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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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1:26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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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网友对中杨干道、东方鑫村建设的关心支持,现我司就“烈火中永生”[吴大飞(曾用名黄先志)在网上以多个网名长期滚动发表 “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制止东方公司破坏后河老桥的战备功能 ”、“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强烈要求严查巴中东方房地产公司”、“黑心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鑫村,巴中市人民政府,你们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等帖子回复如下:
二00三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中杨干道,我司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垫资进行拆迁还房和建设;其干道东方鑫村段上的被拆迁户按政府意见就近统一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并首批建设提前还了房。
吴大飞、许德芬夫妇原住房位于中杨干道上80--210米段(210米处),根据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巴房管函(2003)05号《关于吴大飞、许德芬房屋使用性质认定的函》和巴中市建设局巴建发(2004)346号《关于对吴大飞房屋修建情况的认定》,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经市建设局方正评估中心评估为303140元,附属物价值24660元,合计327800元。
二00三年,市建设局、拆迁办牵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方房产公司等单位的拆迁负责人参与,无数次与吴大飞、许德芬协商拆迁事宜无果;因干道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后诉讼至巴州区人民法院,按照国务院305号令“违法建设在拆迁时不予补偿”,但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我司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判决生效后,吴大飞、许德芬仍拒绝搬迁。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拆迁,才使干道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可是当我司动工建设与其住房相邻的东方鑫村B组团B1、2号还房楼时,吴大飞却召集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先后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九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五日、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阻拦我司正常施工,并先后两次砸坏推土设备的玻璃,打伤东方公司人员,从他现住的住宅窗口向工地扔石头,危害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阻碍施工长达6年之久,致使200多户被迁户、购房户长达6年未能入住新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2000万元人民币。
吴大飞在网上长期以多个网名,谩骂攻击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领导,诬陷毁谤东方房产公司,对一些不实之词的帖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作了回复。
如“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一帖,市规划和建设局在二00九年八月十日作了明确回复。回复说:“后河老桥修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桥头道路现规划为连接中杨干道和后河园艺场的一条支干道,宽度为十二米。后河老桥这一段由市东方房产公司(总经理方坤乾)负责拆迁改造,现后河老桥宕梁桥头一侧的在建工程为市东方房产公司开发的[东方鑫村]B1号楼。该工程已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市字第51号),并经现场放验线。经我局对该工程现场核查,该工程未占用规划支干道红线”。
对吴大飞毁谤在二00五年以前曾下派兼任过东方房产公司负责人李本钦同志的帖子,市委组织部在二0一0年四月二日也作了回复。回复说:“关于李本钦任职的情况,市委组织部是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李本钦同志调离企业后,我司已先后经历了陈斌、方坤乾两任老总,现任总经理是方坤乾同志。
对吴大飞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事,不论是政府(含职能部门)、人民法院还是东方房产公司,都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吴大飞以多个网名在网上所说的“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破坏后河老桥的战备功能 ”、“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等内容纯属不实之帖。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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