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柏林春天13栋4单元
增设电梯行政审批的回复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顺庆区舞凤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关于撤销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行政审批的回复,贵局及相关部门针对《关于撤销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行政审批的异议暨履职监督函》出具的《关于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问题的统一回复意见》已收悉。我们作为该单元增设电梯反对方业主,经全面核查确认,贵局在案涉项目行政审批中存在未依法履职、审批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形,现正式提出异议并监督贵局依法履职,核心诉求为立即撤销该单元增设电梯的相关行政审批。现就贵局2025年11月10日的回复函逐一回应如下(反对方业主已全面核查相关事项,无选择性回复):
一、表决数据造假,审批基础严重违法,案涉13栋4单元共24户业主,贵局声称“户数比例70.83%,满足双三分之二和双四分之三要求”,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且贵局未依法履行实质核查义务:
1、经核实,3户业主未完成登记、2户业主签字未按手印、1户业主签字后标注“×”明确反对、4户业主书面拒绝,共计10户应认定为未同意,实际有效同意仅14户(占比58.33%),据我们了解核实,目前有2户不是业主本人签字,且有1户不是业主本人,根本不知道增设加装电梯一事,完全未达到《四川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1〕14号)规定的“双三分之二”(需17户及以上)要求;
2、申报材料中声称该单元业主专有面积10789.92平米、同意业主专有面积7417.99平米,该面积核算数据严重造假,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符,贵局未核对即采信;试问;何以作为真实有效?
3、303、404、501三户业主未按规定按手印且明确标注“×”反对,却被贵局错误认定为“同意”,核查结果失实;
4、2025年7月22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增设电梯方业主代表李明华出庭作证称,13栋4单元仅9户业主提供房产证作为同意依据(顺庆区法院有庭审记录可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贵局未核对业主信息、签字真伪及面积核算数据,直接采信虚假材料,未履行法定核查职责。
二、楼顶违规搭建未认定即审批,违背审慎审批原则,案涉13栋4单元顶楼存在永久性违规搭建(非简易彩钢棚、雨棚),贵局已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违法认定申请,却在两个月未获认定结论的情况下推进审批,违背“先认定违法建设、后审查项目合规性”的行政审慎原则,审批行为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三、以“形式审查”逃避法定职责,审批程序违法,贵局2025年8月8日回复小区业主时称对动议表决“仅作形式审查”,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绝非“不审查”——表决数据准确性、签字规范性、面积核算真实性均为形式审查核心内容。贵局对24户业主表决分歧、面积核算错误等关键问题视而不见,属于“形式审查严重不到位”本质是逃避法定职责,直接导致违规审批结果。
四、侵占公共空间,侵害业主权益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案涉电梯廊桥长度超10米,直接阻塞消防通道,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电梯建设侵占小区老人小孩休闲场地,损毁1棵生长10余年、直径60公分的公共香樟树,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电梯布局还将影响周边业主隐私与采光权益;且电梯底座建于悬空地下车库之上,未开展安全评估,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完全背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惠民工程”的初衷。
五、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程序存在重大漏洞,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川建行规〔2021〕14号文要求,案涉项目应于2024年7月27日-8月5日履行公示程序,但实际在2025年3月9日已开挖电梯井后,经业主阻扰施工(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才补充张贴公示图,且谎称“公示期间无异议”。该行为违反“先公示、后审批”的法定程序,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公示程序严重违规。
六、施工方无合法资质,违规强行施工,电梯安装公司未出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监理文件等法定材料,未张贴安全告示即强行施工,且与维权业主发生肢体冲突(社区、派出所已介入处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相关施工行为违法,贵局对施工资质未予审查即批准施工,审批行为存在明显失责。
七、施工引发安全隐患,破坏小区环境,施工过程中已造成小区南门地面塌陷、11栋墙体严重开裂、污水管网损毁导致地下车库大面积积水(附照片为证),同时堵塞通往10栋和11栋的消防通道,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贵局对施工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未予预判,对已发生的损害后果未予审查,审批行为明显不当,如贵局觉得没有安全隐患,就请贵局协调消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八、“最终回复”定性违法,剥夺业主合法申诉权,贵局在审批瑕疵明显、违法建设未获认定、业主争议尚未化解的情况下,以“最终回复”为由拒绝后续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实质是逃避法定职责、剥夺业主合法申诉权,与行政许可“合法、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相悖。
综上,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的审批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履职等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之规定,该审批决定应属无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郑重提出以下要求:
1、立即撤销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的相关行政审批决定;
2、对表决数据、业主签字真实性、专有面积核算等核心环节重新全面复核,邀请周家坝社区、小区物业、业主代表全程见证,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3、督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出具楼顶搭建物违法认定结论,依法处理该违规搭建行为;
4. 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撤销审批及后续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承担因违规审批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5. 坚决取消对柏林春天小区该单元违规增设电梯的行政审批,若未依法履职,反对方业主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直至诉求得到满足。
据此,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的审批行为违法违规,应属无效。恳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上述全部诉求,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我们将通过法定途径坚决维权,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人: 柏林春天13栋4单元
增设电梯反对方业主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