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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关健人物

探讨:请问南充市公安局纪委和督察:南部县公安局是不是真的穿错制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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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关健人物


    兄台,你一会儿说别人戴错了肩牌,一会儿又说人家警号,一会儿又说人家没有戴警帽,究竟啥事嘛,你究竟想给网友传导什么哟。做人要厚道。
    冒牌“钱守一”兄弟,还是要有一说一哈。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0-8-19 02:0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你代表南部县公安局,那么请你学会了礼貌再来回复,关于警号,我不懂,没有片言只语,你作为南部县公安局的代言人(从其他跟帖中分析),官方是不用“做人要厚道”这类词汇的,更不要把他人叫兄台,我就问一下可不可以不戴帽子,把你急成这样,其实你和爱飞的燕子都帮了南部县公安局的“倒忙”。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关健人物


    网友可以看见我谩骂没有,看我的贴文就知道。
    倒是我觉得你真是“存心找茬” ...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0-8-19 02:0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自觉接受网民的监督是必须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作为国家机关,不能够用“存心找茬”这样的字眼。那你能够代表官方做这样的回复吗?

[发帖际遇]: 关健人物和牛牛上小长城,挖到一个不明物,到废品店换了小米椒9个.


[发帖际遇]: 关健人物和牛牛上小长城,挖到一个不明物,到废品店换了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0-8-19 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关健人物


    官方语言也要与时俱进,平民化的语言是沟通互动的第一步。
    这种调侃官方的语言,会对官方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伤害,难道你不知情?个人认为调查后再发帖较好。

[发帖际遇]: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请大家到梁家巷吃臭豆腐,花掉小米椒8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关健人物


    官方语言也要与时俱进,平民化的语言是沟通互动的第一步。
    这种调侃官方的语 ...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0-8-19 02:1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认为哪里对南部县公安局是一种调侃?
我问的几个问题你都没有正面回答,悲哀呀。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关健人物


    官方语言也要与时俱进,平民化的语言是沟通互动的第一步。
    这种调侃官方的语言,会对官方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伤害,难道你不知情?个人认为调查后再发帖较好。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0-8-19 02:1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一直很激动,对官方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伤害,恰恰正是你们在小事上不注意造成的,


再问:到底是谁伤害了谁?

我们是“被伤害”,被“爱飞的燕子”骂了,又要被你骂。
发表于 2010-8-19 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关健人物


    看来我真要学习一下了:“这绝对是违反法规的”
    据我知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一般法律。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援引《立法法》)
你说的就是部门规章,不存在违法。

发表于 2011-6-21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警民和谐非常重要,老百姓要与警察相互理解啊,不要总在危难之时才想到公安哦!

发表于 2011-6-2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仔细 虽然他们都说你鸡蛋里面挑骨头 但是我觉得你发现的问题绝对是正确的,
他们的帽子是不是放到屁股下掂板凳了哦!

发表于 2011-6-2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天太热了!

发表于 2011-7-19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晓天戴错肩章了(应该戴他旁边那人的硬肩章),还是公安局长(副县长),丢人!

发表于 2011-7-19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见咋与几个警察坐在一起了???

发表于 2011-7-1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victory:

发表于 2011-7-1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
发表于 2011-7-2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健人物 发表于 2010-8-19 00: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在宣判会上,那么正式的场合,为什么不戴帽子?
这算犯规吗?请南部县公安局作答。

不带帽子是对的,戴起人家会说,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11-7-2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整的太严格了

发表于 2011-7-2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戴警徽、警衔标
志和警号等,不得夏、冬服装混穿。   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警服。
  第六条 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警帽。在室内或者参加会议时,应将脱
下的警帽挂在相应的挂衣帽处,帽徽朝下,或者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
朝向自己。


没说必须带警帽啊,只有找专门人才来鉴定一下了

发表于 2011-7-2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啊

发表于 2011-7-24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多吃鱼可以让人变聪明的话,那么我肯定至少吃过一对鲸鱼……

发表于 2011-7-2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惹捕快们哟;P;P;P

发表于 2011-7-2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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