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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遭雷打”惊现四川雅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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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的有些不合理吧,不公平

发表于 2011-3-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川刑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汉蓉,女,1942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州省荥经县,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荥经县永兴巷1号。系被害人王磊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琼,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荥经县永兴巷1号。系被害人王磊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女,1999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城镇居民,住荥经县永兴巷1号。系被害人王磊之女。

法定代理人刘桂琼,系王思宇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安全,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经县严道镇建设路东段42号。2008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发表于 2011-3-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护人扁斌,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鲜志彬,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于
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荥经县严道镇新南街。系谭
安全之舅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孝良,男,1973年1O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荥经县严道镇和平街20号。200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
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爱民,四川蜀汉天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宇,男,1988年7月31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荥经县新建乡工业村7社。200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荣,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经县荥河乡周家村荥河社。2008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荥经县严道镇建设路西段3l号。200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飞,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

发表于 2011-3-3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荥经县严道镇永兴巷4号附11号。2008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家兵,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小学文化,荣经县云雾山电站业主,住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东段167号。2008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4曰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荥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荥经县严道镇新南村3社。2008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安全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韩孝良、彭宇、邹荣、彭锐、洪飞、钟家兵、吴建犯聚众斗殴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汉蓉、王思宇、刘桂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雅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汉蓉、王思宇、刘桂琼,原审被告人谭安全、韩孝良、彭宇、邹荣、彭锐、洪飞、钟家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

发表于 2011-3-3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终结。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2月16日2 0时许,王磊 (被害人,男,死亡时42岁)、韩孝等人在荥经县古城大酒店的音乐会所消费时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韩孝摔打吧台塑料铭牌,并将电脑显示屏踢倒。王磊等人离开后,被告人谭安全、廖冬(在逃)、王波 (另案处理) 追至酒店底楼与王磊等人发生抓扯打斗,被劝阻。谭安全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邹荣、彭宇,廖冬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吴建、彭锐、洪飞和郑敏 (另案处理)。邹荣、彭宇、吴建、彭锐、洪飞、郑敏先后赶到古城大酒店,郑敏携带了4把砍刀。被告人钟家兵在和王磊联系得知情况后,与被告人韩孝良等人赶至古城大酒店。韩孝良驾驶皮卡车欲撞击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未果,随即韩孝良、钟家兵、王磊与谭安全发生斗殴,韩孝良、钟家兵持刀将谭安全杀致轻伤,谭安全持匕首刺中王磊左胸部。聚集在酒店门内的廖冬、彭宇、邹荣、彭锐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从大厅内冲出将韩孝良砍致轻伤,将钟家兵追离现场。谭安全、廖冬、彭宇用砖头、砍刀砸烂韩孝良停在酒店门外的皮卡车挡风玻璃,后双方人员分别逃离现场。本案审理过程中,谭安全的亲属交来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谭安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且在斗殴中致死王磊,鉴于其亲属积极交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家兵、吴建作案后自首,可减轻处罚。谭安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应予赔偿。原判

