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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宏伟

王奎警官的声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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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发表于 2010-12-3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铁塔


    你们是警官,是人民的警官,也是人民的公仆,建议你们,安岳县公安局的全体警官们,我建议你们文明执法,特别是对于弱小的违法轻微的女人,只要其不使用武器反抗,你们不必使用暴力执法,中国的百姓是胆小怕事的特别害怕警官,为什么害怕警官?因为历来的冤假错案太多太多,就拿2009-2010年来说,包括安岳县在内,也出现了如雷华加、王开金等一些冤案。安岳的警官前次出了一个治安大队长左平等人放高利贷、在安岳县奎安村征地拆迁时大量卖户口收黑钱(我手中有涉及上百户的证据)的犯罪案例,该事件严重影响安岳公安局的形象。所以安岳的警官的形象在社会上是有争议啊!现在换了公安局长,胡德伟局长一再强调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彻底纠正过去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希望安岳县的警官们自觉地维护遵守!安岳人民表示支持胡局长的工作。谢谢理解!

发表于 2010-12-3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铁塔


    你们是警官,是人民的警官,也是人民的公仆,建议你们,安岳县公安局的全体警官们,我 ...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0-12-31 12:4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安岳太黑人了,娃哈哈。

发表于 2010-12-31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铁塔 2010-12-31 01:02  

这位网友,鉴于你在该贴中对我本人以及我所工作的单位有着一些误解。在此仅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大家说明“12、29视频事件” 的真相,其实我今天下午就知道这个视频的出现,但是由于我在参与一起案件的审查所以未能及时澄清,请你见谅。我就是该篇文章中提到的“王奎警官”(警号088512)
再次强调,我仅以我个人的名义谈几点看法,并不带表公安局也不代表政府。当然“12、29视频事件”的发帖人或者发帖团体,如若对我所发内容有什么异议,也欢迎你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我或者向我当面质问。
一、公安机关对该名女子属于依法口头传唤,因为该名女子及所在网吧涉嫌违法。(由于该案还在审理之中,按照组织纪律和为了保护该名女子的隐私,我在此处不说该女子的姓名和涉嫌的违法名。)
   公安机关传唤其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口头传唤。对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强制传唤,其间可以使用手铐等警械。
所以我所民警在该次执法中完全是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
二、该贴中所说我们执法人员,未出示相应的证件。但是你可以在视频中清楚的看到我们每个执法人员的胸前均佩戴有工作证件,而且我们在对其强制传唤前还向其出示了警官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对居民住宅以外的公共场所和行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只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不需要检查证。因此我们的检查是合法的。
      三、在所发帖子中一直称有部门或个人对其乱收费,甚至收费不开发票。收你钱的人是谁?你能记住我们执法人员的警号,你不会记不住收你钱的人的姓名、警号、单位吧?
如果版主不能及时的说出收黑钱人的姓名,及是对我本人以及我所在单位的诽谤。
四、我们在该次执法中未成年人上网和无身份证人员上网。(由于有组织纪律,我再次不便向你透露这些人的姓名和住址,但是一旦组织调查结束,他们会统一公布的)
五、该名女子也并非收银员这么简单,她还是该网吧老板的亲妹妹。
六、该段视频是经过剪辑和筛选的,在不久的将来该段视频的全过程将公布与众,我想你会对该事件有重新的认识。
七、事发之后,我本人曾告诉过该女子本人及其家属:“如若你们认为我们的行为中有违法现象,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安岳县公安局纪委、安岳县纪委投诉或者向安岳县检察院去告我们,我们将积极的配合。”但是为什么到该贴已发十几个小时后,该女子本人和其家属未向任何单位和部门反映。
     因为她们深知,她们自身的行为已经违法,公安机关是在依法传唤,她们找不出我们执法人员的任何不规范。
     目前,我想我的上级和组织应该已经对该事件展开全面的调查了。我是一个警察,一个光明磊落的警察。当我看到你的发言后有些气愤,但是也许仅仅是关注此事不明真相的群众。我们在同情该女子的时候,首先应该想到他们是违法嫌疑人、我们也应该多想想她们因为赚昧着良心钱的时候,有多少失足青少年的家长在痛心。请不要被子的感情而占据了自己的理性,从而替这群别有用心的人冲当网络帮凶。
一个能搞出这么大动静的女子,猜想在她背后一定有一个“过硬的后台”。但是请你相信社会是公正的、法律是公正的。我以一个人民警察的人格担保,一定会与这种歪风邪气斗争到底,还社会一个干净的网络持续。
我敢在这里留下我自己的名字,因为我王奎是坚强的,谢谢。
                                   2010年12月31日凌晨1时

