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把楼主状告成都市ZF一案《代理人辩护词》连起来发一次:
注:《代理人辩护词》中的代理人和原告就是楼主夫妻,被告是成都市ZF。
代理人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法官:
对罗平诉成都市政府违法批准强拆其合法私房一案,我作为罗平的代理人,也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之一,现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作出的《成府函[2009]107号》强拆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从法律法规来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简称成都市115号令)第4条作出强制性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注意,这里的规定是在强拆之前召开听证会而不是在强拆之后才召开听证会。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75号文)第21条规定了不得违法暴力拆迁,即“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第36条规定了处理违法暴力拆迁必须依照的的处理程序,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注意,这两条规定同样是强制性规定。而被告作出的107号强拆决定,同时违反了上述三条地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事实是,我家(原告)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一号附一栋大院内的合法私房在2009年6月12日就被开发商擅自强拆了,我家的自行车小平房更是早在2011年3月4日前后被开发商强拆,而市拆迁处在2009年6月29日才召开强拆听证会,在此之后一段时间才向被告提出强拆申请,被告更是在2009年8月17日才作出强拆我家(原告)合法私房的决定(107号函),市拆迁处明显是在原告合法私房已经被强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召开强拆听证会,随后才向被告提出强拆申请,被告作出该强拆决定更是在原告的自行车小平房已经被强拆了5个月,原告合法私房被强拆了两个月之后!可见,被告作出该强拆决定的程序,明显违反了成都市115号令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被告作出的107号强拆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
此外,在发生了开发商违法暴力强拆我家合法私房犯罪事实后,根据《四川省拆迁条例》第36条规定的处理违法暴力拆迁必须依照的的处理程序,市拆迁处和被告首先应该做的是依法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作出赔偿,同时不受理强拆申请,当然就更不能妄图给违法犯罪拆迁事后再披上“合法”的外衣---批准强拆申请了。可是被告的的实际行政行为却与该规定完全相反,可见被告作出的107号强拆决定的程序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其程序违法不容置疑!
对被告辩称我家合法私房在在2009年7月8日前没有被开发商强拆的说法,原告提供的原我家房屋照片(共17张)和被告提供的成都公证处(2009)成证内民字第8386号《公证书》所附的共4张照片,都清楚的表明这样的事实:我家的合法私房在2009年6月12日就已经被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擅自违法强拆了,并且在此之前,我家就已经被断水、断电、断气、封门、断路! 从这些照片可以看到,开发商在2009年3月4日前后,擅自强拆了我家的自行车小平房,我们放在室内的物品(录像机等物品)被盗抢一空,2009年5月16日,我家合法住(私)房厨房部位的屋顶被破坏,我家房门被水泥块封死,同月23日,通往我家房门的路被水泥块、砖头等建筑垃圾遮断,从照片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家合法私房主体在2009年6月12日,就已经被开发商擅自强拆,成为一堆由建筑垃圾组成的废墟,其门窗、阳台等已经被拆除或已经被彻底毁坏,墙壁残破不堪甚至倒塌,屋顶已经彻底垮塌,墙壁内的空间从地面到原屋顶的位置全部都堆满了砖头瓦块等建筑垃圾(我家的家具、物品和财产就埋在下面),这些照片所载明的事实,完全可以和被告提供的(2009)成证内民字第8386号《公证书》所附的4张照片所载明的事实互相印证,充分证明了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一号附一栋大院内的我家合法私房(包括自行车小平房),已经在2009年3月4日和2009年6月12日就先后被开发商强拆了!我们从6月12日彻底失去家园起,至今无家可归。被告所谓我家房屋在他们收到申请之前还没有被强行拆除的说法,完全是不顾事实的颠倒黑白,是遗臭万年赵高式的公然指鹿为马!令人叹为观止。
二、原告在收到强拆裁决书后不搬迁的正当理由,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状中有详细说明,请参看,这里只简单指出以下两点:
1、原告在收到裁决书后直到今天,没有得到过哪怕是一间拆迁周转房,至今还无家可归;
2、原告在收到裁决书后直到现在,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拆迁补偿款。
是依法还是枉法,取决于法官判案时的一念之间,对受害人来说却是刻骨铭心,眼下也许没有公平和正义,但是乌云不会永远挡住光明!
代理人: 夏宗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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