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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抗议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李文琼信访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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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0-6-2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政府的确不讲良心,很多事情让老百姓失望。

发表于 2010-6-23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文琼同志:
     你好!你先发帖反映横庙乡政府扣压了你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导致其未能参加工作,后又发帖反映是乾龙乡政府扣押了你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导致其未能参加工作,要求政府赔偿各项损失。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受县委领导安排,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既查找了历史资料,又调查了知情人。现根据调查的情况对你反映的问题回复于后。
     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知青办与劳动局合并办公的通知》(安府发〔81〕177号)文件的附件《安岳县革委知青办公室关于知青工作移交的报告》中叙述:“重庆动员来我县落户的女知青与我县社员结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应由我县安排而至今未落实的有两人。一是横庙公社李文琼。原安排在横庙公社社办企业、永清公社街道企业,本人均不愿意去,后又动员她个人开业,但她仍不愿意。本人要求要到供销社或公社医院。而这两个单位又不接收,故未落实。……”
     同时,据相关知情人回忆:“1979年全县落实知青政策,由知青办领导会同劳动局领导到每个乡镇接收单位落实,落实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当时把你安排在廻龙公社(现乾龙乡)社办企业工作,你嫌弃工作不好不愿意去”。
    依据查证情况,当时政府为已你安置了工作,且你本人也知晓为你安置了工作,只是你嫌安置的工作不好,收入低,不愿意去。故对于你反映“招工通知书被扣押导致没能上班”的情况是与事实不相符。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发表于 2010-6-25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假得很

发表于 2010-6-2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政府的确不讲良心,很多事情让老百姓失望。

发表于 2010-6-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让绝大多数群众满意的政府,他就是好政府。极个别个想敲诈政府的钱,那些想法是与人民利益作对的,要满足他们就要损害人民利益,那是不可能的事!

发表于 2010-6-2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稍微有点脑壳的都不得相信!

[发帖际遇]: 广告服务在成都论坛灌水,不小心把自家淹了,损失小米椒4个.

发表于 2010-7-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8# 广告服务


    安岳县法制局三番五次刁难李文琼、周万成,没有提供李文琼不愿意工作的笔录和李文琼不愿工作的签字,制造谎言逃避解决李文琼的经济赔偿,讨好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再次升官委职。李文琼、周万成提出抗议:没有李文琼不愿意工作的笔录和李文琼不愿意工作的签字、手印,任何证人、证件、编造谎言都是无效证据。李文琼、周万成必将上访至北京及新闻单位,揭穿一切阴谋诡计。必须得到一切经济赔偿为止,并要求安岳县委、县人民政府严肃处理编造谎言的当事人。

发表于 2010-7-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
      

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9-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责任机制,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结合四川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和国家机关委托、委任、派遣、聘任的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信访工作负主管责任;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范围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告诚;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责令辞职、辞退;

    ()党纪政纪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贡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阼人员予以告诚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向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办

理结果的;

    ()未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信访

事项的;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行

为的;

    ()不执行正确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善解决,引

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生群众逾千人到县(市、区)或市()、逾百人

到省、逾十人进京集体上访的;

    ()发互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

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没有及时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

求,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

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发单位、责任单位有

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官僚主义严重,引发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执行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作出的支持信访

请求意见的;

    ()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信访信息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泄露工作秘密,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交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

    ()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访举报

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信访政策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行

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予以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信访工作机

构提出建议,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监督执行;

    ()给予通报批评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

级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

    ()给予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

令辞职、辞退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

议,同级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根据各自职能,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案发单位是指直接引发群众信访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责任单位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处理群众信访事项的有关地区和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0-7-6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的重庆知青很苦。

发表于 2010-7-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不好当嘛

发表于 2010-7-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不好当嘛:(

发表于 2010-7-6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不好当嘛,办事的还是下面人

发表于 2010-7-8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高度关注六年多了,安岳政府官员千方百计采取推诿、敷衍、拖延,欺骗,编造伪证的行为,一了百了。建议你们到北京上访清官最佳。

发表于 2010-7-10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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