发表于 2010-12-31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舒洁

公安部就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实录)2006-09-27 11:30:32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日前,公安部公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2003年发布的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新修订88号令的有关内容,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68号令进行修订?答:68号令作为公安机关第一部统一的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自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作了较大修改,6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现了不一致。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深入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必要对68号令进行修改。
  问: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一是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为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一致,此次修订严格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凡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的,都进行修改;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尽量在修订的程序规定中予以体现。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突出可操作性。在保证程序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应执法实践需要,适当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三是进一步严密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执法实际需要,进一步严密程序,保证执法行为有章可循,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问:88号令与68号令相比,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答: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68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一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如:调整了当场处罚和收缴罚款范围,增加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了询问查证的时限,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改为适用行政拘留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将程序规定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讯问”统一修改为“询问”。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明确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治安调解的条件和范围;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取缔措施执行方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等。第二,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繁琐的问题,88号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取消了一些内部审批程序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规定。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取消了口头传唤补办传唤证和当场检查后补办检查证的规定。第三,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和修改了有关内容。例如,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受理工作,明确了受案后的处理情形;增加了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规定;增加了辨认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的条件和程序等。问:如何保证88号令在基层执法单位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答:88号令进一步严密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突出了可操作性,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已就贯彻实施88号令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88号令的有关规定,不仅使广大民警知晓,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二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88号令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民警进行培训,使广大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和正确执行。三是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定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各个执法环节尤其是传唤、询问、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执法环节,要严格按照88号令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坚决防止滥用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88号令的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各种程序性、操作性的执法制度。五是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新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表于 2010-12-3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987501427网友:不知道你与被强制传唤的女子是什么关系?但是不管你们是什么关系,我都理性的回答你的问题。
1、目前案件正常调查阶段,我不方便透露该女子所涉嫌的违法名和该网吧涉嫌的违法名。(出于对法律的严谨,我们执法人员在案件没有办结之前,都称涉案人员为“违法嫌疑人”。而并非你们所称罪犯或者违法人员。)
2、该女子和该网吧涉嫌的不是违规,而是涉嫌违法。
3、如若你和该女子是亲属或者朋友,我当天应该在派出所。假如你记性还不错的话,我是清楚、平和的告诉过该女子及家属:“你们如若怀疑我们执法中有违法现象,你们有权利向公安局督察、纪委投诉,并同时有权向检察院告我们,我们将全力配合。”
4、同时我在现场也告知过你们:“如若你们发现有人乱收你们的钱,你们应该向纪委或者检察院反映,我们也想弄清楚是谁在乱收钱?我们同样憎恶违规收费的现象。”
但是你们为什么在网上发了这么都,却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喃?
      我们当天执法的是四个民警,我们不知道你们为什么一次正常的执法会引起这样的轩然大波,但是我们很乐意接受媒体和广大网友的监督,因为我们很想知道你们到底有没有后台?要是有后台的话,你们的后台倒是是谁?是不是这种力量可以歪曲事实?而这种歪曲事实的诱导是否就会令你们的主要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如果你是该女子本人或者是其亲属,请你当着网友的面正面回答我们四位民警以下问题:   
     1、我们问你们乱收费了吗?
     2、 我们以前向你们收了钱吗?
     3、我们检查的时候,没有向你出示证件吗?
     4、我们执法的时候,没有告诉你:“根据法律规定,对你口头传唤,你拒不执行,我们可以强制传唤你吗?我们在强制传唤中可以使用手铐,请你配合吗?”
     5、我们在检查的时候难道没有查获未成年人上网吗?(目前案件在调查中,我不便透露,所以希望你们自己陈述。)
     我要是你们,我一定会正面的回答四个民警的提问,因为这是对关注此事的所有网友负责,也才是真正的光明正大。

