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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民不平

吴大飞你个抱儿子,应该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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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民不平


    烈火中永生,这个杂种不是个好人,我在中坝那里也听说这个人了,盖了个烂蓬蓬,赔了3套房子,还了2个门面,还不知足,你日妈是不是想把东方鑫寸都赔你个?是人家的抱儿子,还不瞻养别人,一天到晚只想歪门邪道,你手断了?不去挣钱,你就是得了房子,全家都要得癌症死掉!

发表于 2010-8-2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吴大飞这样闹事,如此的刁民,真是让人寒心啊。
既害苦了当地的百姓,也让生养的父母蒙羞,更让其子女无地自容,真是罪果罪果啊!!!
如此刁民,是要下地狱的!!!

发表于 2010-8-2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吴大飞这样闹事,如此的刁民,真是让人寒心啊。
既害苦了当地的百姓,也让生养的父母蒙羞,更让其子女无地自容,真是罪果罪果啊!!!
如此刁民,是要下地狱的!!!

发表于 2010-8-2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吴大飞这样闹事,如此的刁民,真是让人寒心啊。
既害苦了当地的百姓,也让生养的父母蒙羞,更让其子女无地自容,真是罪果罪果啊!!!
如此刁民,是要下地狱的!!!

发表于 2010-8-2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吴大飞这样闹事,如此的刁民,真是让人寒心啊。
既害苦了当地的百姓,也让生养的父母蒙羞,更让其子女无地自容,真是罪果罪果啊!!!
如此刁民,是要下地狱的!!!

发表于 2010-8-2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吴大飞这样闹事,如此的刁民,真是让人寒心啊。
既害苦了当地的百姓,也让生养的父母蒙羞,更让其子女无地自容,真是罪果罪果啊!!!
如此刁民,是要下地狱的!!!

发表于 2010-8-2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吴大飞这样闹事,如此的刁民,真是让人寒心啊。
既害苦了当地的百姓,也让生养的父母蒙羞,更让其子女无地自容,真是罪果罪果啊!!!
如此刁民,是要下地狱的!!!
发表于 2010-8-2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 27 个帖子 - 26 个作者 - 新贴子: 4 天之前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6/67/62/0_1.html - 网页快照
发表于 2010-8-2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2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知足常乐!

发表于 2010-8-20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群人真没有意思,大家要换位思考,不行就到法院去解决呀,大家都要懂法、知法、守法。做一个有良知的公民呀

发表于 2010-8-21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本钦东方房产这帮社会垃圾真是卑劣、卑鄙、龌龊、无耻之极!!!!

发表于 2010-8-2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巴城东大门的后河老桥,曾是巴城通往达川的唯一座桥梁,80年代中期,巴城东大门的后河大桥建成通车后,后河老桥方才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但后河大桥经常“生病”,在“治疗”期间,大部分车辆行人不得不涌向后河老桥通行,后河老桥便成了出入巴城东大门必不可少的唯第二条交通要道。然而,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李本钦,多次动用众多警力和黑社会人员毒打周边百姓,霸占了该桥桥头公路修商品房,导致道路十分狭窄,宽度仅为3米左右。东方房地产公司还将从前已安装好的污水管道迁至公路中央,遇雨粪便污水横流,冲毁公路,严重破坏公路交通,给周边企业、学校、居民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此极为愤慨!东方房地产公司说,他们是经巴中市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巴中市建设规划局说是政府规划批准的。究竟是谁教唆东方房地产公司强霸后河老桥桥头公路建商品房?百姓不得而知,望巴中市市委、市府高度关注此案,尽快给个说法,我们拭目以待。

                        后河老桥两岸群众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发帖际遇]: 一见恶心幸运地娶到了凤姐,获得朋友红包小米椒14个.

发表于 2010-8-2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8-21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查巴中东方房地产公司

在巴中东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范围内涉及众多国家单位、集体企业、居委会土地等腐败问题,比如粗丝厂哪里去了?该厂是宕梁乡办企业,属全宕梁乡人民的,土地是当地居委会的。还有养路段、气修厂、竹木厂、宕梁农机站、红岩居委会牛棚及土地等幕后交易问题。这些诸多案情只要有人认真一查,马上牵出大案要案!

发表于 2010-8-21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吴,你不要太贪心了

发表于 2010-8-2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抱儿子 是什么意思

上门女婿吗?

发表于 2010-8-2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讲良心!!!!!!!!天知道的哦 大哥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0-8-22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大飞到底是谁?
发表于 2010-8-22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0 `+ v/ ?0 a6 t/ [3 D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l' Y* a" ?8 ~) Z8 r1 n4 G# w$ _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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