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个二审过程来看,这个案件还是有很多无法理解的疑点的(纯属个人观点,勿喷)
1、女方被男方拉扯,拖拽到电梯里,女方在男方家里点燃窗帘等行为会不会是另外一种情形,假如因为谈彩礼和房子的问题双方发生争吵,男的动了手怕女方回家事情败漏,而是想让女方和自己继续谈判的不法行为,达到非法拘禁或者软禁呢?
2、电话录音男方承认了自己的强奸事实,有可能是在女方母亲的责问下说的气话,只是想表达对女方的非强奸以外的行为的承认和承担呢?
3、证据表达只是床单上有男方的精液和男女方共同的DNA混合物,那么有没有在女性的体内发现男方的精液呢?当庭提交的内裤上有没有检测到男方的精液呢?除此之外女方身体上的抓伤以及衣服有没有被损坏的证据却很少。
这个案件热度是所以如此之高,其真正的原因在于大家不理解,婚都订了,男方有必要如此着急发生性关系吗?
如果这个案件最终高院维持原判,那么有一个问题不得不说出来:
在当下的法律环境下,对男方遭受的敲诈勒索已无法律保护可能性,如果后续对适婚男性继续提出鼓励结婚的政策,适婚男性将不予理会。
那么我顺便提个问题:假如订婚了,女方自愿和男方发生性关系,完事后想要追加彩礼,男没有同意,此时女方告男方强奸,请问这个局怎么破?(前提是没有第三方证人,没有录音,没有任何扭打和抓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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