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的朋友都进来来认真学习!
驳斥广安市医保局仅以《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片面答复、规避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
一、法律政策效力层级划分:2024版经办指南效力最低,无权对抗上位法律法规
依据《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行政法规优于部门操作文件适用原则,全部相关文件效力从高到低排序如下:
1.
法律最高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长期居住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法是全国社保医保领域基础性法律,所有医保经办规则、地方办事指南均不得与其冲突,是一切参保业务的法定根本依据。
2.
行政法规层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
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取消户籍地参保限制,长期居住外籍配偶凭婚姻证明、居留住宿材料,同等享有常住地参保权利,国务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省医保局内部办事手册。
3.
国家部委规章、官方答复文件
(1)人社部发〔2012〕53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境内长期居住、无就业外籍人员,可参照国内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地区不得增设限制条件 。
(2)人社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套《社会保险法》细化外籍人员参保权利,明确持合法居留证件在华居住外国人享有参保资格,区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类参保渠道;
(3)医保函〔2022〕58号(国家医保局官方答复):国家医保层面明确扩大常住外籍人员参保覆盖范围,各地不得仅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唯一参保门槛,允许结合婚姻团聚、长期居住证明放宽参保受理条件。
4. 国务院、省政府顶层实施文件
国办发〔2024〕38号、川办发〔2025〕32号,自上而下要求全面放开常住地参保、消除户籍与身份歧视,统一落实常住人口全民参保政策。
5. 最低层级:《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
仅为省医保局内部窗口操作规范,仅列明现有材料清单,无资格、无权否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文件、省政府新政赋予群众的参保权利;且该指南出台早于川办发〔2025〕32号新政,存在规则滞后、条款空白,空白部分必须适用后续上位新规填补,不能一刀切拒绝群众办事。
三、
广安市医保局本次答复存在多处违法违规问题
(一)刻意规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只选用低层级操作文件断章取义
该局答复全程未提及《社会保险法》、国务院663号令、人社部16号令、医保函〔2022〕58号四份核心法定文件,仅截取2024版指南中限制性条款,完全无视法律赋予外籍长期居住人员参保的法定权利:
1.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已经从法律层面确立外籍人员参保基本权利,不存在“仅限永居证参保”的法律限制;
2.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63号第十二条强制要求地方政府为常住外来人员、外籍团聚家属提供医保参保公共服务,广安医保局拒不落实条例义务;
3. 人社部16号令配套细化外籍人员参保全口径规则,区分就业参保与居家常住居民参保两种路径,该局完全忽略居民医保适用情形;
4. 医保函〔2022〕58号国家医保局官方口径明确各地不得收紧外籍常住人员参保门槛,广安反其道而行,设置额外限制。
(二)混淆“业务材料清单”与“法定参保资格”,曲解文件使用边界
《2024版经办指南》定位仅为窗口办理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作用是规范办事流程、列明现有制式材料,并非划定参保人群范围、限制参保资格的法定政策。
参保资格由《社会保险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医保、人社部门文件、省政府文件统一规定;广安医保局颠倒文件效力层级,拿窗口操作细则否定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参保权利,属于政策适用根本性错误。
(三)弃新用旧,违反“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适用规则
1. 2024年4月印发2024版医保经办指南;
2. 2022年国家医保局出台医保函〔2022〕58号放宽外籍参保口径;
3. 2024年国务院印发国办发〔2024〕38号全民参保顶层文件;
4. 2025年10月四川省政府印发川办发〔2025〕32号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常住人员参保条件。
多份更新、更高层级文件均出台于2024版指南之后,按照法律适用规则,新旧文件条款冲突时必须适用新规。广安医保局刻意放弃全部更新上位政策,单独使用老旧低层级指南答复,属于选择性执法、选择性适用政策。
(四)以“无新版经办指南”为借口拒不执行上位新政,理由不成立
经核实,四川省医保局截至2026年6月,未印发完整替换版2025、2026全省统一经办办事指南,仅对2024版做零星业务微调,未废止2024版,但操作指南更新滞后,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硬性政策的免责理由。
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一经印发即具备强制执行力,地方医保部门不得以内部办事手册未更新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五)省内执行标准不统一,广安单独增设歧视性参保门槛
省内成都等市州已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川办发〔2025〕32号、医保函〔2022〕58号要求,明确: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长期团聚居住、持有合法护照及住宿登记材料的外籍配偶,无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可在常住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
同属四川省,广安市单独收紧参保条件,对外籍夫妻设置差异化限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有违公平公正行政原则。
四、
完整法定政策依据逐条梳理,驳斥该局片面答复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长期居住生活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外籍配偶与我合法登记结婚,长期在广安居住生活,属于境内长期居住外籍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权利。
(二)行政法规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服务,保障常住人口平等参保权益,不得设置户籍、国籍额外门槛。本人可办理居住证,配偶随我长期居住,同等享受居住地医保参保服务。
(三)国家部委规章:人社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办法配套《社会保险法》,覆盖境内所有合法居留外国人,分为职工参保、居民常住参保两类情形,并非仅限制就业人员参保,居家团聚外籍配偶属于居民医保覆盖人群。
(四)国家医保官方文件:医保函〔2022〕58号
国家医保局明确要求各地扩大基本医保参保覆盖面,优化边境、家庭团聚外籍人员参保流程,不得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居民医保参保唯一硬性前置条件,允许结合婚姻证明、长期居住登记材料办理参保。
(五)国务院顶层文件:国办发〔2024〕38号
全面取消常住地参保户籍限制,压实地方政府全民参保主体责任,保障境内所有长期居住人员医保参保权益,杜绝地方自行增设限制性条件。
(六)四川省政府实施文件:川办发〔2025〕32号
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全面放开省内常住人员参保渠道,简化外籍家庭团聚人员参保材料,各市州不得在上位政策之外增设门槛,同步配套居住证常住参保机制。
(七)关于《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的正确定位
该文件仅为窗口办事材料指引,未同步更新2022—2025年国家、省级放宽外籍人员参保的全部新规,存在条款空白;空白部分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令663号、医保函〔2022〕58号、川办发〔2025〕32号等上位文件执行,不能直接依据指南空白条款拒绝群众参保。
(八)人社部发〔2012〕53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境内长期居住、无就业外籍人员,可参照国内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地区不得增设限制条件 。
五、正式诉求与整改要求
1. 认定广安市医保局本次书面答复政策适用严重错误,属于选择性适用文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依法撤销该答复意见;
2. 责令该局完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63号)、人社部16号令、人社部发〔2012〕53号,医保函〔2022〕58号、国办发〔2024〕38号、川办发〔2025〕32号全部上位法律法规政策,重新依法审核本人外籍配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申请,一次性完整告知全部合规办理材料,依规办理参保登记;
3. 责令广安市医保局纠正“仅以2024版经办指南作为唯一答复依据”的错误执法方式,组织全体经办人员系统学习社保法律、国家及省级最新参保政策,杜绝今后再出现弃上位法、只用老旧操作文件限制群众办事的同类问题;
4. 向本人出具规范、完整、完整列明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省级政策依据的正式书面处理答复,不得再单独截取低层级操作指南片面回复群众合理诉求;
5. 同步整改广安本地外籍常住人员参保执行标准,与全省统一新政口径保持一致,取消仅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参保的单一限制条件。
以上内容全部是官方正式文件,请市医保局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