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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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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版主理解、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版主理解、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你们注意到了吗、有名叫满山遍野野菊花的网友在拼命顶帖,已经两个来回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1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锈老套筒 的帖子



(回1837#、1839#帖)

   
    你说要“下线”、“下沉”——什么意思的哟?


    人家对你的发帖已经10天了——你该意思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承接上页第1840#发帖。


    本案按确认之诉审判,无论什么原因签的协议,协议内容的确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被告必定败诉;在外力干预下,原审法官只好提出有无胁迫、欺诈命题,按变更之诉审理,暗中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判处:认定无胁迫、欺诈行为,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协议有效


    提审时,按照高法规定,法官当庭宣布,只审理所抗诉问题。但是,却又循原审思路,公然把原告确认之诉改成变更之诉进行审理,认定协议为原告“自愿约定”,“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合同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网友囗囗囗疑问:

    我无网络知识,凭人指点勉强操作。

    据我理解,“下线"指离开社区,但用在此处不准确。"下沉",我理解是不跟帖、无人顶帖,其位置逐日向后移动,直至到最后页。

    我去年11月就准备把对提审判决的剖析发完后就不再跟、顶此帖了,让它逐渐沉下去。但这个目标靠栏目理解、支持才能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助我发帖。


    同时,提审法官又按确认之诉、依《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审理,承认被告未按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补偿(易言之:未尽义务),但又认定78号令第22条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协议效力的依据,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有效。


    提审法官从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两方面同时分别审判,是要办成一件原告永远不能推翻的铁案!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跟最后两自然段。望理解、支持。


    这就呈现出奇异现象:对有两个诉因的同一法律事实,原告不违规,只以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坚守了十年;而提审法官却骑双头马,对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以两个诉因进行审理,既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又依第52条第(五)项分别认定、判决!法律适用各有其范围、要件,各有其结果。本案只提一种诉因、一个诉求,判决也只能是一种结果,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怎么能既此又彼、同时并存?判决陷入了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这份判决充满矛盾,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剖析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再麻烦一次,把最后一帖连起来发一次。

第六部分
结 束 语
综上剖析,这份判决无论从事实认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诸方面考究,都不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充满矛盾,属经不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典型错判!
在民事纠纷中,常有民事责任竞和的现象。一个案件有时有两个诉因并存,但原告只能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高法《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 法(经)发〔1989〕12号) 作如此规定。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两个诉因并存。
一个诉因是被告委托县府拆迁办代办拆迁,后来加上由几个职能、执法部门领导组成的拆迁综合办,连续几天以“协商、座谈” 为名,采用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协议。原告可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之手段及后果为诉讼理由,提起变更之诉。当年起诉时即循此进行。依法审理,若欺诈、协迫属实,则支持原告诉求,予以变更;若无胁迫欺诈则驳回诉求,不予变更。
另一个诉因主要是协议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的内容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原告可凭《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一审时原告依法申请撤销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之诉:协议中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市场价因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依据市府《时价通知》结算而出的两个补差款即属此类。
民事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法官只能针对诉求审理、认定、判决;当事人有权变更诉求,被告可提起反诉。原告在一审变更诉求后就再未变更过诉求;被告一直被动应诉,从未提起过反诉。在一审变更为确认之诉后第三次庭审时,法官刘红问原告:你打过行政官司,知道这个补偿结算价格违法,为什么又要签这个协议?原告回答签协议的原因是拆迁办和拆迁综合办迫使我签的。法官又问:是拿枪逼着、拿刀顶着、还是拉着你的手签的?原告答:没有。休庭后按照法律术语把签协议的原因归纳成“被告为牟取暴利,利用特殊优势,实施欺诈、胁迫,强迫原告按其意志签订协议” ,作为《陈述词》第二部分内容(见一审原告《陈述词》第5页倒四行)上交法庭。这里要着重说明:是签协议的原因,不是确认之诉的理由,更不是诉讼请求!
本案按确认之诉审判,无论什么原因签的协议,协议内容的确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被告必定败诉;在外力干预下,原审法官只好提出有无胁迫、欺诈命题,按变更之诉审理,暗中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判处:认定无胁迫、欺诈行为,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协议有效。
提审时,按照高法规定,法官当庭宣布,只审理所抗诉问题。但是,却又循原审思路,公然把原告确认之诉改成变更之诉进行审理,认定协议为原告“自愿约定”,“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合同有效。
同时,提审法官又按确认之诉、依《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审理,承认被告未按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补偿(易言之未尽义务),但又认定78号令第22条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协议效力的依据,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有效。
提审法官从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两方面同时审判,是要办成一件原告永远不能推翻的铁案!
这就呈现出奇异现象:对有两个诉因的同一法律事实,原告不违规,只以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坚守了十年;而提审法官却骑双头马,对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以两个诉因进行审理,既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又依第52条第(五)项分别认定判决!法律适用各有其范围、要件,各有其结果。本案只提一种诉因、一个诉求,判决也只能是一种结果,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怎么能既此又彼、同时并存?判决陷入了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这份判决充满矛盾,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剖析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呈现出奇异现象:对有两个诉因的同一法律事实,原告不违规,只以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坚守了十年;而提审法官却骑双头马,对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以两个诉因进行审理,既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又依第52条第(五)项分别认定、判决!法律适用各有其范围、要件,各有其结果。本案只提一种诉因、一个诉求,判决也只能是一种结果,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怎么能既此又彼、同时并存?判决陷入了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这份判决充满矛盾,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现在准备发告别帖。只是有点长,为多一点网友知晓此事,不再跟帖,还是准备分两次发出,再连起来发一次。可行?


