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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求依法处置嘉洲明珠小区业主故意损毁电梯公共安防设施的申请[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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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8 2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7-2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
网友您好,您的贴文内容我局已收悉,经与相关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后反馈,现回复如下:
电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基于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依法享有正常使用电梯等基本公共设施的权利。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设置障碍,剥夺或限制业主对共有设施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虽然法条未直接写明“电梯”,但电梯作为关乎居民基本生活出行的必要设施,限制使用与停水停电性质类似,属于违法的催缴手段。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明确认定将梯控与物业费捆绑、限制电梯使用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属于违法行为。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先进行催告;若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而不能采取限制电梯使用等极端手段。
公安机关在接到该警情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后续通过友好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蓬安县公安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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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9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出有因,不属于治安案件,蓬安县公安局回答没有错,比较中肯。

发表于 2026-7-29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公安局 发表于 2026-7-29 09:19
麻辣社区:
网友您好,您的贴文内容我局已收悉,经与相关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后反馈,现回复如下:
电梯属于 ...

啥情况?回复说"公安机关在接到该警情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真不懂,为啥楼主发帖说是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不是处罚而是调解。

发表于 2026-7-3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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