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各位网友:
你们好!我是一名普通市民,现反映我在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极不愉快的经历,以及对本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工作方式、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的强烈质疑。
一、事件经过:
2025年8月29日18时50分许,我在世纪隆超市(巴中生活广场店)正价购买了一盒净重300克的彩椒。2025年8月31日上午9时10分许,我准备食用时,发现彩椒已严重发霉变质(全程置于冰箱冷藏储存,且包装盒标注“储存条件为常温,冷藏更佳”),并立即拍照留存证据。我发现后致电该超市,对方态度恶劣,拒绝承担责任。随后几日,我多次通过电话和12315平台向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我对市场监管局处理过程的严重质疑与不满: 在整个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和做法,存在一系列令人无法接受的错误和偏见:
1.“超市监控看不到人”成不立案理由?公信力何在! 当我对工作人员“证据不足,要求我提供我购买时的视频录像时”提出异议,反问“难道消费者购物要全程录像?超市没有监控吗?”时,一名与我联系的工作人员2的回复堪称“经典”,他声称:“超市的监控看不到你!” 请问:这是一个执法者应有的调查态度吗?
第一, 超市监控是超市自己管理的,其内容、角度、清晰度均由超市控制,这本应是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的重要方向之一,而不是用来搪塞举报人的借口!
第二, 一句“看不到”就完了?执法人员是否调阅了监控?是否核查了监控的覆盖范围和清晰度?是否要求超市提供对应时间段的完整录像?什么都没有做,就直接采信了超市一方可能存在的说辞,这难道不是彻头彻尾的偏袒吗?
第三, 这种逻辑极其荒谬:因为超市的监控可能存在问题,所以结论是举报人证据不足? 这完全颠倒了执法调查的责任主体!
2. 办案不依证据,先入为主为商家开脱! 这是我最为愤怒的一点!工作人员2在电话中,刻意混淆和模糊时间概念。我明确告知其购买和发现变质的具体时间(8月29日18:50至8月31日9:00左右,间隔仅约36小时,且全程冷藏),但他却笼统地称之为“过了两天”,并以“近期天气原因”等说辞为超市开脱。 请问:办案难道不应以我陈述的精确事实为依据吗?这种故意模糊关键时间点、替商家寻找开脱理由的行为,其立场何在?公正性何在?
3. 程序严重违规,从未索要证据即作出决定! 从事件发生至今,没有任何一位工作人员主动向我索要过证据(照片、购买记录等)进行核实。在未审核我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他们所谓的“现场检查”(检查时问题产品早已下架)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请问:这是否严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个不查看举报人核心证据就作出的决定,如何能让人信服?
4. 证据认定标准任性,前后矛盾! 我主动提出提供照片,但被工作人员2告知“照片不能作为证据,必须要有视频”。然而,12315官方接线员明确告知“拍照留存即可”。请问: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的证据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5. 现场检查能否代表既往问题? 工作人员3称“去超市检查未发现发霉现象”。我举报的是我于8月29日购买的那一盒特定商品的问题,数日后的检查结果,怎能推翻我此前购买到问题商品的事实?这是否属于偷换概念?
6.“投诉”与“举报”权责是否被混淆? 工作人员1明确告诉我,因为我最初打电话表明是“投诉”,所以他们只负责调解纠纷,不会对我提出的“立案查处”要求采取行动。消费者反映违法线索,是否必须精通法律术语、明确说出“举报”二字才能启动核查程序?
7. 工作人员言论是否失当? 我提出12315接线员建议留存照片作为证据时,工作人员2竟说出“12315只是个接电话的,他们说的不算”这样的言论。如此言论,是在否定自家系统同事的工作,还是在对消费者的困惑进行敷衍和轻视?
三、我的核心诉求:
我的经历暴露出的是个别工作人员程序不清、立场不正、专业不足的严重问题。这不仅是对我个人的不公,更是对市场监管公信力的巨大伤害。我希望:
1. 上级部门对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本举报的程序合法性和立场公正性进行彻查,特别是其依据“超市监控看不到”这种荒谬理由作出决定的过程。
2. 对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我提供的证据进行重新立案核查,并依法调阅超市监控等证据。
3. 就“不予立案”的决定,给我一份有理有据、援引法律条文的正式书面说明。
4. 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就其不专业、不公正的言行承担责任并道歉。
以上是我反映的全部情况,证据确凿,时间线清晰。我对我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绝非小事,而是关乎执法公正性和政府公信力的原则问题!恳请领导重视并介入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