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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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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张雍案“嫖娼判强奸,无罪判有罪”与案卷事实证据不符的情况反映


       我叫李世蓉,女,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xxxxxx0021。  


       我叫张煜,男,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xxxxxx4814,依法共同反映张雍案“嫖娼判强奸,无罪判有罪”的情况,请求依法纠错。


       一、 时间与案件背景‌。申诉人为儿子张雍的冤案申诉已23年余。张雍因2002年一起涉性案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10至12年徒刑,但申诉人共同坚信案卷中受害人刘某共计有的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张雍给100元钱,小姐刘某收钱后,自已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属治安案件,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罚,不应当按照《刑法》追究12年刑责。


         二、关键争议:证据合法性和受害人存疑‌。伪造指控人: 申诉人指出,案卷中所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签名混乱(“汤晓莉”“刘羽”与户口名“刘琴”不符),且未按法律要求签真名或盖手印。认定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受害人叫“刘琴”,定案支撑判决、裁定的唯一证据仅有一张户口表名“刘琴”。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没有一份以“刘琴”签名盖手印的指控张雍强奸了她的询问笔录支撑,其认定证据不足。


        收集证据千方百计朝着有罪推定进行。由案卷64页显示:2002年8月,天浴洗脚房前几月就已停电,证人许期川还未点燃蜡烛时,公安胁迫其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猜测性、推测性证据,成为了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定案的关健、焦点证据。判决、裁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


        三、新的证据。本案在前期审理中申诉人不可能知道案件内容,可在2021年听证显示,申诉人依卷宗证据提出的以下证据都是新证据,请依法采信。


        四、定性争议‌:受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明确描述了她(刘某)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但法院将张雍洗澡的时间段里,发生了杨x、曹x不给钱强行将刘某按在床上强奸的行为混为一谈,强行定性为“轮奸团伙案”‌,改变了张雍以100元钱嫖娼的性质!      


        五、程序违法‌。案卷笔录显示:侦查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存在篡改、添加、变造证据、指供诱供逼供,伪造证据,突审取证等违规行为。


        六、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其裁判结果与案卷事实、证据不符。全案所有事实、证据、证言共同指向原审被告张雍与刘某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判决、裁定却裁判强奸罪或强奸首犯罪。明显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嫖娼判强奸,无罪判有罪”!


       七、适用法律错误。全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刘某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关系,依法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拘留、罚款,不适用《刑法》追究12年刑责。


       八、司法程序与申诉人当前的困境‌。


       ①早在2004年仪陇县公、检、法互相扯皮,检察说:公安不移送材料,拿什么公诉;法院说:检察机关不公诉,拿什么判决;公安则说:移送的材料有问题,应当退回来。把各自的司法责任洗刷得干干净净!


       ②申诉人自03年起持续申诉、申请再审,但法院习惯性地维持原判或驳回申诉。2007年最高法采用五星行政印章下达法律通知书,终结司法程序。   
     
        ③2016年四川省检察院的公开答复会,未实质性回应证据问题,仅重复判决书内容,被质疑“程序空转”。


       ④2003年,仪陇县检察院隐瞒了报案笔录、勘查照片七张、证人和当事人的过检笔录;仪陇县检察院从一审诉到再审,不符合“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席法庭”的司法程序规定。


       ⑤2019年最高检复查,申诉人书面指出定案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案卷中哪一页哪一行,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可一条也未回应,仅重复判决书内容,司法监督程序走过场。


       ⑥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级法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案”举行了司法听证会。由听证显示:张雍不构成犯罪!谎称听证已报本院刑庭审理,可四年余,既没有再审,也没有之字回应。存疑敷衍、搪塞,“程序空转,压案不审”。23年来,申诉材料累计超过万份,网络曝光量达6亿余次,但司法系统未重启对“张雍案”调查‌核实、再审纠错。‌申请立案再审,改判张雍无罪!


       申诉人:李世蓉、张煜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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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5-8-23 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雍案的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5-8-23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受害人”于2002年8月24日两次询问笔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据三性之一的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5-8-24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95条、99条规定: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第85条还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写成笔录,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仪陇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收集本案证据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侦查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

 楼主| 发表于 2025-8-25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款均从“应当”二字规定了侦查人员怎样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之“应当”,就是必须,违反了,就是违法,违法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依法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应当进入法庭,也不能进入判决文书中。

