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4月,谢平陆夫妇出售他位于南江县政府家属院一幢楼中的一单元2号住宅,我们当时考虑到一家五口杜琴、陈仕忠、杜永英、杜琴之妻刘明镜(刘系谢平陆的亲生母亲)、陈仕忠杜永英之女无房居住,在县城已搬家六次,居无定所,便商量由陈仕忠出钱,产权归陈仕忠,按当时市场价买下了谢平陆在县政府家属院一幢楼一单元的2号住宅,作为两位老人的养老之处,陈仕忠杜英也尽一份孝心,让两位老人老有所居。在同谢平陆夫妇商议时,他们夫妇讲这套住宅是公房,没有房产证,同意给我们写份协议。此后,我们分三次向谢平陆交完了全部购房款,他们给我们立下了字据,并注明房产证待办。后来我们又多次问谢平陆房产证和购房协议一事,他回答说房产证待办,协议用不着写,大家都是亲戚请放心,今后没任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