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
四川省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四川省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成立筹备组
四川省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现我们小区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在街道办指派的筹备组组长易松及办事员蒋朝辉的强力干预下,进行了两次业委会候选人报名,2025年4月16日在岔路社区办公室,在北辰街道和岔路社区主导下,由该街道和社区领导、社区警务人员,包括碧桂园业委会筹备组共同参与做出进行了业委会候选人的评选,但是因为易松和蒋朝辉的原因,拒不公布评选结果,2025年4月25日,碧桂园第一届业委会筹备组经过半数人同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符合相关规定,现岔路社区出具《告全体业主书》,否决筹备组的意见,北辰街道办岔路社区在这件事中,多次涉嫌干预筹备组工作,涉嫌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北辰街道办易松及蒋朝辉多次要求报名与评选,且自己多次推翻自己的公告与会议结果,涉嫌故意拖延时间或者其他目的,请问是什么原因;
2、首次业主大会应该是筹备组组织召开,为什么岔路社区要在《告全体业主书》中跳出来说不是筹备组发出,请问岔路社区说这话的时候获得了筹备组过半人同意并获得了筹备组的书面授权了吗?
3、筹备组过半数人同意的形成的决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岔路社区为什么要否决?
以上各种情况,北辰街道和岔路社区究竟是为了什么,请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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