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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样难?谁在阻滞业主大会召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作出同样的规定。
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自2023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没有成功召开过业主大会。2024年10月21日和2025年1月5日敷衍了事召开业主大会,时间为2小时,两次实际出席会人数20人左右,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不征集业主提案,业主提出的大会提案被业委会无端扼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3月份召开定期会议,2026年都过去半年了,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迹象。4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诉求无处表达,诉求得不到解决,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小区矛盾重重,业主们很多诉求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解决。比如,很多业主要求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畸高,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不相适应;有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很多条款违法,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很多条款加大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业主的责任,削弱业主的权利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这些都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解决。然而,由于业委会怠惰履行召集业主大会职责,长期积压矛盾可能导致激化。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永商镇政府对此不应该不闻不问,静默如水。2025年1月20日20名以上业主向永商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商镇政府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政府职责。申请送达永商镇政府后,永商镇政府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不调查、不解释、没有行动,好似与己无关。2025年4月份,两位业主受20多位联名业主委托,再次将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递交永商镇政府,永商镇政府找各种理由推脱,比如说:小区属于自治组织,你们应当找业委会等等。申请书详细介绍了业委会不作为行为,特别是业委会主任陈晓满擅自解散业主群,还多次欺骗业主,向全体业主作出虚假宣传。业主们无处表达意愿,无法交流工作,给小区管理、交流制造了极大的困难。陈晓满用实际行动表示他已经辞去业委会主任职务。如果业委会依法、依约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们也不可能舍近求远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如果永商镇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业主们会怀疑镇政府是物业公司的保护伞,受损的是党的信誉,政府的信誉,法律的信誉。
2026年5月份又有业主提出重新向永商镇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镇政府收到业主申请后,于6月23日发出“关于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是:责令业委会于2026年7月23日前启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召集职责确保会议合法、有效召开。若业委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启动筹备工作,我镇将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永商镇政府发出的通知,业主们表示欢迎。可是,7月23日以前,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任何表示。业委会公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然对抗永商镇政府的指令,两个多月过去了,未见镇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早应当召开的业主大会被镇政府拖延不开,可能存有支持业委会的倾向。
根据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已经不具备召集本次业主大会的资格,本次业主大会理应由永商镇政府组织召开。但是7月30日业委会发出《关于安菲娅岛2026年业主大会征集议题的通知》,业委会定于9月份召开业主大会。对该《通知》业主们表示反对。7月23日以前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权利,7月23日以后业委会就失去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资格。业主大会不是你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的,不要试探业主们的智商。法规不是橡皮图章,任你随意拿捏。如果镇政府允许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违法、会议的内容必然违法,会议作出的所有决议都是违法无效的。不仅业委会行为违法,永商镇政府也将是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不要拿法律当做权力者的玩物!
依法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么难?谁在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涉及的直接关系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和属地政府。召开业主大会将会触动哪一方既得利益,
利益受损方最有可能成为业主大会召开的阻碍者。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权提交大会议案,诸多议案大多指向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遗留问题。因小区积累大量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矛盾,业主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业主提交的议案一旦表决通过,轻则会增加物业工作责任,重则将启动物业竞争性招投标,物业公司在小区获取既有收益的局面将发生改变。因此,物业公司及其利益关联方,最不希望业主大会正常召开。
物业公司本身不具备业主身份,对于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没有表决权,但可通过利益代表和保护伞阻碍业主大会召开,阻碍业主提案的审议、投票表决以及大会决议形成。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主观倾向为:尽可能不召开业主大会;不得不召开的情况下,采取敷衍应付的方式。例如:大会召开前不依法征集业主提案;拒绝将业主合法提案纳入大会议程,不允许业主对提案表决;会议通知未依法送达全体业主;不当压缩会期;漠视法定参会人数要求;会议召集者无视小区入住率低、多数业主异地工作无法现场参会的客观现状,不采用便利异地业主参会的会议形式;仅组织少数人员参会,造成形式召开、实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结果;对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客观上起到了物业公司保护伞的作用。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存在较多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合法不当入。波塞冬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关联企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两公司是利害关系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早在2013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就私下进行串通投标,未经合法招投标双方约定波塞冬公司是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又进行了虚假招投标的表演,第二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些事实,监督指导行政机关应当很清楚,但是从没有依法查处过。小区4年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很清楚,面对业主提出的召开业主大会申请,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行政机关不受理、不回应、不核查、拖延处置;对业委会存在的履职不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纠正、不监督、不指导,甚至对业委会不当行为予以倾向性支持,通过条文解读上的偏差,曲解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本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交易,物业提供服务,业主花钱支付费用。业主花钱消费应当具有天然的选择权。业主本应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阻碍和物业保护伞的不依法行政,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实现。业主自治权利难以落地。这样的现状,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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