                     不再跟帖的声明

各位版主、各位关注本案的网友:您们好!


    自2010年7月7日发《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以来,在下以各种证据为依据,依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对照高院提审判决书,逐字、逐句、逐段学习、钻研、求教,一心要读懂判决,找出合法的败诉理由,输得明明白白!经八个月的奋战,我完成了对判决的剖析,也找到了败诉的原因,因此,不再跟帖,让其自然下沉。


    在帖子下沉前,老套筒郑重声明:


    1、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我对依法治国的信仰没有动摇:公正与廉洁终会实现;对法院的评价没有改变: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应该受到敬重,即便是对承办人,也未因她胡乱判处而生怨怼之心,对其水平我反而由衷欣赏。

    2、本帖寄生在《省高院的新气象》里,逐日逐段发出。一是尽量缩小影响,四川的事就在四川谈;二是在下没学过法律,心中无底,想听听懂行网友的批评指正,以利于真正学懂;三是存侥幸心理,想被领导发现,因为今后无论怎样申诉,依法均不会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40分钟前发的声明后半截,怎么到现在还未审查完?是否认为有不良信息在里面?我反复审核了两天,认为内容很健康,毫无问题。


    若果你们认为有问题,请指明在第几部分,在下好修改,以实现今晚发完的计划。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真不知该怎么办。真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我只有明天发了。


    晚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1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锈老套筒 的帖子

(回1852、1853#帖)

“声明…今晚发完”、“只有明天”。

现在已经是明天、又加一个明天了,

为什么还不能发完?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囗囗囗网友:不着急,就看版主如何对待了。


     版主:请助我实践诺言,让我把告别帖发完。


     以后就不麻烦你们了。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再跟帖的声明
各位版主、各位关注本案的网友:您们好!

