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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刚来报到

[草根·播报]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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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够解决好!

发表于 2010-12-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协商一下好,双方不要动气,不拆迁摆在那里也不是个事情。还有更极端的,一条街中间留下一个耸起多高一个土包上一间破房子把街都堵断了的怪事出现。
城守一小后边那户人家就是好例子,当时一小想买那地皮,他要价过高,一小给不起就没有拆。结果现在弄在那里修又没有法修,就只有烂在那里了,住户自己反而吃亏了。

发表于 2010-12-5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商量合适,都不要过分就好。撤了修新房还是不错的

发表于 2010-12-5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0-12-5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看看热闹。

发表于 2010-12-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

发表于 2010-12-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平等谈判”


所谓“平等谈判”,就是谈判的前提: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权力不能以所谓的政策及城市规划为理由,在谈判中占据高点,不能采用一手举棒一手拿胡萝卜的谈判方式。另外一点就是假如谈不拢,任何一方都不能使用暴力来强制另外一方按照自己的条件来执行。而现在的谈判,谈不拢的底牌就是以公权力为掩护的暴力拆迁,正好就是网友流传的那样:你同他讲道理,他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如此以来,何来平等?没有平等,(或许还有点效率),则这个社会就会失去了大家都认可和依赖的准绳,于是潜规则流行,于是不管是穷人还是富翁,人人都没有安全感,于是社会慢慢走向堕落的边缘....这就是大家所看到的社会现状,其实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实事求是地说,农民的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第一要素!如此重要的价值,当然需要和他对等的价格才行!就好像一个人很会做生意,但是必须靠别人投入启动资金,那这个启动资金当然值钱!这公司一旦上市了别人还是原始大股东!!!


所以,个人觉得,政府和开发商应该明白,别人的土地具有特殊价值,所以就应该多给钱,地价买得那么低,卖得那么高,同时开发商赚得这么肥,人人皆知的,多出点又如何?我想从利润里面多分点出来,不会有太大影响。


而本地人中于事无关的人持有的态度呢,很多人会觉得是钉子户太贪心,也有一些是妒忌心理,也有的的确是希望看到城市尽快变得更好。所以这类人,比如东方版主,就不支持钉子户维权,出发点在于自己所在的城市建设。这种观点错误就在于为了赢得一点点对自己微乎其微的好处而忽略了自己更长远更重要的核心价值:平等,包括公权私权的平等,政府和人民的平等等等。


而本身不在营山生活的网友就多数支持钉子户,其实他们无论同钉子户还是本地城市建设者,都没有直接利益关系,那为什么还要支持呢?那当然是出于一种更深远的原则。个人觉得,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的支持才是最有公信力的,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和普通大众最久远的利益。



发表于 2010-1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不同意见的一起探讨,谢谢!

发表于 2010-12-5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顶贴

发表于 2010-12-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多争取利益一夜暴富的心情可以理解,机会难得!但任何事情总有个度,就怕拗翻山了人家不给你征用,最后损失的还是自己。

发表于 2010-12-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它朽 别说它废
别说它一眼望去即将报废
只要赔偿不到位
我就要让它象颗钉子
钉紧阵地,把权益牢牢捍 ...
刚来报到 发表于 2010-12-4 11:36



    太有才了,形容得很好.

发表于 2010-12-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gffff   yyrr

发表于 2010-12-5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协商,应该能解决。

发表于 2010-12-5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0-12-5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1# 金沙水泊

  多乎哉,不多也!不过,屈指已不可数也! QQ截图未命名.jpg QQ截图未命名001.jpg QQ截图未命名0010.jpg

发表于 2010-12-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周围都挖空了哇   开发商做的有点过火哟

发表于 2010-12-6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10-12-6 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平等谈判”


所谓“平等谈判”,就是谈判的前提:大家都是平等的,公权力不能以所谓的政策及城市 ...
据理力争 发表于 2010-12-5 21:06

      偶看,有理。细看,无赖。
      任何个人利益,都必须建立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个人利益小于集体利益,不得损害集体利益。城市拆迁,是发展的需要,是任何力量无法阻挡的。拆迁标准,应该是有统一标准,而且得到大多数拆迁户认可的。所谓“钉子户”,就是把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用“私有财产”做幌子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利益目的而产生。
      我们换一种方式思考“钉子户”,为什么那么多人都认可,而“钉子户”不认可?难道,大多数人都愿意自己的合法财产受损失而忍气吞声,或者敢怒不敢言?为什么政府对大多数人都讲理讲法,唯独对“钉子户”强行拆迁?难道,政府真的是欺负人?大多数被拆迁的房屋就不是“私有财产”?!!!
      发展与矛盾同行,成正比。我们在解决矛盾的时候,首先要看清事物的真相,要以发展的眼光去评判对与错。而不能仅仅用个例,或者特例去解读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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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9# 山顶松


   看到了有政策水平,懂唯物辩证法的楼主发言,很欣赏有理有据的灌水,特别顶贴、、、
发表于 2010-12-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拉     多少都是赔 早晚都得拆    合适就行了
开发商别暴力拆   住户别狮子大开口 妥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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