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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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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4-1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出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0-4-19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X领导本来过去在巴中的口碑还是比较好的,如果他现在利用这种方式来打击给自己提意见的群众,那他的形象就大打折扣了!但楼主你确也有行为不妥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X领导本来过去在巴中的口碑还是比较好的,如果他现在利用这种方式来打击给自己提意见的群众,那他的形象就大打折扣了!但楼主你确也有行为不妥的地方。
281369 发表于 2010-4-19 23:5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衷心感激朋友给予我极其宝贵的批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严格实行“三问”。“三问”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保障,不问事、不问人、不问责,就会出现责任空档,最后酿成严重后果。工作中要落实“一岗双责”,不能搞表面文章,不能够搞形式主义,不要搞成“两张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的现象。有些问题就是互相推诿,久拖不决拖出来的。凡是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性影响的,有关县局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这是一条硬性规定、刚性要求,要不折不扣问责问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888888L 发表于 2010-4-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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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朋友!感谢仲彬书记!他是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书记!


发表于 2010-4-20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三网民”案,昨天开庭五分钟就休庭,延期审理……

发表于 2010-4-20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严格实行“三问”。“三问”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保障,不问事、不问人、不问责,就会出现责任空档,最后酿成严重后果。工作中要落实“一岗双责”,不能搞表面文章,不能够搞形式主义,不要搞成“两张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的现象。有些问题就是互相推诿,久拖不决拖出来的。凡是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性影响的,有关县局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这是一条硬性规定、刚性要求,要不折不扣问责问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楼主说的是真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对政府不利的言论都有机会接受审查?????????那么,巴中论坛只能唱赞歌?
weales6 发表于 2010-4-19 19:5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分析得非常好!

发表于 2010-4-20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888888L 发表于 2010-4-1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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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严格实行“三问”。“三问”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保障,不问事、不问人、不问责,就会出现责任空档,最后酿成严重后果。工作中要落实“一岗双责”,不能搞表面文章,不能够搞形式主义,不要搞成“两张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的现象。有些问题就是互相推诿,久拖不决拖出来的。凡是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性影响的,有关县局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这是一条硬性规定、刚性要求,要不折不扣问责问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5253181 发表于 2010-4-20 07:0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感谢仲彬书记!他是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书记!



发表于 2010-4-20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伟大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法制精神:
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
只要话说得好,分钱不要送给你;
我漫天要价,你就地还钱;
生意不成仁义在,你不仁我不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由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才是治本之举 。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章程》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发表于 2010-4-2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坏蛋

发表于 2010-4-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4-20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上访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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