自2010年7月7日发《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以来,在下以各种证据为依据,依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对照高院提审判决书,逐字、逐句、逐段学习、钻研、求教,一心要读懂判决,找出合法的败诉理由,输得明明白白!经八个月的奋战,我完成了对判决的剖析,也找到了败诉的原因,因此,不再跟帖,让其自然下沉。
在帖子下沉前,老套筒郑重声明:

1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我对依法治国的信仰没有动摇:公正与廉洁终会实现;对法院的评价没有改变: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应该受到敬重,即便是对承办人,也未因她胡乱判处而生怨怼之心,对其水平我反而由衷欣赏。

2、本帖寄生在《省高院的新气象》里,逐日逐段发出。一是尽量缩小影响,四川的事就在四川谈;二是在下没学过法律,心中无底,想听听懂行网友的批评指正,以利于真正学懂;三是存侥幸心理,想被领导发现,因为今后无论怎样申诉,依法均不会受理。

3本帖不是信访帖。信访帖即申诉书,有固定格式,要有受理单位、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附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实名签发。本帖不具备这些要件,因而不是信访、申诉!

4、发帖以来,承蒙网友关注,评论、勉励、提醒,让我感受到人性的善良与温馨;几位懂法的网友,张迪律师的免费咨询,法制办主任、7777777777、律师贺博士、ljc6lbxh tucucongwei 等的关照、指点,让我受益非浅!对网友们的支持、指点和关照表示衷心的感谢!
祝您们好心有好报!

5、上网以来,我切身的体会是省委辟此栏目确属睿智之举,而社区管理层也贯彻省委意图,让群众诉说,舒缓矛盾。到春节时我的怨气已消失,心理已平和。这真得感谢省委的远见!
向省委致以敬礼

6、版主们辛苦了!为发帖对版主产生过误解,实践让我体会到栏目有难处。没有封掉在下的帖子,是各位对在下的理解与支持,在此说声谢谢!
就让本帖自然下沉吧!
                     生锈老套筒
                     2011年 3 月 15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再跟帖的声明
各位版主、各位关注本案的网友:您们好!

    自2010年7月7日发《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以来,在下以各种证据为依据,依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对照高院提审判决书,逐字、逐句、逐段学习、钻研、求教,一心要读懂判决,找出合法的败诉理由,输得明明白白!经八个月的奋战,我完成了对判决的剖析,也找到了败诉的原因,因此,不再跟帖,让其自然下沉。
    在帖子下沉前,老套筒郑重声明:

    1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我对依法治国的信仰没有动摇:公正与廉洁终会实现;对法院的评价没有改变: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应该受到敬重,即便是对承办人,也未因她胡乱判处而生怨怼之心,对其水平我反而由衷欣赏。

    2、本帖寄生在《省高院的新气象》里,逐日逐段发出。一是尽量缩小影响,四川的事就在四川谈;二是在下没学过法律,心中无底,想听听懂行网友的批评指正,以利于真正学懂;三是存侥幸心理,想被领导发现,因为今后无论怎样申诉,依法均不会受理。

    3本帖不是信访帖。信访帖即申诉书,有固定格式,要有受理单位、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附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实名签发。本帖不具备这些要件,因而不是信访、申诉!

    4、发帖以来,承蒙网友关注,评论、勉励、提醒,让我感受到人性的善良与温馨;几位懂法的网友,张迪律师的免费咨询,法制办主任、7777777777、律师贺博士、ljc6lbxh tucucongwei 等的关照、指点,让我受益非浅!对网友们的支持、指点和关照表示衷心的感谢!
    祝您们好心有好报!

     5、上网以来,我切身的体会是省委辟此栏目确属睿智之举,而社区管理层也贯彻省委意图,让群众诉说,舒缓矛盾。到春节时我的怨气已消失,心理已平和。这真得感谢省委的远见!
    向省委致以敬礼

    6、版主们辛苦了!为发帖对版主产生过误解。实践让我体会到栏目有难处;没有封掉在下的帖子,是各位对在下的理解与支持

     在此说声谢谢!
    就让本帖自然下沉吧!
                                                    生锈老套筒
                                                2011年 3 月 15 日


发表于 2011-3-18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顺其自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1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3-2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套筒已仁至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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