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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后河人

烈火中永生——吴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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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时评:旧城改造岂能一拆了之talk.bbs.house.sina.com.cn8 ]) @" b- A$ z
这是一个意料不到的情况:在城市拆迁中,我们提出了“解危解困”、“造福于民”等不少好的口号,可在具体实施中,却出现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趋势,这使得人们不能不对既往的工作进行一番审思。talk.bbs.house.sina.com.cn' H+ x% b: \" J  p新浪乐居* l- @/ Z  m
国内各大城市的大规模危房改造工作多是从10年前开始的。既然是危改,当然应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可是,我们却不无忧心地发现,这项为民造福的事业中也存在着一股潜流,一些城市的危改由于拆迁机制的扭曲,无形中把关注的对象从“人”转到了“地”。一些被“授权”拆迁的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地把居民搬走,然后尽快把地变为楼,再把楼变成利润。新浪乐居- o- K& y) O; \$ K) L
有的大城市把危改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形成了开发单位选一块地,然后由房管部门鉴定危房率,即确定为危改区,并随之立项的状况。由于缺乏必要与有效的监督,好房子也会被“鉴定”为坏房子,开发商只要看中哪里,哪里就成了“危房”。原有的社区生活几乎是在一夜之间被终结了。许多居民向记者倾述着他们对故宅的坏念:“不管怎样,我住那个破房不用花钱,我的孩子上学方便,老人就医方便。按照现在的政策我们只能跑到郊区去住,还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的生活怎么办?”有的人不解地说:“凭什么开发商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呀?难道我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旧城平房住宅尽管破旧,但是作为低收入家庭在市中心的栖身之所,又具有特殊的价值。旧城危改面对的是许多在这里居住了一辈子、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在下降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市中心又有较多简单劳动的就业机会,是不少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进行大规模改造,简单地外迁居民,将使许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难以为继,也违背了政府危改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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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百姓自己动手修缮房屋,是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有效也是最靠得住的办法!”两院院士、城市规划学家周干峙说。与学者的呼吁相对应的是,一些城市的居民已向政府部门表达了自建家园的强烈愿望。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c, B3 R
(华西都市报2003年11月13日载)
发表于 2010-8-23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评 拆迁:化私为公与化公为私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5 l3 p" r
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如建绿地、体育场,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现在,有不少的开法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以“危改”、“建绿”等公共利益为名行圈地之实,正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法律规定,不能让什么都能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关键是谋利者深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等寻租行政权力的道理,而行政权力一旦被用来实现某一集团和个人的利益那将是一场灾难。
《土地管理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这就如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若不是分别在第153条和第117条都对“不可抗力”的内涵进行规定,当事人怎样知道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是为了防止“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它比直接地化公为私更贪婪、更危险、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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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日报2003年11月14日载)
发表于 2010-8-2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时评  拆迁的“形势”必须扭转
在沸沸扬扬了半个多月后,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建设部派出的调查组已在嘉禾展开调查,湖南一位副省长也亲赴嘉禾调查此事。几乎同时,沈阳市和平区的一起粗暴拆迁事件也初现曙光,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已开始调查,被困27天的被拆迁户终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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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舒缓了一口气之后,笔者的心情仍然沉重。5月14日,就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对嘉禾的拆迁事件作了报道后,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一个有关拆迁的大会,县政法委书记周贤勇严厉地说:“找记者有用吗?判决不服找二审嘛,但是有些人就好像找到了宝......你要看清形势......恶意和政府作对的,要严惩不贷!严惩不贷!”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6 ~0 N9 W) [( {' _
那么,当时是什么形势呢?找政府当然没用,因为强制拆迁就是政府搞的;打官司显然也白搭,主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就是指挥长;找记者也没能怎么样,央视的“时空连线”在首播后,嘉禾县委书记火速赶到北京,竟阻止了节目的重播......这还只是嘉禾当时的“形势”。如果放眼全国,“形势”也不妙:沈阳市和平区在强制拆迁中,竟将一个“钉子户”困在屋中长达27天之久,央视记者前去采访,竟然被扣留......新浪乐居: T0 f" q& [. v
《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那么,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什么仍然我行我素,将法律法规和公民权益抛之脑后呢?其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是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为强制拆迁而受到处分。更何况,嘉禾县和和平区如今的局面不过是“被盯住”的结果,这两个个案显然不足以改变被拆迁户的整体弱势局面。
在嘉禾县和和平区,虽然“黑云压城”,但强制拆迁者毕竟还没能“一手遮天”。而今,上级政府终于开始过问,我们相信两地的拆迁纠纷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扭转政府违法频频、群众任其宰割的“形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政府违法的成本。就拿嘉禾县的这起拆迁事件来说,仅仅停止强制拆迁并足够补偿被拆迁户是不够的,必须对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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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大林
(2004年5月28日华西都市报载)
发表于 2010-8-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巴山姑娘


    你不要被枪手的话蒙骗了,老吴只是个官商勾结的牺牲品。
发表于 2010-8-2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巴山姑娘


    你不要被枪手的话蒙骗了,老吴只是个官商勾结的牺牲品。
大流水 发表于 2010-8-2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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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朋友是非分明!不只我一人是官商勾结的牺牲品,天下劳苦大众都是官商勾结的牺牲品。

发表于 2010-8-2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巴山姑娘


    你不要被枪手的话蒙骗了,老吴只是个官商勾结的牺牲品。
大流水 发表于 2010-8-23 15:3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关注了此人诸多发言,不是被抢手蒙骗,也许就是其中凶手!

发表于 2010-8-2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吴,你斗得人家吗,人家钱多、势大、枪手多哟。你看看人家那帖子 、好毒哟

[发帖际遇]: 大流水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5个.  

发表于 2010-8-2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蒙骗了

发表于 2010-8-2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官商勾结很严重,老百姓很惨
发表于 2010-8-2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多年来,全国各地血腥罪恶强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涛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都是明确以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所谓的拆迁赔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根本无权制订行政法规非法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滥用,违反了国际通行的不准许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世界规则,践踏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法规,无一例外将上述原则排除在外。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由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才是治本之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已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肆意践踏、处置和分配吗?!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一切权利,酿造了无数惨案,全党、全国人民应该对其大学习、大讨论,全国人大必须首先应对其违宪审查铲除并追责!

发表于 2010-8-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吴**也不是一只什么好鸟!
发表于 2010-8-2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发帖际遇]: 小言莫上学了,言莫很高兴,送给烈火中永生小米椒7个.
发表于 2010-8-23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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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8-2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吴,你斗得人家吗,人家钱多、势大、枪手多哟。你看看人家那帖子 、好毒哟
大流水 发表于 2010-8-23 16:0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
         无论怎样,改变不了非产权人侵略产权人的财产的事实!侵略战争是非正义的战争,反侵略战争是正义的战争。当年日本强盗那般烧杀抢掠我中华,当今华夏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日本强盗的吗?2003年3月20日美国鬼子发动侵略伊拉克战争,今天,美国强盗不正在从伊拉克苍惶逃窜吗?

发表于 2010-8-24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sleepy:

发表于 2010-8-2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很有道理:我支持!吴大飞,我不想多说,我真是无语了。我也是后河桥的人,你的情况我们是清楚的,你不要在网上骗众多的网民朋友了,你上访多年,打官司多次,你要是正义的,为什么政府不支持你,法院不支持你???人要讲良心,要让事实说话,那个烈火中永生一天没事在网上吼啥子?东方公司给你们赔这么好,你还在吼。叻你还是好好把握,多求发展,不要太贪了!天老爷有眼,该你的你才守得住——切记!

发表于 2010-8-2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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