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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律师论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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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我是不是教授不重要,请上面楼主文明用语,否则法律要追究你的责任!查得出来你的姓名,你放心!!!网络上大家都可以谈自己的关点吧?你是社会公民就一定要文明用语提醒上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我是不是教授不重要,请上面楼主文明用语,否则法律要追究你的责任!查得出来你的姓名,你放心!!!网络上大家都可以谈自己的关点吧?你是社会公民就一定要文明用语提醒上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我是不是教授不重要,请上面楼主文明用语,否则法律要追究你的责任!查得出来你的姓名,你放心!!!网络上大家都可以谈自己的关点吧?你是社会公民就一定要文明用语提醒上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我是不是教授不重要,请上面楼主文明用语,否则法律要追究你的责任!查得出来你的姓名,你放心!!!网络上大家都可以谈自己的关点吧?你是社会公民就一定要文明用语提醒上面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我是不是教授不重要,请上面楼主文明用语,否则法律要追究你的责任!查得出来你的姓名,你放心!!!网络上大家都可以谈自己的关点吧?你是社会公民就一定要文明用语提醒上面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马电花园无任何正当理由敲诈勒索购房人,已构成刑事犯罪。  
事实上2006卖掉电花园购房指标是赚钱的,买指标才是亏本的。因为2006不要这指标的购房者,以同样的订金可以购得市政新区1200-1300圆每平的房子,而要这指标的购房者,现在却要付2000多的单价买同样的房子。那么向买指标的索取补偿,彻头彻尾是在颠倒黑白,是对社会伦理的重大伤害。践踏法律和买卖双方已经签署好的合同,无任何正当理由敲诈勒索购房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任由这种犯罪肆无忌惮是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极大破坏。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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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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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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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未看,拿分走人

发表于 2010-10-2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用言语来形容那些卖指标又想反悔的人,你们马电当年也有人指标没卖出去那他们又去找谁呢?买指标已经亏到二沟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15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表于 2010-10-3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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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评蓬安马电花园集资房合同转让有关是否生效法律关点

发表于 2010-10-4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跟他讲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 他跟你讲法制。你跟他讲法制 他跟你讲国情。你跟他讲国情 他跟你讲接轨。你跟他讲接轨 他跟你讲政策。你跟他讲政策 他跟你耍流氓…

发表于 2010-10-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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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售房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马电花园的土地是购买得到的,是团购商品房,而小产权房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并注明经济适用房。这是商品,不是免费送,付钱才有。马电职工不参加团购的,才换成了外面的团购成员。马电收钱认的是买商品的人,交货难道交给当初不要的人?买马电花园指标的人都是决定在2006年南充买房的,因为当时听卖指标的说年底就开盘才要了指标,把钱投到马电花园,也就放弃了市场上已经看好的房子。如果不是买指标人的投资,马电花园能建起来吗?事实上2006卖掉电花园购房指标是赚钱的,买指标才是亏本的。因为2006不要这指标的购房者,以同样的订金可以购得市政新区1200-1300圆每平的房子,而要这指标的购房者,现在却要付2000多的单价买同样的房子。那么向买指标的索取补偿,彻头彻尾是在颠倒黑白,是对社会伦理的重大伤害。践踏法律和买卖双方已经签署好的合同,无任何正当理由敲诈勒索购房人,已构成刑事犯罪,而任由这种犯罪肆无忌惮是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极大破坏。

发表于 2010-10-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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