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系唐瑞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债权人代表,现就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唐瑞见被贵院不当取保候审、恳请贵院依法履职,对其采取拘押措施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疑点
1、案件时间线:
2014年,唐瑞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前锋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关押2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后案件移交武胜县公安局。2025年7月19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决定对该案实行异地管辖;2025年8月18日,武胜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并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该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见附件《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
2、程序蹊跷之处:
2025年9月22日,贵院通知到场债权人,明确告知“异地管辖文件未下达”,案件管辖尚未明确;但仅时隔3天,即2025年9月25日,贵院突然告知债权人,唐瑞见已被取保候审。在案件管辖文件未落实、涉案金额及影响未查清的情况下,仓促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严重违背程序审慎原则,亦让全体债权人深感不安。
二、唐瑞见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的核心理由
1、案件性质与社会危险性:唐瑞见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涉案行为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2014年已因同罪名被取保候审,此次案件移送后再次取保,存在串供、隐匿或转移涉案财产的极大风险。一旦其销毁证据、转移资产,将导致全体债权人的损失彻底无法挽回,社会危害性显著。
2、取保候审程序不合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需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本案中,贵院在“异地管辖文件未下、案件管辖尚未确定”的关键节点,未充分评估唐瑞见的社会危险性,未征求债权人意见,仅3天内便作出取保决定,程序仓促且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的严谨性要求。
3、犯罪事实已明确:武胜县公安局已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明确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移送起诉标准。此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非更严厉的拘押措施,既不符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导向,也难以保障案件后续顺利办理。
三、督促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负有保障案件公正办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为此,我们恳请贵院:
1、依法对唐瑞见的取保候审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纠正不当强制措施;
2、基于唐瑞见的犯罪事实、社会危险性及案件影响,依法对其采取拘押措施(逮捕或拘留),防止其串供、转移财产;
3、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全体债权人。
非法集资犯罪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对唐瑞见依法采取拘押措施,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恳请贵院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辜负法律赋予的监督与审查使命!
此致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债权人代表:(签字)文明,张永忠,邓志
2025年 10月 15 日
附件:1. 武胜县公安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复印件
2.债权人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电话: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系唐瑞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债权人代表,现就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唐瑞见被贵院不当取保候审、恳请贵院依法履职,对其采取拘押措施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疑点
1、案件时间线:
2014年,唐瑞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前锋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关押2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后案件移交武胜县公安局。2025年7月19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决定对该案实行异地管辖;2025年8月18日,武胜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并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该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见附件《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
2、程序蹊跷之处:
2025年9月22日,贵院通知到场债权人,明确告知“异地管辖文件未下达”,案件管辖尚未明确;但仅时隔3天,即2025年9月25日,贵院突然告知债权人,唐瑞见已被取保候审。在案件管辖文件未落实、涉案金额及影响未查清的情况下,仓促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严重违背程序审慎原则,亦让全体债权人深感不安。
二、唐瑞见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的核心理由
1、案件性质与社会危险性:唐瑞见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涉案行为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2014年已因同罪名被取保候审,此次案件移送后再次取保,存在串供、隐匿或转移涉案财产的极大风险。一旦其销毁证据、转移资产,将导致全体债权人的损失彻底无法挽回,社会危害性显著。
2、取保候审程序不合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需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本案中,贵院在“异地管辖文件未下、案件管辖尚未确定”的关键节点,未充分评估唐瑞见的社会危险性,未征求债权人意见,仅3天内便作出取保决定,程序仓促且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的严谨性要求。
3、犯罪事实已明确:武胜县公安局已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明确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移送起诉标准。此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非更严厉的拘押措施,既不符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导向,也难以保障案件后续顺利办理。
三、督促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负有保障案件公正办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为此,我们恳请贵院:
1、依法对唐瑞见的取保候审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纠正不当强制措施;
2、基于唐瑞见的犯罪事实、社会危险性及案件影响,依法对其采取拘押措施(逮捕或拘留),防止其串供、转移财产;
3、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全体债权人。
非法集资犯罪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对唐瑞见依法采取拘押措施,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恳请贵院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辜负法律赋予的监督与审查使命!
此致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债权人代表:(签字)文明
2025年 10 月 15日
附件:1. 武胜县公安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复印件
2.债权人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电话:180....7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