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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刘宏建.书.记.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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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论坛反垃圾焚烧电厂已经很久了,政.府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回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要求政府就此重大项目公开信息。再次登录《南充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nanchong.gov.cn/),在.书.记.信箱留信一封,内容如下:

刘.书.记:
  南充市拟建一座垃圾焚烧电厂。我出于环保等原因,持反对态度。本人在网上(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南充论坛)以“XXX”为名发了一系列文章,列举了南充不适合建立该种项目的具体理由,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答复。但令人失望的是至今没人回答。
  但又有传言说该项目已经停建。
  因此,想咨询一下:这个项目现在的进展情况如何?关于该项目“业主”的招投标问题政府是如何看待的?
  望拨冗解惑!
                               
                       致
                        好! 
                                     20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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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链接:
http://bbs.mala.cn/thread-1609482-1-1.html
关于垃圾焚烧电厂问题,五问南充市政府:是谁导演的这出双簧戏?(五)

发表于 2010-2-2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支持莽哥哥,你太有才了,市长不甩你就找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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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lol

发表于 2010-2-2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听说书记马上要调成都当市长还是副省长哟,就看现在空不空?

发表于 2010-2-2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和莽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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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jpg
公厕收费这种事都管,涉及重大民生项目,更应该有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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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南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链接:http://www.nanchong.gov.cn/article.php?id=33428

发表于 2010-2-25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间回复就很难说了,我估计这个信箱是形同虚设。

发表于 2010-2-25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千万不要遇到装莽的书记,第一页留名站位强势围观。
发表于 2010-2-2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0-2-2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
发表于 2010-2-2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顶。

发表于 2010-2-2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书 记不回,他也可以绕道哈。: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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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宏建在下中坝开发建设专题会上讲:
  要严格抓好工程建设与管理,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在工程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及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建设工程规程办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必须监督到位。严禁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坚决处理。

  难道只针对中坝?垃圾焚烧电厂招投标问题需不需要“发现”和处理?

发表于 2010-2-2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才看到刘书记的模样,很帅的大叔,很亲切的气质啊。
发表于 2010-2-2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先海,唐文金,都不开枪,小刘可能也不得摔你

发表于 2010-2-25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先海,唐文金,都不开枪,小刘可能也不得摔你
爱凑热闹的人 发表于 2010-2-25 15:5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一定

发表于 2010-2-2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问的影响力不够,也不可能引起领导关注。

发表于 2010-2-2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发电好但怕西北风

http://www.in-en.com/newenergy/html/newenergy-1419141968582886.html

  青岛市政协委员、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王军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尚没有一台垃圾焚烧设备的技术能够完全避免二恶英的排放,而国内也没有相关检测标准。据他介绍,二恶英附着于土壤的能力非常强,不易渗出。意大利的塞维绍(Seveso)二恶英污染事件发生10年后,在被污染过的土壤中仍然残存有二恶英;而在人体中的半衰期则至少为7年,人体吸收的二恶英很难排除体外。他告诉记者,二恶英曾是美国越战时使用的化学武器之一,毁坏了越南全国林地的12%,孕妇难产的事例占12.47%,而垃圾焚烧发电厂距离居民区1000米外仍不安全,何况300米。   对于活性炭吸附二恶英的说法,他表示这是无稽之谈。“二恶英是微小固体颗粒,而活性炭只能吸附无机物。”他告诉记者,外国大量采用垃圾焚烧发电是在垃圾分类的前提下,将无二恶英污染的垃圾进行焚烧,而中国并没有充分采用垃圾分类,因此垃圾焚烧发电产生污染绝非“杞人忧天”。

   南充环境研究院的何平高工,不知道你看了此报道后,是否还坚持你的“垃圾分类的前提是垃圾焚烧,如果不焚烧,分类就失去意义”;“目前垃圾发电属国际先进和成熟技术,因此不会产生二恶英。”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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