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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扈辆妈

[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紧急安全举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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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过节5.1,政府工作人员放假了,没有人看这个,有情可原。

发表于 2026-5-1 1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鸿通公司老总应该出来回复一下真实情况才对

发表于 2026-5-1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你们公司收购买人的购房款,这么多年年了,现在还是这个样,你不该表个态吗

发表于 2026-5-1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城市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可以交吗

发表于 2026-5-1 1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里面的情况非常危险,如果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你们公司要害政府单位多少工作人员,他们将失去自己工作,多少家庭幸福被你公司毁掉,这些人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买单,你觉得对吗?

发表于 2026-5-1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别人发出这个帖子叫安全隐患,后面发出来的那就叫安全事故,希望不要看到后面的了。

发表于 2026-5-1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公司看到帖子后,应该立即整改

发表于 2026-5-1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这么大的面积,这么多的住户,这么多的车辆,就一个安全出口。消防车根本就无法驶入,这个太危险了,太可怕了。

发表于 2026-5-1 1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里面提到危险就在身边,这个就是经典,从你们进口通这个地方开始,一个单行道只有2.9米宽,然后骑摩托回家的也是走这条路,都是走逆行,发生查挂你们不管,说这个是交通事故,不在你们小区不归你们公司管,责任全部由她们自己承担,良心问问你们有责任吗?

发表于 2026-5-1 1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停车场里面到处都是临时用电,还无人监管,地面上清晰可见乱拉的线路,如果小孩或者老人走到里面去了,发生安全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发表于 2026-5-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安全重于泰山,消防安全不容忽视。每一次火灾事故背后,都是疏忽大意的沉痛代价。我们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从细节做起,排查隐患、畅通通道,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重来的机会。希望职能部门将安全意识融入日常,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守护好百姓和他人的平安。

发表于 2026-5-1 1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在某些地方拉的警戒线,万一是盲人或者是小孩,他好奇或者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滚到滚到下面去了又怎么办?

发表于 2026-5-1 1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边施工,一边停放大量的车辆,而动火作业发生火灾事故,逃命的通道都没有,后果你们公司想没有?

发表于 2026-5-1 11: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的你看看写的内容和图片,真实的现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应该尽到什么责任?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希望有个有正面回复。

发表于 2026-5-1 1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事故责任重于泰山。有些事情不会预言,正在说这个事情的时候,就有可能随时发生。但普通群众都发现这个问题了,已经发的在网上了,一旦出现事故,相关职能部门想一下,到时候追究责任会是什么样的一个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这么多安全隐患难道你们真的看不见吗,不要拿人的生命开玩笑,希望立即整改,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企业,不要拿一个没有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城市建设局备案的房产来文字游戏,你这个对大家即为不负责任,对你们企业的诚信等开玩笑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必须通过消防验收,这是法定交付条件,不是可选项,而是强制性、底线性的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2021年修订)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商品房住宅(尤其是高层、地下车库等)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法律明文禁止交付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这个消防法对你们不管用,你们鸿通公司执行另外的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明确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列入必须申请消防验收的范围。绝大多数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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