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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xr8887

请您主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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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法治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法治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法治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各方利益充分表达是公平的基础”。
温家宝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有尊严的生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准!必须保障每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只有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发表于 2010-9-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任何案件的处理,司法部门都应当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智,既要勇于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公开透明地公布信息,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同时更应该保持自身中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表于 2010-9-1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9-8 18:00 | 只看该作者
强迫职工签字买断协议。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是见不得阳光的,其中猫腻多多,官商勾结,这些地方官员太黑暗了,太恶劣了,你们要遭报应的。

要知道:民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谓也。

发表于 2010-9-1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9-10 22:48 | 只看该作者
我顶你
我支持你,咱们都是穷苦老百姓,做点事太不容易了.
他们这帮领导,一群倒霉鬼,一天嘴里说着为百姓谋福利,操,最后的福利都在他自己腰包里.
看他们一个个跟个猪似的,什么好吃吃什么,就这样的人活着都浪费粮食,诅咒他们,出门让车撞死,生个孩子,让孩子气死.

发表于 2010-9-1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监管失控,公权滥用!!!
     权大于法、权高于法,使得权力滥用具有公开性、保护性以及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等特性!!!
     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造假?!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指鹿为马?!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违法?!因为有权,就可以被保护而逃避法律制裁?!因为有权,一切就都可以为所欲为?!。。。。。

发表于 2010-9-1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监管失控,公权滥用!!!
     权大于法、权高于法,使得权力滥用具有公开性、保护性以及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等特性!!!
     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造假?!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指鹿为马?!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违法?!因为有权,就可以被保护而逃避法律制裁?!因为有权,一切就都可以为所欲为?!。。。。。

发表于 2010-9-1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监管失控,公权滥用!!!
     权大于法、权高于法,使得权力滥用具有公开性、保护性以及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等特性!!!
     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造假?!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指鹿为马?!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违法?!因为有权,就可以被保护而逃避法律制裁?!因为有权,一切就都可以为所欲为?!。。。。。

发表于 2010-9-13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食品公司的同胞们:
坚持维权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一些压力;只要大家智慧地前行,我们的顶帖就有意义!
愿网络媒体更加去监督,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顶! 顶! 顶!

发表于 2010-9-14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任何案件的处理,司法部门都应当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智,既要勇于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公开透明地公布信息,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同时更应该保持自身中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表于 2010-9-14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9-7 14:23 | 只看该作者
在一个人为国家贡献出青春年华最美好的时光,却被无情地一脚踢开!地方政府强迫职工签订买断协议。这是什么世道!强盗!十足的强盗!那些强盗法官和地方官员自己每月拿着不菲的薪水,却对一个无权无势老百姓基本生活的权利也要蛮横剥夺!真是一群畜生!禽兽不如!畜生!!畜生!!!

发表于 2010-9-14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食品公司的同胞们:
坚持维权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一些压力;只要大家智慧地前行,我们的顶帖就有意义!
愿网络媒体更加去监督,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顶! 顶! 顶!

发表于 2010-9-1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
发表于 2010-8-24 21:32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视法无睹,违法操作,就知道中国的法治是在离我们越来越远!看来中国之诸侯割据的局面要再次上演!

发表于 2010-9-1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撇买,敢见阳光吗???

发表于 2010-9-1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食品公司的同胞们:
坚持维权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一些压力;只要大家智慧地前行,我们的顶帖就有意义!

发表于 2010-9-1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10884    更新时间:2005-4-15    文章录入:李君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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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china.com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发表于 2010-9-15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这件事情上根据的是什么法律,可以用十年前的法律如此对待老百姓?公理何在?难道政府可以不遵守法律。

发表于 2010-9-15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既然通过颁布就应当认真履行去落实、地方政府公然践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故意曲解法律规定、谁之过、职工合法权益再一次遭到侵权。遭罪的还是那些被人欺负的人民群众。

发表于 2010-9-15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贴,脑子里只想了一个字:黑!

发表于 2010-9-1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就是要把一切疑点给顶出来。只有公开,才可能有公正,才可能有正义。

发表于 2010-9-15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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