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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xr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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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船山
铁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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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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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字两个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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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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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公司的资产最后处理,,,是公开化,还是暗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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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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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anjei起来,坚持正义,抑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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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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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公司的资产处理,是阳光炒作,还是暗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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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发表于 2010-9-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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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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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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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是清官,还是贪官。和谐社会需要的是什么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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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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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许多事,许多矛盾,难道非要等激化之后,甚至闹出了人命之后才有人管,才去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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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发表于 2010-9-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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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的许多事,许多矛盾,难道非要等激化之后,甚至闹出了人命之后才有人管,才去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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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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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发表于 2010-9-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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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食品公司职工的苦衷,我们深表同情,维权的路很坚苦,你们一定要坚持下去,我们随时关注着你们。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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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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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发表于 2010-9-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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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的地方官员如此执法,这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如此执法,凸显司法和行政腐败;如此执法,是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莫大讽刺;如此执法,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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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ang53
nanjiang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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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发表于 2010-9-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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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说假话,已成风。民说真话,口被封。言论自由,治歪风。新闻自由,树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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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ang53
nanjiang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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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发表于 2010-9-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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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老百姓,想不求别的,只想讨个公道!难倒老白姓就没有公理可言吗!我们国家还是法制国家吗!!!!
[发帖际遇]:
nanjiang53为麻辣社区真情献唱,众坛友打发他小米椒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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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
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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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发表于 2010-9-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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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的地方官员如此执法,这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如此执法,凸显司法和行政腐败;如此执法,是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莫大讽刺;如此执法,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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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
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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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发表于 2010-9-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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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个贪官的名字、一个个腐败的案件,成为中国社会铿锵奋进交响乐中不和谐的音符,然而他们噪扰的异音影响不了正义的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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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
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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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发表于 2010-9-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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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30 | 只看该作者
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腐败,所以我们才要呐喊,现在的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所欲为,强奸民意,官官相互,现在只能用鲁迅的话说: 世上本没有公道了,只有靠我们大家来呐喊,来捍卫自己的法律权利,只有当讨公道的人多了才会有公道的存在。
[发帖际遇]:
bay在辣妹TT店买TT,返点小米椒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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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西风
白马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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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
发表于 2010-9-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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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
[发帖际遇]:
白马西风参加论坛辩论大赛, 获得小米椒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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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OD
AS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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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发表于 2010-9-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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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20:32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公司员工今天的痛,我们十年前就在承受了,深切同情!对楼主的不屈抗争精神表示致敬,但重在坚持.维权的路非常艰辛,特别是南江这样的山寨官吏,他们的办法往往是凌驾于国法之上,他们发迹之前世代的卑微一但掩去,得势后对百姓苛刻暴政病态井喷!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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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眼昏花
老眼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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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发表于 2010-9-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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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发帖是不是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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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人
水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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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发表于 2010-9-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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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看到
学习哈
一、南江县法院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操作。根据新的《破产法》宣布了破产,但是在财产处置和对职工清偿的决定上明显违犯法律:1、食品公司宣布破产至今已经强迫职工于7月31日进行结算(说什么不结算就进入失业保险,每月发点吊命钱),可是至今我们没有看到依法处理破产财产的公告和处理结果,公司财产价值几何?法院和政府均没有向我们职工通报。根据《破产法》第111、112条的规定,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应当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我们不明白这当中是有“猫腻”还是在暗箱操作?2、清偿所依据的南委(2001)37号文件,明显违反2007年国家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和新的《破产法》,却依然公告发布认可,这是南江法院的法律水平吗?真是这样的法律水平还能主持公平正义吗?群众还敢信你所标榜的“司法公正”吗?《破产法》第113条之(一)明确无误的要求首先要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难道你们的法律文本上没有?你们怎么作出如此糊涂的决定?3、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你们认可的是县政府37号文件规定的上一年南江县企业标准,试问扣缴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国家法律、中央政策都规定以全省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怎么补偿标准就变了呢?你们这是在依法办事吗?你们的执法是在为民吗?你们的司法还公正吗?
二、南江县政府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行政。本次破产是政府在完全主导。但是政府却故意在实施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1、违法执行县政府(2001)37号文件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新《破产法》的规定,对应当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补发、补偿置若罔闻(扣缴我们的养老保险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补偿时却变成了更低的官员想当然自定的标准,官员不是公务员是独立王国的皇帝,“金口玉牙”!),故意克扣、压低职工的补偿标准,故意不补发所欠职工工资,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还口口声声说关注民生?这样关注下去会民不聊生!官员们可能会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
2、不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0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应当对国营企业下岗发给生活费。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②《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等很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决定规定要给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可是南江县的官员就是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死活都不执行国家法律和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3、对退休安排不合法、不合理。我们都是在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可是在去年破产宣告日到点的男可以五十周岁、女可以四十五周岁退休,之后到点的仍要按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退休。一样的公民、一样的岗位却要硬生生的搞两种待遇,这不是故意制造族群予盾、群体矛盾吗?他们想学陈水扁要把中国社会的民众搞乱?
