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新国九条”的“民九条” 前提: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共计九条三十三项,简称“新国九条”。核心内容包括: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等六个方面。 以上是笔者在网上搜索到的”新国九条“的核心内容。 中国股民应该可以感受到,这样的“核心内容”几乎是泛泛而谈而已,就连国家级的经济专家刘纪鹏先生在今晨中央电视二台的早间节目中也坦诚:“新国九条”仅能“提纲挈领”,在落实中还需要“接地气”。 国家级的专家就是真专家哦!批评“国九条”的水平“高!实在是高啊!” 为“接地气”,笔者在网上搜索了很久,居然找不到如何具体为“新国九条”来“接地气”的相关举措。 无奈,笔者只好根据中国股市这十来年的运行情况,总结出俺们老百姓散户小股民的“民九条”,旨在让“新国九条”更好地为中国股市“接地气”。 第一条: 在中国股市沪指不上3000点,沪深两市总成交量不上3000亿,且不具有持续性的情况下,暂停IPO,并不考虑“国际版”问题。 第二条: 在中国股市沪指不上3000点,沪深两市总成交量不上3000亿,且不具有持续性的情况下,减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及其它交易费。 第三条: 在中国股市沪指不上3000点,沪深两市总成交量不上3000亿,且不具有持续性的情况下,暂停股票期货交易。 第四条: 对股价低于净资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包括“大小非减持”)交易,以保护上市公司的资产免遭恶意收购,同时也保护投资持股人的利益。 第五条: 对有可分配利润却长期不分红的上市公司予以临时停牌警告处罚(包括“大小非减持”交易),直至实施分红后恢复交易。 第六条: 对股价超过净资产五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实行临时停牌,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防止大股东逢高套现,坑害散户小股民。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股票发行权的“业绩变脸”公司实行刑事与经济责任追溯,并冻结上市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和推荐上市券商的所有资产,赔偿股票二级市场持股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如何,自戴上“ST”后即暂停交易,并要求在三个月内提出有时限性的整改方案,然后恢复交易;整改时限到期未能扭亏为盈的,再度予以暂停交易;连续三次仍然无法扭亏为盈的,予以退市处理。 第九条: 对各媒体和专业股评的执业人员加强监管,如发现媒体或专业股评的执业人员予以停播或停业处理,除追溯其经济责任外,还要对持股人进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笔者总结的以上“民九条”,如果中国证监会予以实施,就能够让“新国九条”尽快地“接地气”,这也必将给中国股市带来强劲的上行动力。(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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