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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未强制规定‘必须书面’,但也未禁止‘书面’。 作为法官,你们享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为了保障申诉人后续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再审需要明确的争议焦点和理由),申述人必须要求书面答疑作为法定依据。你们不能用‘口头’来剥夺申述人的法定申诉权利。
‘口头答疑’涉嫌违规:
无痕迹: 口头说了什么,出了门你们可以不认账,这不符合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超时效: 根据规定,答疑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你们拖延半个多月,既不书面答复,也不出具延期告知书,这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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