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雍案“嫖娼判强奸,无罪判有罪”与案卷事实证据不符的情况反映
我叫李世蓉,女,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xxxxxx0021。
我叫张煜,男,公民身份证号51292719xxxxxx4814,依法共同反映张雍案“嫖娼判强奸,无罪判有罪”的情况,请求依法纠错。
一、 时间与案件背景。申诉人为儿子张雍的冤案申诉已23年余。张雍因2002年一起涉性案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10至12年徒刑,但申诉人共同坚信案卷中受害人刘某共计有的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张雍给100元钱,小姐刘某收钱后,自已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属治安案件,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罚,不应当按照《刑法》追究12年刑责。
二、关键争议:证据合法性和受害人存疑。伪造指控人: 申诉人指出,案卷中所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签名混乱(“汤晓莉”“刘羽”与户口名“刘琴”不符),且未按法律要求签真名或盖手印。认定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受害人叫“刘琴”,定案支撑判决、裁定的唯一证据仅有一张户口表名“刘琴”。一个重大强奸案,竟然没有一份以“刘琴”签名盖手印的指控张雍强奸了她的询问笔录支撑,其认定证据不足。
收集证据千方百计朝着有罪推定进行。由案卷64页显示:2002年8月,天浴洗脚房前几月就已停电,证人许期川还未点燃蜡烛时,公安胁迫其在黑灯瞎火中提供的猜测性、推测性证据,成为了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定案的关健、焦点证据。判决、裁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
三、新的证据。本案在前期审理中申诉人不可能知道案件内容,可在2021年听证显示,申诉人依卷宗证据提出的以下证据都是新证据,请依法采信。
四、定性争议:受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明确描述了她(刘某)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但法院将张雍洗澡的时间段里,发生了杨x、曹x不给钱强行将刘某按在床上强奸的行为混为一谈,强行定性为“轮奸团伙案”,改变了张雍以100元钱嫖娼的性质!
五、程序违法。案卷笔录显示:侦查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存在篡改、添加、变造证据、指供诱供逼供,伪造证据,突审取证等违规行为。
六、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其裁判结果与案卷事实、证据不符。全案所有事实、证据、证言共同指向原审被告张雍与刘某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判决、裁定却裁判强奸罪或强奸首犯罪。明显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嫖娼判强奸,无罪判有罪”!
七、适用法律错误。全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刘某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为双方自愿交易关系,依法应当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拘留、罚款,不适用《刑法》追究12年刑责。
八、司法程序与申诉人当前的困境。
①早在2004年仪陇县公、检、法互相扯皮,检察说:公安不移送材料,拿什么公诉;法院说:检察机关不公诉,拿什么判决;公安则说:移送的材料有问题,应当退回来。把各自的司法责任洗刷得干干净净!
②申诉人自03年起持续申诉、申请再审,但法院习惯性地维持原判或驳回申诉。2007年最高法采用五星行政印章下达法律通知书,终结司法程序。
③2016年四川省检察院的公开答复会,未实质性回应证据问题,仅重复判决书内容,被质疑“程序空转”。
④2003年,仪陇县检察院隐瞒了报案笔录、勘查照片七张、证人和当事人的过检笔录;仪陇县检察院从一审诉到再审,不符合“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席法庭”的司法程序规定。
⑤2019年最高检复查,申诉人书面指出定案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案卷中哪一页哪一行,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可一条也未回应,仅重复判决书内容,司法监督程序走过场。
⑥2021年7月30日,南充市中级法院责成仪陇县法院对“张雍案”举行了司法听证会。由听证显示:张雍不构成犯罪!谎称听证已报本院刑庭审理,可四年余,既没有再审,也没有之字回应。存疑敷衍、搪塞,“程序空转,压案不审”。23年来,申诉材料累计超过万份,网络曝光量达6亿余次,但司法系统未重启对“张雍案”调查核实、再审纠错。申请立案再审,改判张雍无罪!
申诉人:李世蓉、张煜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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