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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严惩杀死杨鹏的凶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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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受害者家属的亲笔请求书,请广大网友朋友帮助呼吁维护我们身边的法律光明正义,让我们巴中的治安问题纯净一下,让我们在夏季敢走出家门......)


强烈要求严惩杀死杨鹏的凶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请求




我名杨静禄,男,汉族,现年47岁,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农机厂下岗职工。我妻子李淑芳,现年47岁,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人,无业。我们的儿子杨鹏,生于1989年1月1日,于2010年8月9日凌晨一点许,在巴州剧院(川剧团)不远处的草坝街,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残忍杀害。本来我们一家和睦融洽可以欢聚一堂,并在不久的将来为他筹办婚事。可是我们再也看不到儿子杨鹏的身影,幸福的笑脸,再也听不到他熟悉的声音····。有的只有我们无边无尽的撕心裂肺的丧子之痛;有的只有成天的以泪洗面。杀死杨鹏的凶手,你与杨鹏究竟有什么深仇大恨?竟然如此残忍,连捅两刀,一刀捅了腹部,一刀捅穿了杨鹏的左腿股动、静脉并造成破坏性创伤还伤及股骨,致使杨鹏死亡。你故意杀死我们的儿子!天理难容!!!熟悉杨鹏的都知道,他胆小、善良,就像一个大姑娘一样害羞、少语;平时也通情达理,待人诚恳,在家是出名的孝子,还亲自给爷爷、奶奶洗脚。可是,我们万万没想到,如此善良的孩子却惨死在素不相识的凶手的屠刀下,他今年才21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我们伤心之余,也相信,党和政府一定会还我们一个公道,一定会让杨鹏瞑目,一定不会让他枉死!!!常言道:“杀人者偿命”,“头顶三尺有神明”,杨鹏,儿子,一路走好!!!


我们同时认为,杀死杨鹏的凶手,杀人动机明显,杀人手段残忍、老道,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请求按故意杀人罪定性并严惩之,这样方足以平民愤,方足以改变我们巴中市市民的不安全的感觉。首先,杨鹏与凶手素不相识,没有宿怨。其次,凶手这一团伙随时带刀在身,有准备,有预谋,随时随地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作案动机就是剥夺他人性命。再者,凶手杀人的手法及其老道,经验丰富,刀刀毙命,与杨鹏同行的陈浩,如果不是腹部的双层皮带挡住,也早已命丧黄泉,用力之狠,一刀将陈浩双层皮带杀穿并伤及腹部肌肉,杨鹏这一刀,恰恰捅在做腹股沟下一指处的股动脉、股静脉,而且在捅进去后又在里面转动了一下,致使股动脉完全断裂并伤及股骨,另一刀捅在腹部,致腹部穿透伤,大家都知道,胸腹部是人体各大重要脏器官之所在,凶手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杀人是什么呢?三是,凶手杀人前后二十秒不到就逃之夭夭,没有半点救人的善良之心,更谈不上悔改之意,放任和追求剥夺他人性命结果的用心显见,其主观恶性极大。四是,据说其中有主犯投案自首,我们认为其投案发生在公安机关决心限期对其抓捕之时,其投案绝不是出于真诚悔罪表现,主要是为了逃避应得的惩罚,规避法律的制裁。时至今日,受害人杨鹏八十高龄的爷爷、奶奶知道后,精神崩溃、痛不欲生,那是他们三代单传的唯一的孙子。

自古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我国现行法律对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犯明确规定可以处于死刑。凶手据说一贯素有劣迹,而且是团伙犯罪,特别是8月9日凌晨疯狂杀人之行为,于古今,都属非杀不可之列。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恶性事件公众知道后,民众惶惶。从某种意义而言,本案杀人凶手理应被依法严惩处于极刑,杀一儆百,以此来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震慑其他的罪犯。因此,我们有理由对本案的最后结果倾注更多的关注——杀人之风不刹,民何以生!再次希望媒体、社会舆论、网络予以关注,我们再次呼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死者一个天理,给生者一份平安。我们作为杨鹏的父母和所有亲人拭目以待!

此致

敬礼

受害人杨鹏的父母及亲友

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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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理当死罪!

发表于 2010-8-1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对罪大恶极的罪犯,从快从严,方能彰显正义和公正。

发表于 2010-8-1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惩处!杀!!!!

发表于 2010-8-18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迅速破案,严惩凶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8-1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残忍杀害。性质恶劣杀无赦!!

发表于 2010-8-1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也有“黑势力”哈?

发表于 2010-8-1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他的亲人和朋友。案件的最终是法院的事。

发表于 2010-8-1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杀,对他用同样的方式了解。

发表于 2010-8-1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8-1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恶劣的事件影响极坏!杀人偿命谁都懂,拭目以待其结果。

发表于 2010-8-18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1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杀。。

发表于 2010-8-1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理当死罪!

发表于 2010-8-1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处理啊

发表于 2010-8-1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惩处!杀!!!!

发表于 2010-8-1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0-8-1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0-8-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干啥去了?

发表于 2010-8-18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成立,严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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