4、关于我们这些职工没有进企业再就业中心的解释更是荒唐。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小事务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管,企业不成立再就业中心,也是你们政府部门管理失职,我们职工能有什么权利去成立再就业中心把自己纳进去?再说我们有些职工办理失业证也从未领到一分钱的失业救济金,去与不去有什么两样?说白了,就是政府官员失职了还想推卸责任!造成损失和后果天理当然应当由失职者负责!政府官员自己不反省、不负责,还把责任推到职工身上,这不是用强权压制人吗?
5、限制我们向市以上反映情况。我们向市以上反映情况,政府派出警察拦了我们的车,对车主施压,让车主和驾驶员不敢搭载我们;我们步行,却派公安局的警察把我们跟着,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难道这些违法压制公民正当申诉、违法限制人身的行为都是县里的官员可以任意而为的吗?
我们只想得到法律和中央政策规定给予我们的,我们并不想闹矛盾,可这太离谱了,令人太不明白了,我们想请上级领导和网友们评一评,南江的官员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官员吗?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地方吗?如果是,他们为什么可以不按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办事呢?我们也想问一问,是不是中国的大小事情都需要国家主席胡锦涛或者国务院温家宝签字过问,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委李书记、市信访局、广大网友们:
我是南江县食品公司的一名工人唐治平。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因资不抵债、经营困难而宣布职工放假(其后实际在承包继续生产,每年向经商委上缴管理费和利润)。放假后至今有130名职工未与单位脱离关系,十多年来单位从未给职工发过一分钱的工资或者生活费。2009年南江县人民政府主导,县法院于五月宣布破产。破产宣布依据的是新《破产法》,但对职工清偿却依据的是南江县2001年的一个文件南委(2001)37号。根据这个文件拒绝给职工补发所欠工资和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给职工的终止合同补偿也是依据南江县上一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这叫我们如何心服?我们认为南江县委、政府没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办事。可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符大刚带领的答复班子答复说:在南江办事,只能依据南江县委和南江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其意思是让国家法律、中央政策和省上的规定见鬼去吧!
我们求援无门,到省城咨询过懂法律的人士(南江的懂法人不讲真话),根据法律人士的解答,我们认为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有以下违法行为,特向领导和网友寻求政策、法律、智力支持、主持公平正义:
一、南江县法院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操作。根据新的《破产法》宣布了破产,但是在财产处置和对职工清偿的决定上明显违犯法律:1、食品公司宣布破产至今已经强迫职工于7月31日进行结算(说什么不结算就进入失业保险,每月发点吊命钱),可是至今我们没有看到依法处理破产财产的公告和处理结果,公司财产价值几何?法院和政府均没有向我们职工通报。根据《破产法》第111、112条的规定,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应当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我们不明白这当中是有“猫腻”还是在暗箱操作?2、清偿所依据的南委(2001)37号文件,明显违反2007年国家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和新的《破产法》,却依然公告发布认可,这是南江法院的法律水平吗?真是这样的法律水平还能主持公平正义吗?群众还敢信你所标榜的“司法公正”吗?《破产法》第113条之(一)明确无误的要求首先要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难道你们的法律文本上没有?你们怎么作出如此糊涂的决定?3、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你们认可的是县政府37号文件规定的上一年南江县企业标准,试问扣缴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国家法律、中央政策都规定以全省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怎么补偿标准就变了呢?你们这是在依法办事吗?你们的执法是在为民吗?你们的司法还公正吗?
二、南江县政府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行政。本次破产是政府在完全主导。但是政府却故意在实施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1、违法执行县政府(2001)37号文件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新《破产法》的规定,对应当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补发、补偿置若罔闻(扣缴我们的养老保险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补偿时却变成了更低的官员想当然自定的标准,官员不是公务员是独立王国的皇帝,“金口玉牙”!),故意克扣、压低职工的补偿标准,故意不补发所欠职工工资,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还口口声声说关注民生?这样关注下去会民不聊生!官员们可能会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
2、不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0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应当对国营企业下岗发给生活费。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②《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等很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决定规定要给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可是南江县的官员就是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死活都不执行国家法律和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3、对退休安排不合法、不合理。我们都是在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可是在去年破产宣告日到点的男可以五十周岁、女可以四十五周岁退休,之后到点的仍要按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退休。一样的公民、一样的岗位却要硬生生的搞两种待遇,这不是故意制造族群予盾、群体矛盾吗?他们想学陈水扁要把中国社会的民众搞乱?
4、关于我们这些职工没有进企业再就业中心的解释更是荒唐。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小事务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管,企业不成立再就业中心,也是你们政府部门管理失职,我们职工能有什么权利去成立再就业中心把自己纳进去?再说我们有些职工办理失业证也从未领到一分钱的失业救济金,去与不去有什么两样?说白了,就是政府官员失职了还想推卸责任!造成损失和后果天理当然应当由失职者负责!政府官员自己不反省、不负责,还把责任推到职工身上,这不是用强权压制人吗?
5、限制我们向市以上反映情况。我们向市以上反映情况,政府派出警察拦了我们的车,对车主施压,让车主和驾驶员不敢搭载我们;我们步行,却派公安局的警察把我们跟着,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难道这些违法压制公民正当申诉、违法限制人身的行为都是县里的官员可以任意而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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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哥哥
panda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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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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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贷款组建几个公司,解决一大批人的就业,然后破产,这些人就让政府去慢慢解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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