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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扈辆妈

[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紧急安全举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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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此处的“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消防、规划、人防等专项验收。其中消防验收是核心安全要件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实践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在判例中普遍认为:

消防验收是房屋交付的法定前提条件;
开发商仅凭“五方验收”(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不能替代消防验收;
业主有权以“未取得消防验收”为由拒绝收房,且不视为违约;
因此导致的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租金损失等)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验收系涉及公共安全的强制性验收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即交付房屋,不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亦使购房者面临重大安全风险,购房者有权拒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没有消防验收,就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

这不是“瑕疵”,而是根本性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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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完整原文: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备案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室未验收先行开放、消防通道长期堵塞、防洪门失效,消防配套完全不达标,**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定严禁交付、严禁入住的违规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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