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起诉勾结法官追加原告拖延时间
超一年未开庭并泄漏原告隐私及案情信息
举报人:赵吉武,性别:男,出生1941年3月1日,民族:汉,住 址: 四川省宜宾县双谊乡真武村高利组,身份号码 512527194103011018,电话:13608294672
被举报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白花法庭庭长蒋波法官
一、举报请求
1.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4)川1502民初8676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审理此案,立即退出本案审理;
2.将本案民事部分移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3.将虐待致人死亡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回避事实与理由
(一)合议庭存在法定回避情形
1. 违法泄露举报人隐私
2025年3月,法官指令邮政快递员在村委会公开张贴举报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及起诉状全文案情信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5条(公告内容限于必要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禁止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然而却以保护被告谢某兰隐私为由拒绝查阅复制出示被告的证据,泄漏原告隐私保护被告隐私明显偏袒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三)项,法官存在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
2. 拒绝移送刑事犯罪线索
举报人于2025年6月25日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证据:接收回执),控告5名被告涉嫌虐待罪(致死)(《刑法》第260条),但法官拒绝中止民事审理。
程序违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诉讼”的规定,证明其已丧失中立性。
(二)合议庭全体应集体回避
1. 审判长系法院领导
审判长作为翠屏区法院领导,其他合议庭成员(法官/陪审员)直接受其管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审判长已表明偏袒立场(如拒绝查阅出示谢某兰家暴证据),其他成员难以独立裁判,符合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兜底情形(《民事诉讼法》第47条)。
3.违反民法典第5条民事自由诉权,滥用职权职权追加3名原告帮助被告拖延时间超过一年未开庭。
三、法律依据
泄露审判秘密,《法官法》第46条(法官不得泄露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公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案情; 应当中止而未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 拒不移送刑事自诉线索,领导职务影响中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审判长是民事审判的领导。
集体回避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条 合议庭成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紧急程序要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法院应在申请提出后3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赵吉武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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