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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大龙山村,请你来公开,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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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11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81条:
上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4-13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幸受邀旁听本次诉讼活动,对我而言是一次十分宝贵的学习机会。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也是规范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遵循,多走近司法实践、多学习法律知识,既能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也能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遇事依法思考、依法办事,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履行自身义务。

坚持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无论是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还是个人言行、职业操守,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约束。

微信图片_20260413085526_1803_4.jpg



发表于 2026-4-13 12: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14 0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0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4-1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夜发清溪向三峡 发表于 2026-4-13 09:21
有幸受邀旁听本次诉讼活动,对我而言是一次十分宝贵的学习机会。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也是规范行为、维护 ...

走错地方了吧?走错门了吧。
发表于 2026-4-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积极准备下一场。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继续表演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6、207、210 条,可以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前提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事实证据不足、伪造、未质证、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枉法等情况。
你现在就可以准备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19: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1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唐**房屋周围有其他可供出行的道路,其陈述的十余年未曾走过原通行路段,亦能佐证现有道路足以满足其日常生产生活通行需求,并不存在因通行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形,其主张的通行权缺乏必要性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村路的修建有利于改善全村的交通条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村路的修建惠及全体村民利益,现若强行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不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亦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违背邻里关系处理的公平合理原则。
唐**因与邻居关系不睦自行封闭向邻居方向的通行路径,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此后长期未使用原通行路段,应自行承担权利闲置的相应后果。
 楼主| 发表于 2026-5-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唐**房屋周围有其他可供出行的道路,其陈述的十余年未曾走过原通行路段,亦能佐证现有道路足以满足其日常生产生活通行需求,并不存在因通行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形,其主张的通行权缺乏必要性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村路的修建有利于改善全村的交通条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村路的修建惠及全体村民利益,现若强行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不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亦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违背邻里关系处理的公平合理原则。
唐**因与邻居关系不睦自行封闭向邻居方向的通行路径,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此后长期未使用原通行路段,应自行承担权利闲置的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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