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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开不开心

[焦点关注] 【炸了】!内江中院+破产清算组联手搞黑?内江制药厂破产案,最大债权人被活活“拉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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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0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视事实,公平公正公开,才是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楼主| 发表于 2026-7-27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的根本在于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能切身感受。如此枉法,与法律规定对着干,必须彻查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才能还原案件事实本身。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3: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晕三更雨,月晕午时风,大雨快来,冲刷净这些人间不平!!

 楼主| 发表于 2026-8-1 1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的根本在于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能切身感受。如此枉法,与法律规定对着干,必须彻查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才能还原案件事实本身。

 楼主| 发表于 2026-8-4 16: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胆大枉法的黄全友还在位上吗?内江市的市委市府完全不司其职嘛!!

 楼主| 发表于 2026-8-7 1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万里尘沙皆国土,唯有公道在人心!今日电联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黎法官他们对最高法院转办案办理情况,回答说院里还是以原意见上报了。真是荒唐至极,完全置事实债权人身份位置于顾地杜法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8-10 1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5在起作用吗?一投诉举报到关键问题怎么就哑火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3: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读者朋友仔细参照本文所附证据和法律规定邦我看看,作为一级法院组织是如何的在书记市长信箱中打胡乱说,不承认最大债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会议决议才享有法定效力决定收入安排的!!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6年7月7日在“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院审理的四川省内江制药厂(以下简称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件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院于200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03)内民破字第8-1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内江制药厂破产。我院于2003年10月16日分别作出了(2003)内民破字第8-2号《企业破产公告》、(2003)内民破字第8-3号《成立清算组决定书》、(2003)内民破字第8-9号《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将内江制药厂宣告破产依法进行了公告,成立了以时任内江市经贸委副主任刘锋为组长,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蕴书、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敬文、东兴区副区长张建中等7人为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国土局、经贸委等12家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清算组。我院于2004年1月1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该次会议中,我院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确认55家债权人符合债权人资格;清算组提交和报告的《破产财产处理及分配原则方案》获得通过。

《破产财产处理及分配原则方案》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一、资产评估价值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内江制药厂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为630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187.2万元(房屋建构筑物1306.4万元、机器设备2880.7万元),流动资产114.5万元,土地使用权1999万元;二、破产资产处理原则方案:1.资产处理范围为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2.资产处理方式为参照资产评估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市场公开出售;三、破产资产分配原则方案:1.对经审查确认成立的以内江制药厂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资产变现情况优先受偿;2.从破产资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资产的管理、变现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维护企业破产期间的正常生活秩序的必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资产评估费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3.抵押债权剔除清偿后,破产资产有限拨付清算费用,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破产企业所欠各类税款;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于2004年1月18日作出了《内江制药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决议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确认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处理及分配原则方案获得通过,在该决议中载明有: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价格应在3000万元以上,如低于3000万元进行处置,须经债权人会议审定。

2004年4月13日,破产清算组发布了公开竞卖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公告。2004年4月20日,破产清算组向市政府报告了内江制药厂资产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的情况。次日,破产清算组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协议出让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请示》,建议将资产以1900万元的价格协议出让给四川山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山药业)。中共内江办公室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市委会议议决事项通知》(四届〔2004〕常通字38号),通知主要载明“会议议定:因为两次流拍,原则同意市政府提出的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让意见,将评估价值为6192.7万元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协议出让给山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价格为1900万元。山山药业必须在签订协议5个工作日内足额付清全部出让款,并自行处理租赁期间的投入,按规定达到GMP认证,实施工业污染处理。资产出让款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004年9月9日,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组与四川山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山药业)签订《资产出让协议》,约定将内江制药厂评估价值为6192.7万元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让给山山药业,成交价格为1900万元。

但直到2017年,破产清算组在资产处置后仅对职工进行了安置,对相关债权是否分配一直未作出处理,也未向我院进行说明。2017年,因山山药业的原实际控制人代云国向有关部门信访,市经信委才就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与我院联系。期间,因之前承办该案的法官重病(现已退休),故调整了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之后案件承办人对前期工作情况只能通过案卷材料及向破产清算组留守人员进行了解。然后,在我院的建议下,破产清算组组长于2018年9月变更为市经信局局长葛强。2021年8月13日,因破产清算组组长葛强工作调动,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杨柳(市经信局副局长)。2023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黄忱(市经信局副局长)。2025年1月21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钟勇(市经信局副局长)。2025年7月4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黄全友(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2024年5月,市经信局为解决代云国信访事项,解决相关破产资产出售给山山药业后部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需要法院对本案进行破产程序终结。我院指导破产清算组全面清理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针对55家债权人均未能得到受偿的情况,要求清算组与享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决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本案破产财产处置后的分配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

2024年11月28日,在我院指导下,破产清算组在我院依法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依法通知和公告,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7家单位: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市东兴供电分公司、内江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另有48家债权人经依法通知未参会。

