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向大家讨教。我认为:房产和购房指标,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的理解是:房产是实际存在的标的物。其买卖应遵从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
购房指标本身不是实际标的物,持有购房指标的人可购可不购。若购,你有优先
权。若不购,指标作废,有效性自然消失。
因此,本次有关购房指标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有纠纷的话),不应该
按房地产买卖纠纷来辨析。如果按“ 二、现行法律、法规均不禁止“集资房”的
转让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禁止“集资房”的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
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
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
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是经过房产主
管登记备案的;集资房的房产证是在办理之中的。如果错误地理解“未依法登记
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那么,所有的开发商都不能卖期房;买到期房
的业主,在没有得到房产证以前,都不能撤销备案登记,更名过户。 ”等法律条
文来解析,我认为有点牵强。
因为我们 买的是购房指标,不是从卖购房指标人手中买的房。也就是说,本此
买卖合同不涉及到房产这一实际标的物。卖了购房指标不能说你(现在想来)错卖
了房。买到了购房指标并不等于是买的房,只有签了购房合同,交了订金后才算买
了房。谁交的订金呢?
本人法律知识肤浅,可能认识有误,仅供商榷。请从事法律工作的老师批评、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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