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院:证据3.最后一款:荥经县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21时16分43秒,彭锐、邹荣、廖冬、彭宇持刀,郑敏、吴建、洪飞空手,依次冲出大厅”去救被围杀的谭安全。
结合其他证言、监控和现场演示(谭安全被围杀时廖东和他在一起,廖东看见谭安全被多人持戒围杀即从人行道跑进大厅叫上邹荣等人依次冲出大厅,耗时12秒) 可以定论:谭安全在酒店外被车撞击的监控录像的时间是在‘21时16分43秒—12秒=21时16分31秒’。 如果把证据‘1、3’按时间先后来看: 发生打斗在21时16分31秒’,报案在21时12分许,报案在前,打斗在后,这绝对不符合常理! 也就是说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与双方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慢了约8分钟的时间:‘ 16分31秒-8分=8分31秒,即手机打电话的时间比古城监控录像的时间快了8分31秒钟左右! 手机通话记录时间要减去8分31秒的时间才能和古城监控录像的时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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