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复之前,先让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院为何要对该承包合同予以变更,理由如下:
1、周家口水库储水量约为60万方,1996年冯克信与云峰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为每年1000元。而在2001年续签合同时,承包费降至每年60多元(30年承包费为7000元,其中包含水库维修整治费5000元,实际承包费为2000元)。明显不合常理。
2、冯克信未完全尽合同义务。2001年续订合同时,7000元的承包费中就包括5000元的水库整治费,且当时村委会又补助给冯克信治理水库病害费用2000元和2吨水泥,该水库可以说基本是无利承包,目的就是要让冯克信尽全力维护水库的安全和管护义务。而2009年经县水务局巡查,发现该水库有0、6m的漩洞,存在安全隐患。
3、集体财产应尽量物尽其能,发挥最大效益,让广大老百姓受益。2009年,该村数十名村民以当年村委会承包该水库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为由要求宣布合同无效,曾数次到信访局、县政府、政法委上访,要求对水库管理改制。在该村村民参加的改制会上,有人竞标以每年8000元承包该水库。村委会认为,为了有足够的资金对水库进行维修治理,适当提高承包费,实现“以库养库”。但冯克信坚决不同意增加承包费。诉讼到法院后,经法院工作人员数次到该地勘查、走访和调解。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也要兼顾集体利益----即绝大部分老百姓的法益不受侵害。可能有人要说是村委会当年自己签的,就应该认账!不管村委会当年签合同时是疏忽也好,还是其他原因也好,不可能让全村老百姓共同来蒙受因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他们带来几十年的损失。因此,法院承认合同的有效性,但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于法于理都是最大努力体现了公平。
感谢网民朋有对法院的关心和监督!同时我们也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平昌法院判决不服,在您收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可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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