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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二:房产证上写的“普通住宅”,凭什么按“别墅”收费?事实硬核:业主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上,均清清楚楚写着:权利性质/用途为:普通住宅。(1)购房合同“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关于住宅类型有“普通”、“别墅”两个选项,合同确定为普通住宅。产权证也明确为“普通”住宅物业公司据此将物业费标准(按别墅)定为:5.95元/平方米/月。这是什么概念?成都市普通住宅政府指导价,二级服务标准最高不到2元,即便上浮后也远低于5.95元。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自己也承认小区物业“不是别墅”。而且,该收费并并未在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非法收费。然而,法院却依然判定物业费按“别墅”定价收费合理。业主找到的违法收费法律依据包括:(1) 《成都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成价费〔2004〕239号第一条: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2) 且,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未经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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