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骂和侮辱都起不了作用。
就法院判决中的“经审理查明”一项提几个疑问:
一、有这一句“在岳礼二0一0年二月五日因病死亡,作为生母的陈志群虽然具有监护资格,但尚未主动将未成年的岳哲民接到自己身边,与其共同生活,履行监护职责。”岳礼病重期间,陈志群既一边看望岳礼一边照顾孩子;岳礼去世的第七天,陈志群去接孩子,岳永茂不让接并武力相向;悄悄把孩子转到沈阳,其目的就是藏匿孩子。母亲如何能接到自己身边与其共同生活。请问:是否查明?
二、有这一句“考虑岳哲民幼年丧父,祖父母悉心呵护、关爱,体现出血缘关系的亲情”幼年丧父是悲痛,可亲母还健在呀,而且有能力抚养。说到血缘关系有什么能超过母子同体同心?不让因思儿而滴血的生母带,却让外人养!祖父母快入耄耋之年,自己都要人护理,哪能顾及孙儿。二伯父和母亲相比谁亲?请问:这合情合理吗?是否明察?
三、有着一句“无偿提供抚养费用”,岳礼的财产是二伯父岳永茂操纵,这里面的东西三岁小孩都明白,和叫“无偿”?请问:是否用词不当?
四、最后说:“岳永茂、陈国华都是无私和善意之举”,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千方百计与一个母亲争孩子就是不愿孩子父亲的财产过户到孩子身上,以便他们长久地掌控甚至霸占财产,这是谁都看得清楚地事实。请问:是否洞察?
总上所述,“经审理查明”是根本未查或者查而不明。
另外:8#太嚣张,虽然在论坛言论自由,那也不能污蔑诽谤原告的人身。穷形尽相的叫骂只显示了自己的理亏和人格的卑鄙!积点口德才好。
奉劝孩子二伯:你让见路不平的人替你换位思考,你怎就不能站在母亲的角度孩子的角度换位思考呢?不要总是财大气粗,对于抚养孩子,金钱是替代不了母爱的,何况原告是有能力抚养的。你在抚养顺序上就差了很远,何必要强争?孩子给她吧,金钱的问题还可以谈判嘛,何必把人逼上绝路。在某些时候,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哟。建议你们再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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