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6年3月5日,通过本平台反映, “”宜宾三江新区白沙湾派出所民警,让我爱到哪反映,到哪去。
区投资服务局在2026年3月13日的回复是不实的,带有威胁语气的,
回复提到:
2026年2月13日对涉案的三名违法行为人处以不同天数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实上,我得到了两份有印章的,不同执行日期的拘留处罚书,而宜宾市拘留所出具的《执行拘留回执单》,显示的拘留日期是2026年3月4日到10日不等,请看以下图片。
这张图片是2026年3月2日,本人到白沙湾派出所拿到的《拘留处罚书》,执行拘留日期是2026年3月1日到7日,有开具单位印章,没有接收单位印章,没有日期。
这张照片是本人2026年3月5日到白沙湾派出所拿到的《拘留处罚书》,执行日期是2026年3月4日到9日,被拘留人签字日期是2026年3月4日,被害人(本人),签字日期是2026年3月5日,与该回复提到的:
“2026年2月13日对涉案的三名违法行为人处以不同天数的行政拘留处罚。”,与有印章签字的处罚书完全不相符。
该回复提到:
民警将拘留回执出具给你,但你坚持索要执行回执盖章原件,因盖章原件系案件卷宗附卷材料无法给你,民警表示可复印一份给你,但你仍不认可。
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事实是:本人于2026年3月5日下午2点左右,到达白沙湾派出所,告知前台人员后,一直没有人处理此事,一直等到2点半后,才有人拿了几张表格让我签字,接待人员表示签字后可以领取其中一份,签字后,该处罚书随执行拘留回执一起被该人拿去复印,复印回来时,出现了另外一民警察,该警察拒绝提供拘留回执复印件给我。
以上所属,请调取当日监控录像证明,在此诚邀各大媒体记者,上级领导,一同观看监控视频,以证清白。
请回复单位,区投资服务局及时调取,勿让时间流逝太久,被覆盖了,或者没有声音了。
回复提到:
公安机关提示你,你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相关单位认为本人通过,由四川省委组织部主办的麻辣社区反映问题,不属于合法途径,请告知如何反映问题是合法的?
如果相关单位认为本人歪曲捏造事实,请提供证据。
没有本人歪曲捏造事实的证据,让本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本人只能理解为威胁。
现在大家都能看到的是,由白沙湾派出所出具的两份拘留处罚书,同一个执行日期完全不一样,请解释这样的操作合法合规吗?哪条法律允许可以这样操作?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当事人,不可能执行两个不同日期的拘留,但是盖有印章的法律公文却是这样的,请问相关人员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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