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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有想法

罗施伍(平溪派出所职员)纠集20多个人围堵在派出所门口殴打与暴力阻止执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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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啊

发表于 2010-7-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如此败坏,受不了,乱搞啊
乱啊

发表于 2010-7-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我相信通江的警察同志们都应该做到这些,这是评量一个优秀警察的标准,任何人在言论上污蔑和诽谤,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言论自由,但不能污蔑,不能诽谤,说话要讲证据将事实,不要忘记,你也是个中国人,不要丢了自己的脸!

发表于 2010-7-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警察这个权利还可用在他家的猫狗身上吗?还保护他家的猫狗吗?
同情弱者

发表于 2010-7-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弱者

发表于 2010-7-1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哟?平溪坝的事啊

发表于 2010-7-1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新闻了,那事可能会不了了之,人家在派出所上班,你还想如何办嘛,现在当个官就大过天

发表于 2010-7-1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10-7-15 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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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你才是真正的棍老二呢,历害

发表于 2010-7-15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得分走人,不要搞起人命哟,

发表于 2010-7-16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这几年都这个样,没安静过一天,源头上没管控好,老百姓不好过

[发帖际遇]: 爱在514幸运地娶到了凤姐,获得朋友红包小米椒20个.

发表于 2010-7-2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大的水啊

发表于 2010-7-22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心可怕呀

发表于 2010-7-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来一个造谣生事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人。
建议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还事件一个真相。
对于恶意中伤的造谣者建议法办,追究相关责任。否则,这样的不正之风会继续盛行。

发表于 2010-7-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来一个造谣生事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人。
建议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还事件一个真相。
对于恶意中伤的造谣者建议法办,追究相关责任。否则,这样的不正之风会继续盛行。

发表于 2010-7-2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是真的哟,派出所都回应了,人真是晚节不保啊,

发表于 2010-7-2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家子的确有过人之处呢,SB

发表于 2010-7-2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有结果了哟

发表于 2010-7-2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SB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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