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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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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慎重建议提拔“烈火中永生”网友本人为巴中法院院长!因为根据在论坛表现,我觉得他的法律意识、文化素质、个人修养都是十分优秀!要大胆、破格重用这类高素质人才,巴中才有希望。
巴中论坛有点黑 发表于 2010-4-21 08:3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衷心感激朋友举荐!太遗憾了:原子弹打蚊子。

发表于 2010-4-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不要怕·我支持你

发表于 2010-4-2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有传唤的权利,这也很正常。

发表于 2010-4-2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拆迁都说是公共利益,为开发商腾地皮也是“公公利益”

发表于 2010-4-21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不让老百姓说话?

发表于 2010-4-2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扫除巴中的庸官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拆迁都说是公共利益,为开发商腾地皮也是“公公利益”
无求则刚 发表于 2010-4-21 10:0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官商警黑勾结抢地皮!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仲彬书记曾在一次反腐廉政大会上说过这样一段话:一些还没有“进去”的人,整天心惊胆颤的,惶惶不安,假若“进去”了,反而觉得“解脱”了......

发表于 2010-4-2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讯还是询问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很正确,但这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如果违犯法律,一样给你剥夺,城市规划、拆迁条例等等不算法律吗?

迟迟不搬迁,千方百计阻扰拆迁,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最终目的就是想多要钱,想要比别人更多的钱,想独立于法律之外。

sbtx 发表于 2010-4-21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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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猪!什么叫做法律都不知,还叫做人吗?猪狗不如!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施行的文件叫做法律!由国务院制订通过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施行的条例叫做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涛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都是明确以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所谓的拆迁赔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根本无权制订行政法规非法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滥用,违反了国际通行的不准许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世界规则,践踏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已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肆意处置和分配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一切权利,由此酿造了无数惨案,全党、全国人民应该对其大学习、大讨论,全国人大必须首先应对其违宪审查铲除并追责!


   

发表于 2010-4-2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很正确,但这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如果违犯法律,一样给你剥夺,城市规划、拆迁条例等等不算法律吗?

迟迟不搬迁,千方百计阻扰拆迁,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最终目的就是想多要钱,想要比别人更多的钱,想独立于法律之外。

老红军人们尊敬,如果你父亲在的话,那是绝对不可能与政府对抗,是很明事理的。

现在晏阳初大道文茂中学旁边那一个低矮的房子,就在公路中间,迟迟不搬迁,目的也与你一样,想独立于法律之外,想要更多的钱。他们的想法就是在大道中间给他修一间洋房,公路中间修房子有何用?作交通亭?不伦不类,这种人严重影响晏阳初大道建设,影响城市化进程。...
sbtx 发表于 2010-4-21 07:5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又想说点什么,可是由于心怀鬼胎,所以说的有些上气不接下气。

“宪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很正确,但这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如果违犯法律,一样给你剥夺,城市规划、拆迁条例等等不算法律吗?”:

1 宪法高于一切法,这点你不知道吗?请看下面这段

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法律的效力也不相同。一些法律比另一些法律的效力高,相反,有些法律的效力则低。根据立法法规定:(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2但这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如果违犯法律。。。。。。请问,你说的违反法律,这些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漠视老百姓的财产权居住权人权?可以动用警察特警黑社会流氓在没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人的允许的情况下,处置所有权人的财产?这些行为又合法吗?你能告诉我这样的行为与什么法律相符合?这样的行为合理吗?与什么样的人性合理了?

3 “城市规划、拆迁条例等等不算法律吗?”看来你的官老爷作惯了,城市规划什么时候也属于法律了?它到底属于什么jb法?如果是,那你能告诉我城市规划局属于什么法律单位?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单位?看来尔等的权利欲已经达到随心所欲的地步了。城市规划无非就是一张设计的蓝图,它什么也不是。照这样的逻辑下去,估计以后地产开发商的房屋设计图也要变法律了,老百姓也只有服从的义务?岂不贻笑大方。

4 既然有法律可依,我还想问问,对待类似的拆迁难的问题,应该怎样做政府不失分并符合法律?这个问题留给你,我不作答。


“迟迟不搬迁,千方百计阻扰拆迁,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最终目的就是想多要钱,想要比别人更多的钱,想独立于法律之外。。。。。。。”

我不想一一来批驳你,我没那兴趣。有前面的就够了。当然如果你提出要求,我也可以回答你。

发表于 2010-4-2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某些人送上一首歌..

http://www.9ku.com/play/1811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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