2025-3-24 15:58
首先感谢你的关注!不过你没有读懂我的小作文,或许是你固有的、依仗手里仅有的一点权力,企图用扣帽子的 ...

对不起啊!难友整错了。希望你见谅!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3-2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逗虎 发表于 2025-3-24 16:02
对不起啊!难友整错了。希望你见谅!

莫事 莫事

发表于 2025-3-2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风气变了,私心的人太多。。。。。

发表于 2025-3-2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逗虎 发表于 2025-3-2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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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逗虎

你所谓的理性和实事求是只是你自认为的,你发了这么多的回复就没把自己的案子说清楚,你干了些什么?为什么判你?怎么判的?把这些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网友们自有雪亮的眼睛,你莫是不敢发出来吧?说你是偏执狂你还不高兴,网上稍微有人说你的不是你就说人家是保护伞,你说你不是偏执狂是啥子?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3-25 14: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土生土长-P 发表于 2025-3-25 08:03
现在社会风气变了,私心的人太多。。。。。

嗯 确实变了,变得超过锅底了。

发表于 2025-3-2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笔直的炊烟 发表于 2025-3-25 11:51
你所谓的理性和实事求是只是你自认为的,你发了这么多的回复就没把自己的案子说清楚,你干了些什么?为什 ...

很感谢你诚实、实事求是的发问!我开始将事情原委如实讲述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笔直的炊烟 发表于 2025-3-25 11:51
你所谓的理性和实事求是只是你自认为的,你发了这么多的回复就没把自己的案子说清楚,你干了些什么?为什 ...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挂靠(法院认定)XX公司实施《xxx》项目,在有真实交易、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三方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XX公司一并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18日司法结案。2020年6月我起诉XX公司退还税款保证金及工程款。判决后于2021年5月21在执行局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我于2022年2月7日起诉其履行执行协议,XX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年3月3日才终审判决其应支付我工程款2754962元。至此,XX公司又以成都税务二稽局因2016年“接受虚开”的事实,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处罚文书及公司其它项目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22份合计金额为2740667.85元的《完税证明》为据,2023年2月29日向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抵消欠款。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生土长-P 发表于 2025-3-25 08:03
现在社会风气变了,私心的人太多。。。。。

不是风气变了、私信太多。而是司法缺乏真正的监督,人都不可能是圣人!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笔直的炊烟 发表于 2025-3-25 11:51
你所谓的理性和实事求是只是你自认为的,你发了这么多的回复就没把自己的案子说清楚,你干了些什么?为什 ...

一、事件原由: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挂靠(法院认定)XX公司实施《XXX》项目,在有真实交易、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三方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XX公司一并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18日司法结案。2020年6月我起诉XX公司退还税款保证金及工程款。判决后于2021年5月21在执行局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我于2022年2月7日起诉其履行执行协议,XX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年3月3日才终审判决其应支付我工程款2754962元。至此,XX公司又以成都税务二稽局因2016年“接受虚开”的事实,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处罚文书及公司其它项目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22份合计金额为2740667.85元的《完税证明》为据,2023年2月29日向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抵消欠款。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案件起由: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挂靠(法院认定)XX公司实施《XXX》项目,在有真实交易、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三方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XX公司一并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18日除三方公司外我们都被列为证人司法结案。2020年6月我起诉XX公司退还税款保证金及工程款。判决后于2021年5月21在执行局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我于2022年2月7日起诉其履行执行协议,XX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年3月3日才终审判决其应支付我工程款2754962元。至此,XX公司又以成都税务二稽局因2016年“接受虚开”的事实,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处罚文书及公司其它项目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22份合计金额为2740667.85元的《完税证明》为据,2023年2月29日向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抵消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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