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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分洪渠无预警放水 村民不幸溺亡遭追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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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7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游向东,《死者游新益弟弟》汉族,身份编号:511*,家住:四川省乐山市*,我实名举报
事实经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分洪渠系人工修建,修建数年来,枯水季节从未开闸放水。周边群众长年在渠内洗菜、用水,已形成“此处安全”的合理信赖。事发当天正值枯水季节,上游突然开闸放水,事前未作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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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河道水深平时仅20公分左右,属于群众日常洗菜、用水的安全区域。水务局工作人员在事后协调中曾明确承认:该河道“只有汛期才放水”——但事发时并非汛期。
2026年3月10日凌晨6时左右,我三哥游新益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组地界的分洪渠内洗扎儿根。6时38分,他还与三嫂通了电话,之后便失联。
8时左右,三嫂沿渠岸寻找,在岸边发现菜篮里装有约两斤洗净的扎儿根,但人和其他菜均不见踪影。三嫂立即通知了我二哥。8时18分至8时27分,我二哥向本地派出所备案登记为“失踪人员”。当日下午4时左右,我三哥的遗体在渠内被打捞上岸。经刑警现场勘验鉴定,排除他杀,确认系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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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明知枯水季节下游群众常在渠内活动,却在上游开闸放水,事前未以任何形式(广播、喇叭、通知等)向下游群众预警。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我三哥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突然上涨的水流冲走溺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务局作为河道主管部门,负有对河道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设立警示标志、巡查维护、保障安全等。但事发河道存在以下严重管理缺失:
· 渠岸两侧未按法律规定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 上游开闸放水时未安排巡查人员,未进行任何现场安全确认;
· 河道监控设备因欠缴电费无法使用,形同虚设;
· 渠岸入口铁门年久失修,“风一吹就会开”,长期处于敞开状态。
上述管理漏洞层层失守,最终导致安全防线全面崩溃,我三哥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

事发后,我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他们多次互相推责任至今无果。

我三哥去世后,家中还有:· 88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白发人送黑发人,精神遭受巨大打击;在读大二的女儿需要抚养,未来学费、生活费无着落;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大女儿,尚无力支撑家庭。我三哥是家庭的顶梁柱,他的离世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实名举报人:游向东
新闻请联系:136*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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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向东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分洪渠无预警放水 村民不幸溺亡遭追责”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局、市中区水务局、通江街道办及竹公溪分洪道工程代建单位乐山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竹公溪分洪道工程功能及运行管理
       您反映的“分洪渠”系乐山市竹公溪分洪道工程。该工程于2021年1月18日开工,2022年6月主体工程完工投入试运行,2023年8月通过完工验收。该工程主要承担竹公溪流域堰板电站上游洪水的泄洪排涝及应急水量调度任务,投入试运行以来,已多次开闸泄水,充分发挥了防洪及应急水量调度功能。竹公溪分洪道工程投运后已建立和落实了值班值守制度、分洪闸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并在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了防护网、铁门及安全警示标识。
       二、关于擅自进入明渠工程范围洗菜是否属禁止性行为
       由于竹公溪分洪道工程作为防洪工程,主要承担竹公溪流域堰板电站上游洪水的泄洪排涝及应急水量调度任务,因此开闸泄水是正常运行管理行为。您反映的“修建数年来,枯水季节从未开闸放水”不属实。同时,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虽然该条款未直接列出“洗菜”二字,但进入水利工程‌洗菜行为一方面可能污染水体,另一方面具有危险性,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属于“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影响水体清洁与工程安全”的范畴,因此游新益擅自进入明渠洗菜行为是“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三、关于竹公溪分洪道工程3月10日泄水水量及流速
       根据之前监控情况,放水前竹公溪分洪道工程明渠内水深1.3米。3月10日上午,按照市中区水务局水量调度指令,运管人员分阶段开启分洪闸2#闸门泄水,所以泄水水量是一个缓慢上升的过程。根据相同流量泄水过程模拟显示,放水后约10分钟到达该下河梯步处,后逐渐涨高约0.5米水位,梯步附近水流流速低于0.5米/秒。
       鉴于根据目前调查了解的的相关情况无法确认游新益溺水的真正原因,且您们多次信访、上访后我局牵头组织了多次会面沟通解释及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建议您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乐山市水务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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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0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0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1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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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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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8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高度重视,但3月余还没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26-6-19 0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政府知道而纵容下属扯皮,也是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6-19 09: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19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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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26 0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6-26 0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9 1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你们放水前无预警是事实,死者在枯水季节在无预警的前提下下河是正常行使公民权,你们预警,不除险,不防务等是公权没有授予!关闭口闸放水是违法行为,长有险不除属玩忽职守

 楼主| 发表于 2026-7-9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水务局从来就没有正视自己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一心想让法庭替你们开脱而逃责!可能吗?国务院会没有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7-9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你们怎么把验收动员会议说成该工程已验收呢?为什么发生3月11日通知3月10日放水滑稽可笑的通知呢?

 楼主| 发表于 2026-7-9 2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为什么回避无预警,无防务巡查,长期有险不除,长期欠电费,放水时口闸没开,导制洪水陡涨等这些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呢?不作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全部占有的过错,重大过失,违法的行为等至今还之心存侥幸!

 楼主| 发表于 2026-7-9 2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谁主张谁取证的道理不懂吗?真正死因有刑警队的勘验报告。排除他杀属溺水死亡!并且我们还提供了死者生前的住院病历,没有任何生理疾病!伟人说:人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

 楼主| 发表于 2026-7-10 0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你们部门的工作人员解手后,是不是都让人民法院判决后才擦屁股

 楼主| 发表于 2026-7-10 0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水务局:你们写的水利管理工程条例的第二十八条怎么与原文条例不符合呢?

 楼主| 发表于 2026-7-10 07: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你们专业职能部门难道不知,泄洪不预警等于是隐形的(杀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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