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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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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呀!版主:


    读不懂你们的发帖际遇。特别是背景颜色太深,字又小,需用放大镜才看得清楚。建议背景色浅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820#]


    4、用被告的“意思自治”为准绳判处本案,是枉法适用法律!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交易纠纷,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实体权利问题只能适用78号令及其【释义】和贯彻落实法令的市、县拆迁政策,依照法令第5、22条判处

     但是,判决却按照处理买卖商品房纠纷的思路来审判本案,宣布“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适用政府指导价格计价”, 认定协议中所谓“约定”的两个补差款有效。 这是法官受被告蛊惑,遗忘法官职责和民事审判原则,用当代被告的“意思自治”去否定二十年前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并用其作为准绳判处本案,属严重枉法适用法律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判决既然承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未按照法令第22条规定办理,那么,理应支持原告诉求,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无效;判决既然承认市府《时价通知》是政府指导价,那么,依法也应用其计价判处!


    唯有如此,才是人民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

发表于 2011-3-8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司法腐败应该说是已达登峰造极了,他们无所顾忌。中国的纪检监察机构无所不在,起作用的有几个?行尸走肉,吃白饭。法院的纪检监察室也是在院长领导下工作。有腐败的院长,才有腐败的法官。遭害的还是百姓。

发表于 2011-3-9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话四川:你还知道<协议>对他没利;——那就不是《协议》:专家说:只对一方有利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要以“势”、以“权”压人:国家天天叫“接近真相、实际、民生、真理、正义、公平、廉洁、抑制物价、保障民生、和谐安定”,你怎么老是挑拨党群关系?!看了你的贴总觉得寒碜!要知道:草根法官张立勇说:“法律是温暖的”法律是为国为民解决问题、让人民安居乐业、国富民强;总理日理万机那么忙,都三次在线与网民对话;老套筒全讲真实实事,没半个字的脏话,你咋那么反感、仇恨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程序又发烧了,复制后点"高级模式",准备编辑,一点就"飞"了。


    再辛苦你们三、四天,我就下线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程序维护好了吗!可以顺利发帖了吗?就象两天前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suisibindilei 网友:


    你点名道姓:"老套筒 当初签安置协议干啥?签起耍的吗? 如果协议让他有利,他还会闹吗?"  态度很鲜明。


    可惜我读不懂。前一句是指责我,后一句的"他"是谁?"闹"是什么意思?

    既然表态就直接发帖,字会大些,读起来不費眼睛。

    你与网友dahuasicuan 的观点相同,不妨直接发帖,我好回复。不过把字放大点,语意写明白,不致于产生歧义。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在下还是先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十点过再发新帖,争取本周发完,好吗?


     4、用被告的“意思自治”为准绳判处本案,是枉法适用法律!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交易纠纷,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实体权利问题只能适用78号令及其【释义】和贯彻落实法令的市、县拆迁政策,依照法令第5、22条判处

    但是,判决却按照处理买卖商品房纠纷的思路来审判本案,宣布“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适用政府指导价格计价”, 认定协议中所谓“约定”的两个补差款有效。 这是法官受被告蛊惑,遗忘法官职责和民事审判原则,用当代被告的“意思自治”去否定二十年前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并用其作为准绳判处本案,属严重枉法适用法律的行为!

    判决既然承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未按照法令第22条规定办理,那么,理应支持原告诉求,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无效;判决既然承认市府《时价通知》是政府指导价,那么,依法也应用其计价判处!


      唯有如此,才是人民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开始发最后一部分。


                   第六部分  结 束 语


    综上剖析,这份判决无论从事实认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诸方面考究,都不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充满矛盾属经不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典型错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十六分钟前的帖子用不了一分钟就看完了。

    内容无问题,是引用髙法司法解释,是最后一帖的一部分。

    请助我发完,我就不再剖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你不把帖子显示出来我无法继续发帖呀。扣下的这部分是后面帖文的依据。

    我不把这最后一部分发完,无法下线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别扣住不放了,没任何问题。不信,你放出来供大家批判、声讨嘛!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我再发一次试试。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民事纠纷中,常有民事责任竞和的现象。一个案件有时有两个诉因并存,但原告只能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高法《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 法(经)发〔1989〕12号) 作如此规定。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两个诉因并存。

    一个诉因是被告委托县府拆迁办代办拆迁,后来加上由几个职能、执法部门领导组成的拆迁综合办,连续几天以“协商、座谈” 为名,采用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协议。原告可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之手段及后果为诉讼理由,提起变更之诉。当年起诉时即循此进行。依法审理,若欺诈、协迫属实,则支持原告诉求,予以变更;若无胁迫欺诈则驳回诉求,不予变更。

    另一个诉因主要是协议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的内容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原告可凭《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一审时原告依法申请撤销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之诉:协议中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市场价因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依据市府《时价通知》结算而出的两个补差款即属此类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半个多小时前的帖子有不良信息吗?我说的是司法解释、案件事实,没有不良信息。你们是否研究一下怎样对待这结束帖,我好下线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得感谢你们,我有望在周日下线。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好耍赖:写个顶字!


    不知是否写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本帖还有四个自然段就完了,分三次发,最晚明天发完;再发一封告别声明,周日就完成任务,让其下沉。


    希望版主助我实现计划。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上接1835#]继续发帖。

    民事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法官只能针对诉求审理、认定、判决当事人有权变更诉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在一审变更诉求后就再未变更过诉求;被告一直被动应诉,从未提起过反诉

    在一审变更为确认之诉后第三次庭审时,法官刘  某问原告:你打过行政官司,知道这个补偿结算价格违法,为什么又要签这个协议?原告回答,签协议的原因是拆迁办和拆迁综合办迫使我签的。法官又问:是拿枪逼着、拿刀顶着、还是拉着你的手签的?原告答:没有。休庭后按照法律术语把签协议的原因归纳成“被告为牟取暴利,利用特殊优势,实施欺诈、胁迫,强迫原告按其意志签订协议” ,作为《陈述词》第二部分内容(见一审原告《陈述词》第5页倒四行)上交法庭。这里要着重说明:是签协议的原因,不是确认之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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