发表于 2011-3-3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 日20时34分许,王磊(被害人,男,死亡时42岁)、韩孝等人在荥经县古城大酒店三楼的古城音乐会所唱完歌结帐时,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韩孝镒踢倒电脑显示屏,并持吧台塑料铭牌掷打服务员曹英。上诉人(原
审被告人)谭安全与廖冬(在逃)、王波(另案处理)在古城音乐会所得知上述情况后,谭安全即打电话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荣,叫邹荣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宇赶往古城大酒店,并与廖冬、王波追王磊等人至一楼大厅自动门处。谭安全要求王磊让打人者将曹英送医院检查,王磊、韩孝
便与谭安全等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廖冬持刀刺中韩孝手臂致轻伤,双方被在场人劝阻。邹荣、彭宇赶至现场后,廖冬打电话邀约原审被告人吴建到古城大酒店,吴建又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锐、洪飞,彭锐打电话叫郑敏(另案处理)带刀一同前往。同时,韩孝亦打电话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家兵,钟家兵向王磊询问情况后,即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孝良等人赶往古城大酒店。谭安全、廖冬、邹荣、彭宇、彭锐、洪飞、吴建、郑敏等人在古城大酒店大厅聚集后,邹荣、彭锐、吴建、洪飞等人到酒店后的停车场分发郑敏带来的4把砍刀。韩孝良驾驶一辆皮卡车与钟家兵来到现场后,韩孝良驾车冲向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谭安全躲闪开。随即韩孝良、钟家兵、王磊持刀具、棍棒等凶器与谭安全发生打斗,韩孝良持砍刀砍击谭安全颈、手等部位,钟家兵持刀刺中谭安全左臀部,王磊持棍棒打击谭安全头部,谭安全持刀刺中王磊胸部。聚集在酒店大厅内的彭锐、邹荣、廖冬、彭宇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从大厅内冲出砍杀韩孝良手、腿、背等部位,将钟家兵追离现场。谭安全、廖冬、彭宇用砖头-、砍刀砸烂韩孝良停在酒店门外的皮卡车挡风玻璃,后双方人员分别逃离现场。王磊、谭安全、韩孝良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王磊因被他人持刀具类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韩孝良、谭安全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钟家兵、吴建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谭安全、韩孝良、彭宇、邹荣、彭锐、洪飞被先后抓获归案。斗殴双方均将作案凶器刀具藏匿,未能提取在案。
另查明,谭安全致死王磊的行为,给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石汉蓉、刘桂琼、王思宇造成了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一审中,谭安全的亲属已代为交纳
人民币15万元,作为给死者王磊亲属的赔偿款,由一审法院代为保管。二审中,谭安全、韩孝良、钟家兵的亲属及其他在案人

发表于 2011-3-4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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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3_43:}

发表于 2011-3-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官官相护何时了!

发表于 2011-3-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他的悲哀,是社会的悲哀

发表于 2011-3-7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一个“法治社会”啊!

发表于 2011-3-7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都晕了。

发表于 2011-3-10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没有聚众谭安全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四川省高院:证据1.‘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8年2月16日21时12分许,“110”指挥中心接李清电话称,荥经县古城大酒店外有人打架……
结合公安局提供钟家兵的证言、通话记录‘在21时13分6秒’与110没打通的报案记录与报案人李清证言“在晚上9(21)时7、8分左右听到楼下打闹声看见打斗经过报案的说法”,
可以定论:谭安全在酒店外被车撞击的时间是在与手机和110报警的时间同步的“21时8分左右”。

发表于 2011-3-10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四川省高院:证据3.最后一款:荥经县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21时16分43秒,彭锐、邹荣、廖冬、彭宇持刀,郑敏、吴建、洪飞空手,依次冲出大厅”去救被围杀的谭安全。
结合其他证言、监控和现场演示(谭安全被围杀时廖东和他在一起,廖东看见谭安全被多人持戒围杀即从人行道跑进大厅叫上邹荣等人依次冲出大厅,耗时12秒)
可以定论:谭安全在酒店外被车撞击的监控录像的时间是在‘21时16分43秒—12秒=21时16分31秒’
如果把证据‘1、3’按时间先后来看:
发生打斗在21时16分31秒’,报案在21时12分许,报案在前,打斗在后,这绝对不符合常理!
也就是说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与双方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慢了约8分钟的时间:‘
16分31秒-8分=8分31秒,即手机打电话的时间比古城监控录像的时间快了8分31秒钟左右!
手机通话记录时间要减去8分31秒的时间才能和古城监控录像的时间同步。

发表于 2011-3-10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安提供谭安全的通话记录,谭安全与邹荣通话是204319秒。减去831秒:得出谭安全给邹荣电话的时间(204319秒)所对应的与古城监控录像同步的时间是(204319秒—831=203448秒)
根据监控录像记录,韩孝鉴是‘20385秒’在酒店三楼打服务员曹英的;谭安全203448秒)
给邹荣打电话时韩孝鉴还没有打曹英!根本不可能有叫他来参加斗殴的说法。也充分证明了谭安全说的叫邹荣来是唱歌的,不是斗殴的;也印证了邹荣说的谭安全叫他来不是帮打架的供述。
所以 ,四川省高院认定“谭安全知道曹英被打并决意要找王磊等人时,即给邹荣打电话称古城大酒店有事,叫邹荣、彭宇赶到现场,其目的就是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召集人员”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实属虚构的,  

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凭谭安全在纠纷发生前给邹荣打的一个电话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罪’确实不公啊!谭安全确实冤枉啊!!!

发表于 2011-3-1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1-3-1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太有才:“把法律踩在脚下,把权力置于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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