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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人查阅法律,本案必须开庭审理,用询问代替开庭违反法律规定,法庭单方面询问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询权,本人已经依法提交申请书由询问变更为开庭,理由如下:
上诉人于2026年6月16日(贵院立案当日)即依法向贵院提交了两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证人[证人1姓名]、[证人2姓名]出庭作证,以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前述申请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然而,贵院于2026年6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的却是询问传票,而非开庭传票。上诉人对此深表遗憾,并郑重提出:上诉人在立案当日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行为本身即意味着上诉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调查需求”,本案依法不应再适用不开庭审理方式。
二、本案依法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上诉人于立案当日即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属于明确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及证据调查需求,本案已不符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法定不开庭条件。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调查申请”,依法应当通过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三、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需要,询问程序无法替代
本案关键证人[证人1姓名]、[证人2姓名]知晓[具体待证事实]的全部经过。一审法院仅采信了书面证言/相关材料,无执法记录视频录像证据导致对[待证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证人的当庭陈述、交叉询问和对质,是辨明证言真伪的唯一有效方式,未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询问与开庭的性质不同,询问不足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二审中的询问并不等同于开庭。询问主要是为了解当事人有无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经询问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仍可不开庭审理。而正式开庭审理能够实现举证、质证、辩论、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等完整的诉讼程序功能,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程序。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通过正式庭审的言辞辩论才能实现质证目的,询问程序中证人无法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实质上将导致上诉人的质证权被架空。
综上, 上诉人于立案当日即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已构成“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法定开庭事由。贵院次日即发出询问传票,未给予上诉人开庭审理的程序保障。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审理方式改为开庭审理,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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