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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侠女

【沉默年代】不要乱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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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67楼的:说得好!

发表于 2010-7-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没打人,谁打的,相信派出所很快就会出来结果了。到时候不知道行凶者又要怎样自圆其说呢?“做人与厚道”,你的发言实在有辱你的网名啊!大侠女跑了、老龙女不说话,皮皮狗不叫了,又来一个!再多也只是穿着马甲的“王八”!

发表于 2010-7-2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64楼的:你是行凶者肚子里的蛆虫吗?还是你就是行凶者?事情的真相很快就会大白,尽管骂,你以为你骂了别人就会怕你了?你很象跳梁小丑!更象泼妇骂街!

发表于 2010-7-2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做人与厚道”比较象秦始皇的母亲!;P

发表于 2010-7-2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言之前我先声明一下,我既不是谁的马甲,也不是谁的“帮凶”,我就是一旁观者,实在有些看不下去了才说两句:

一、删贴只有版主有权利,发贴人过了时限想删也删不了,所以楼主让别人删贴不现实他也删不了;

二、18号那天是星期天,有些单位没有要求上班,而且当事人李某结婚请了婚假的,他的行为属个人民事行为,跟单位无关。而且看此事的前因后果属家事、情事、丑事、个人事,没必要上升到国法的高度吧,无论是双方的谁,都还没有那个分量达到那个高度;

三、作为家事、情事、丑事、个人事,某些人实在不应该拿到网上来炒作,虽然是言论自由的社会,可论坛是大家的,不要让这些泄私愤的东西来影响大家的心情污染别人的眼球。而且南江论坛是对外的窗口,让外面人看到这样的贴子不有损南江形象啊?

四、会在论坛发言的人,都是有文化有素质的人,发言要理性要文明,要注意修养。我看双方都是不是省油的灯,五十步笑一百步。

五、有些人看此贴越火他就越炒越来劲,登鼻子上脸,皮越臊越大,建议大家不要再跟贴了,冷处理是最好的处理。

发表于 2010-7-29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85楼的朋友说得很好,理智发言,文明辩论是很好的。本人也有几点要说:沉默年代之所以会在论贴上发贴,1、是因为此事发生后,行凶者的气焰嚣张和某些执法部门的不理不问,作为知情者肯定不会眼看弱势群体受欺负而不闻不问,此贴如果不发,可能有些事情处理没有那么快,如果觉得本人所说虚假,可以查证。2、18号那天是星期天,但因天降大雨,应县委、政府安排受害者单位在上班。当事人李某作为一名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因为什么事情,都不应该带领家人和社会上的人员到其他单位去滋事打人,他作为一名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赵某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名领导者的家属,都应该明白此事的后果和严重性。3、法制社会,不管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如果有事就打人,生气就打人,那么法律对人们的约束性有何用呢?法律在他们的心中有何地位呢?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是做什么的呢?相信懂法的朋友都知道行凶者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既然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此事与国法当然有关;4、本人发贴只注重打人事件的真实性,至于某些人在上面的不文明发言,明眼人一看就清楚了,也在此奉劝某些“人”注意自己的发言和修养。5、如果说此事是家事,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不通过双方家长或者朋友解决此事?如果家长和朋友无法调解,可以上法院申诉,为什么要违反法律法规行凶打人呢?甚至在回贴上面侮辱受害者的父母,利用小孩子的无知和善良,这样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律,也令人恶心。

发表于 2010-7-2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5# zhunipingan


    这位朋友,18号是市委要求全市人民都上班,而你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利要求有的单位不上班。这一伙人是在大厅有监控,二至六楼都是上班人员,而在单位职工极力劝阻下三番五次打了人,情势严重,十分恶劣,现在陈江单位全体职工提出抗议,姓李的那一伙上必须给单位职工道歉,否则不得罢休,谁也保证不了这种情况是否继续发生,打人者如此猖狂,我们很难保证职工的安全。

发表于 2010-7-2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晓得事情的真像,搞不清楚,

发表于 2010-7-3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年代就此事专门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请看解读:1、此打人事件不属民事纠纷。原因:如果属民间纠纷,事先行凶者一方应该和受害者进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处理,而不应该去打人,更何况是上班时间到办公室打人!所以行凶者一方是有故意行为的。
2、事情的起因是因短信而起,而这条短信并不是受害者所发。行凶者在事情没有调查清楚以前,就冲到办公室打人,说明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这条短信,而是以这条信息为借口,故意伤害受害人。
3、聚众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
4、如果说是家事,就更谈不上了。因为行凶者一方和受害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亲戚关系,更没有什么血缘关系,既然不是一家人,就谈不上家事。
综上所述,行凶者一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而行凶者的单位对于这样的工作同志,又该作何处理呢?

发表于 2010-7-3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们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是你收到一条诅咒你的家人,小孩的短信,我相信你也会不顾一切去找这个给你发短信的人吧?不知道沉默年代你是真的是个有正义感呢?还是有什么目的呢?真是可以去好好的想想了

发表于 2010-8-2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顾一切就见人就打?还是应该先查清楚是谁发的那条短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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