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事项 近期关注到贵村委会与邻村川果园村村民刘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相邻通行权、采光权纠纷)。为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请将相关审理结果及相关情况,依法在村委会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 二、事实与理由 近期,本村作为被告,与川果园村村民刘渺就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建设相关的通行权、采光权纠纷引发诉讼(以下简称 “本案”)。该案件并非单纯的村委会事务,而是直接涉及本村集体核心利益:(1)本案争议的道路建设项目是经县级政府批准的乡村公益性设施,关乎全体村民的日常通行便利、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属及乡村建设规划实施;(2)案件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案涉公益道路的存续、使用方式,可能涉及村集体财产权益变动、集体土地利用调整等重大事项(3)案件所涉 “茶马古道” 通行权、宅基地权益、林木管理等问题,均与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集体利益分配密切相关,属于全体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作为大龙山村集体成员,我们依法享有对本村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贵村委会尚未向村民公开案件的进展及结果,导致村民对案件情况不知情,无法有效监督村委会是否依法维护村集体利益。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规范村务管理,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公示请求。 三、主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本案作为涉及村集体公益设施、集体土地权益的重大诉讼,属于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依法应当随时公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本案涉及的村集体道路、集体土地权益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公布案件结果及对集体权益的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平台,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办理村集体事务。” 公开诉讼结果是村委会依法办事、接受村民监督的法定要求。 四、具体公示要求 (1)公示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原被告身份、立案时间、审理法院名称;(2)公示案件核心情况:原告刘渺的诉讼请求、本村的答辩要点;(3)公示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法院判决书 / 调解书的全文(或核心摘要),包括判决结果、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4)公示案件对村集体的影响:如道路建设是否需调整、是否产生集体财产支出 / 赔偿、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权益变更等;(5)公示方式: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村民微信群、村民会议口头通报等方式公开,确保全体村民均能知晓。 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是村委会的法定义务,本案诉讼结果关乎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恳请贵村委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启动公示程序,如实、全面公开相关信息,不推诿、不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