发表于 2010-12-3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封信本来是我写给同志的一封私人信件,但是既然已经转发出来了,我也很感谢同志对该事件以及对我本人和我 ...
铁塔 发表于 2010-12-31 11:4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88号令与68号令相比,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答: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68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一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如:调整了当场处罚和收缴罚款范围,增加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了询问查证的时限,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改为适用行政拘留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将程序规定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讯问”统一修改为“询问”。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明确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治安调解的条件和范围;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取缔措施执行方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等。第二,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繁琐的问题,88号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取消了一些内部审批程序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规定。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取消了口头传唤补办传唤证和当场检查后补办检查证的规定。

发表于 2010-12-3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铁塔


    88号令与68号令相比,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答: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68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一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如:调整了当场处罚和收缴罚款范围,增加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了询问查证的时限,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改为适用行政拘留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将程序规定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讯问”统一修改为“询问”。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明确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治安调解的条件和范围;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取缔措施执行方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等。第二,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繁琐的问题,88号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取消了一些内部审批程序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规定。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取消了口头传唤补办传唤证和当场检查后补办检查证的规定。

发表于 2010-12-31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我本人及公安局陆续公布事实真相后,我很高兴,因为网友们从起初被误导时的同情该人,变为了理性的法律探讨。其实我们针对这次事件的主要讨论方向本来就是应当是合法与非法,也只有这样才会更有利规范网络经营市场。
不少家长询问我本人,希望得到对于网吧不如实登记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如何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以便以后当遭遇自己的小孩在网吧上网后作出正确应对。
我现将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转发给广大网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以后广大网友可以依据以上法律向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投诉违法网吧。

发表于 2010-12-3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时评92


   由于组织纪律不方便透露案情,但是我可以告知你该女子系该网吧涉嫌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网吧法人系“主要责任人”。对于涉嫌违法中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公安机关都应当依法传唤,所以我们的传唤是合法的。该女子同时是该网吧老板的妹妹,至于她是不是网吧老板之一,我们还在调查中,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我不乱下结论。谢谢你的关注。

发表于 2010-12-3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真正有社会责任的公民,应该用同情心,同时也应该具备正义感。赞同!!!

最恨那些放学生进网吧上网的老板!!!!!

发表于 2010-12-3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岁网络-‘安岳叼烟执法’再度考验文明执法
http://www.mala.cn/viewthread.ph ... 16105645pid16105645

发表于 2010-12-3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时评92


   由于组织纪律不方便透露案情,但是我可以告知你该女子系该网吧涉嫌违法的“直接责任 ...
铁塔 发表于 2010-12-31 13:5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网吧老板的妹妹也不能确定为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就铐人是否合法?就算他是接纳了未成年人上网按规定也只能警告、罚款,严重的吊销执照,但并没规定就可以随便抓人,是否过于草率呢?对于‘叼烟执法’你们又如何解释?谢谢!

发表于 2010-12-3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加油

发表于 2010-12-3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时评92


   在先前我所发的贴中已经将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以及使用手铐、警械的依据作了阐述了,请你认真看一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涉及到这些问题的条款。同时我欢迎你客观的探讨法律问题,因为这是法律进步的表现。

发表于 2010-12-3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要走合法程序,既然标明凭身份证上网,就要严格执行,不要一纸空文,检查发现问题,还有这么多人在围观,寒心

发表于 2010-12-3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请问警官先生,当时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成其它法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是错的,但他也最多是一种违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有相关处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你们的行动是否超越了规定呢?驾驭在法规之上了呢?

发表于 2010-12-3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时评92


   在先前我所发的贴中已经将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以及使用手铐、警械的依据作了阐述了, ...
铁塔 发表于 2010-12-31 15:1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我有不客观的讨论吗?再次请问王警官你对‘叼烟执法’如何来看?谢谢!


1012301751375c3d86dfd2d2bb_conew1.jpg 这张图应该假不了吧?

发表于 2010-12-3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你声明了老百姓永远是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0-12-3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我没有叼烟执法。之所以在先前的帖子上出现了那么多针对我王奎个人的过激言论,仅仅是因为该女子父亲向公安机关索要警号时,我第一个把警号告知了而已。同时是我当时负责接待该女子的家人。该女子的家人所以很清楚的记下了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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