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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刑律·犯奸·官吏宿娼》原文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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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买良为娼》(针对开设私窑、逼良开窝)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条例:乐工私买良家子女开私窑、私窠,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俱于院门首枷号一月,妇女发归宗;地方火甲、邻佑、巡捕官不行举报、容留隐匿,事发一体连坐,许差役、保甲协力搜捕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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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缉捕制度(苏松巡捕令)
《抚吴公牍》明代地方告示:
各处娼优私窠之家,乃贼盗巢窟。令各州县巡捕官、兵快、保甲长,每日稽查乡城僻屋、客栈、闲宅;密差衙役夜巡搜缉,如有开设私窑容留娼妓,即协力擒拿;邻佑隐匿不报,事发同坐;拿获者赏银五钱至一两;势大难擒,密报州县发兵围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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