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清算组向到会的债权人通报了《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一、债权申报情况:确认债权人55家,确认债权金额146288067.39元;其中抵押债权人3家,金额108215497.27元;无抵押债权52家,金额38072570.12元;职工债权21431302.25元。二、破产财产变现情况:变现总额18755536.77元,其中:生产经营性资产变现18512365元、内江制药厂现金结余159526.07元、破产清算组追回债权83645.70元。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破产财产18755536.77元依法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并安置职工,其他债权受偿为零,破产费用均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支付。到会债权人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提出其为优先债权应优先受偿外,其他债权人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2025年1月15日,破产清算组向我院提交了《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清算组已经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完毕。

2025年2月20日,我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通过摇号的方式依法确定四川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首选审计机构、另选了两家备选审计机构,对破产清算组的清算工作进行审计。

2025年7月23日,破产清算组向我院提交《关于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同时向我院提交了关于本案长期未终结的情况说明,也提交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经审查四川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审计机构经审计,认定破产清算组在2003年10月16日至2006年5月31日收到内江制药厂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收入为18812613.64元,支付的欠职工工资、固定职工安置费和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社保费等安置职工而发生的费用共计21431302.25元,2003年10月-2006年5月发生的评估费、办公费、留守人员费用等破产费用711858.20元,资金缺口3330546.81元是由破产清算组向市政府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截止审计报告日,审计机构未发现破产清算组在2003年10月-2006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于2025年9月裁定终结内江制药厂破产程序。

二、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的问题

2024年准备召开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第二次会议前,破产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原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以下简称东兴区工行)取得联系,该行告知破产清算组其已将案涉债权以打包的方式转让给了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鼎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也遂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但直到2024年11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银鼎投资公司均未向破产清算组及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债权人,因银鼎投资公司未申请变更其为债权人,故其依法不具有本案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破产清算组也不应通知其参加债权人会议。银鼎投资公司反映其在2014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及我院递交材料、变更主体等,其该陈述不属实,我院在本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均未收到其提交的变更主体申请,也未收到破产清算组就此提交的申请。另外,对于银鼎投资公司提出其在2014年、2015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相关资料(变更主体申请等)的问题。经了解,其在该时间段向我院邮寄的资料是针对我院处理的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光电)破产重整案中所提交的资料,并非本案所提交资料。在我院已经审结方向光电案后,银鼎投资公司才以打包的方式受让了银行转让的债权,其大概在2014年或者2015年向我院申请变更债权人主体,要求现在的四川浩务股份公司按破产重整计划支付其受偿款,因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案件已经审结,我院对其申请未予处理,银鼎投资公司就此案也在多次进行信访。

即使银鼎投资公司受让了案涉债权(其受让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因未审查相关证据,无法进行判断),但不代表其当然即为本案的债权人,因就该债权向本案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的主体是原东兴区工行,东兴区工行是案涉债权的合法债权人,银鼎投资公司受让债权后应向破产清算组及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债权人,在经审查同意变更其为债权人后,银鼎投资公司才能成为本案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否则,银鼎投资公司就不是本案的债权人,不能享有债权人所享有的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权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的规定,本案的职工债权是优先于抵押等权利受偿,并可以抵押等财产变价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故即使银鼎投资公司受让的债权属担保等优先债权,但因处置的资产应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根据前述本案的审理情况,本案资产处置款项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原东兴区工行的抵押债权清偿仍为零,银鼎投资公司即使作为债权人,其受让债权也为零清偿。

综上,银鼎投资公司在网络上反映的相关情况不属实,其不具有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的债权人资格,其无权在本案中行使相关权利。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联系电话:0832-205812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8-13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刻意回避占比55%以上已知最大债权人不通知开会参与事实,二债会议决议程序合法吗?决议生效吗?在多次函告法院清算组债权转让,各方知悉情况下不纠正违法破产案件终结,内江中院对2026年4月22日12368告知的受理,至今未提供相关二债会议资料,真要强剥我们的抵押权、知情权、否决权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8-20 03: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的地方枉法裁定,如此的不重事实。看来只有计划省高院的提级或异地审理申请了。作为一个行政区中级法院荒唐到如此地步,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26-8-20 0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03)内民破字第8号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对2026-07-2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政务信箱答复的再次情况反映致: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反映单位: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51847N委托代理人:彭中开,联系电话:13981055888我司针对(2003)内民破字第8号四川省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对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22日“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书面答复持有重大异议。该答复存在事实混淆、证据视而不见、法律适用片面、刻意回避核心重大财产收入和处置权利非法决议事实等多项问题。需要重点澄清:我司2014年10月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打包受让债权包含内江制药厂42笔主债权以及方向光电9笔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打包资产包项下、债务人/担保人关联的整套债权,是同一份通知文件,并非方向光电破产重整案件单独材料,不能割裂拆分为两个案件材料,任意权利主张变更依法都会提供全部材料并申请。所有向法院的请求主体变更均包含在42笔全部债权之中。结合2014年、2017年和2026年3月等EMS妥投凭证、2024年当面协商记录、公安侦查材料、破产法律规定,2026年8月19日已再次祥细向内江市书记市长信箱留言反应。如内江市仍然不重事实维权无果,在2026年7月22日首次正式答复半年有效期内,我们除媒体爆光内江市相关单位的违法行径外,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和提级异地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6-8-21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中级法院面对最高法转办居然如此打胡乱说,如果申请提交到省高院还会熟视无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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