 楼主| 发表于 2025-8-25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2、“受害人”的两份询问笔录,侦查人员均没有告知“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告知“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据户口表显示,所谓受害人未满18岁,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就可能使这一未成年人不知诬告和作伪证的严重性,而在笔录中所诉不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26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诉讨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25-8-2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预审卷中证据显示:
        所谓受害人其户口表上唯一的名字叫“刘琴”,然而第一份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也是“汤晓莉”。第二份笔录的“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却是“刘羽”,预审卷1—16页。法律规定“应当签名或盖章”,从法律本意绝对是要求签真名或刻有真名的章。然而,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在预审卷申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所以这两个名字都是假名!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询问笔录中所述事实不真实,所以接受作笔录的人不敢签自己的真名。

 楼主| 发表于 2025-8-2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光是这两份询问笔录上所签之名是假名,而且2002年8月24日的提取笔录和辩认笔录(见预审卷114页)分别签的两个假名“刘羽、汤晓莉”。整个案卷材料中没有所谓受害人“刘琴”的一个签名!!!这可是一个重罪案件,连受害人在所有的询问笔录中真名都没有签一个!由公安机关制作出来的这种证据材料,其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均产生质疑!法院也能据此裁判张雍有罪?这实在令人费解!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3、侦查人员篡改了“受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增添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见预审卷第9页)。侦查人员将“当时我想脱身,想和这娃儿发生性关后就可以走了,因此没有反抗”。这句话的句号改成逗号,添加了“另外,三毛子吼的话让我害怕”的内容。侦查人员篡改笔录的行为,任何人一眼都能分辩出来。墨迹的浓淡程度也明显不同。从整个笔录来看,只要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按有指印,而篡改这部分,又提行又掉格,却没有按手印,显然篡改添加变造了对被告不利的内容是取证之后写上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侦查人员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的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这样认为:既然笔录有篡改、添加、变造了对被告不利的内容,那么就不要这部分内容就行了。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应
该深究侦查人员为什么要违法篡改、添加、变造对被告不利的内容?答案很清楚。即侦查人员主观归罪观点成立,所以在取证时就千方百计按照这个目标进行,哪怕指供诱供骗供,甚至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这份询问笔录被篡改、添加?变造的询问笔录,就是负责侦查本案的马鞍派出所所长、副所长亲手制作的!我们不难想象,在这种心态下侦查形成的证据,龙其是言辞证据,会有多少真实性可言?这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8-28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认定了“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但还是以这些有瑕疵的证据判决张雍有罪入狱十年。上述证据是严重的违法证据,怎么能以“瑕疵”二字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强奸犯罪是重罪,一旦构成,刑期就不会短,那么证据要求肯定严格、严谨,必须把守证据规则关,守住法律底线。本案没有“受害人”签真名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刘琴是否是受害人或报案人无据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25-8-2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认定了“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但还是以这些有瑕疵的证据判决张雍有罪入狱十年。上述证据是严重的违法证据,怎么能以“瑕疵”二字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强奸犯罪是重罪,一旦构成,刑期就不会短,那么证据要求肯定严格、严谨,必须把守证据规则关,守住法律底线。本案没有“受害人”签真名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刘琴是否是受害人或报案人无据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25-8-2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一般的“证据瑕疵”!足以断送一个无辜者的一生,足以断送一个无辜的家庭。足以铸成一个重大的冤案,在社会上足以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因此,只要有法律规定,证人、证言、证实笔录,所谓受害人可以签假名,那本案这几份证据才合法,反之,则不合法,非属一般“瑕疵证据”!侦查人员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以此达到被告人有罪的目的!只要能够找出法律规定,公安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可以随便对收集的证据篡改、添加、变造询问笔录上可以签名,我们只有认可!但是,综观目前刑事法律,根本没有该规定,所以这一证据和由这一侦查人员负责侦破本案而收集的全部证据,都不可避免的是在主观归罪的心态下取得的,必然缺乏客观真实性,对这些非法证据,法庭应当考虑依法排除。

发表于 2025-8-3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审理、审查只讲罪名,不讲证据,不按法律。从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到内容、形式、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违法判决就像滚雪球一样,层层包裹着违法办案的人!其中玄机重重,疑窦丛生,不言而喻!!

发表于 2025-9-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书是令人一眼看不穿的语言外壳,其实际“是不说人话说鬼话,不讲正理讲歪理。把这样的裁判白纸黑字盖上大红印,恰如法院把不公正放到盘子里盖上一块漂亮的罩布(一眼看不穿的语言外壳)公然端上桌面,放到党、国家和人民面前。欺世人不懂法律不解文字,还是欺世人懂也白懂解也白解?”。

发表于 2025-9-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确保案件的各个环节公开到位!

 楼主| 发表于 2025-9-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楼主| 发表于 2025-9-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官隐瞒证据。(1)隐瞒勘查照片。(2)隐瞒报案笔录。(3)隐瞒证人过检笔录。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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