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的判决证据疑点:荥经县公安局110报案时间和手机通话时间是属于同步时间。那么说,110报案时间属于北京标准时间,但是荥经古城大酒店的监控录像时间不属于北京标准时间。根据案发时间和手机通话时间推算,荥经古城大酒店的监控录像时间慢110报案时间是8分31秒。如果说:荥经古城大酒店的时间慢北京标准时间8分31秒,被告谭安全第一时间与周荣通电话的时间不属于四川高院认定的谭安全与周荣通电话“其目的就是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召集人员”。其实在谭安全第一次通电话的时候,当事人韩孝剑还没有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怎么能够说是谭安全第一次通电话是“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召集人员”完全是四川高院强加于被告谭安全的,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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