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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关注民主

李仲彬书记:通江铁佛镇村主任选举给你的“民主”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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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科分类】选举法学

  【关键词】郎有金选票数

  【作者简介】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原人大主席;通讯地址: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政府;邮编:311614。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刘小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和省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这两个法律法规中的投票人数,究竟是指发出选票的人数,还是指收回选票的人数,即参加选举的选民是以发出的选票数计算,还是以收回的选票数计算。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不一,认定口径不一,称谓不一,对"投票人数"的理解,引起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领到选票的选民人数;另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将选票投入票箱里的选民人数,即从票箱里收回的选票数。2008年出版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第150页和《杭州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第172页中指出:"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指投了票的选民,确定是否过半数,应以收回的选票数计算。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选举工作的乡镇基层工作人员,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投票人数的认定问题谈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投票人数是认定选举是否有效,候选人是否当选的重要依据。对投票人数的理解,主要是对"投票"两字的理解,即什么叫投票。对投票的理解,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狭义的解释,即选民把填写好的选票投到票箱里,叫投票;另一种是广义的解释,即选民从领到选票、填写选票,然后把填写好的选票投入到票箱,这个过程叫投票。投票是选举的特定方式,是选举活动的一个过程。

  笔者认为,投票人数应该是指领到选票参加选举的选民数。第一,根据"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如实地统计发出的选票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并应当众公布。如果发出的选票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达不到选民总数的过半数,选举无效(如:某村有选民总数1000人,选举时发出选票500张,选举无效)。整个选举就应当终止,不需要再唱票计票了。因为它无论产生什么结果,候选人得票率有多高,这个选举都是无效的。如果发出的选票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超过登记参加选举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如某村有选民总数1000人,选举时发出选票501张,主持人即可向选民报告结果: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选民总数的半数,选举有效),选举可以继续进行;第二,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从各村的具体选举办法来看,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将收回的票数和投票人数进行核对。这是选举活动过程的一个必经程序,是判断选举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因为收回的选票数,在开箱计票前,相对于发出的选票数而言,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数,等于、少于或者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都是有可能的。要判断收回的选票少了还是多了,就要选择一个确定的"参照物"来进行核对。并且,这个"参照物"必须是确定的,否则是没有办法核对的。平时开会核对到会人数也是一样的,会议主持人为了掌握到会人员情况,在开始开会前,把实到会人员与应到会人员进行核对。但应到会人员必须是确定的,否则也是没有办法核对的。根据"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的规定,这个"参照物"就是"投票人数"。因此,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将收回的票数和投票人数进行核对。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可能有人领到选票后,未投入票箱,笔者认为,这是弃权行为,该次选举仍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这意味着有人多投了票,投了假票,或者有其他舞弊的行为,所以选举无效。

  笔者于2002年在组织实施李家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情况。某村共有选民总数638人,在选举时,发出主任选票638张,收回主任选票633张,其中有一候选人得票317票。如果投票人数以收回的选票数为准,那么,这一候选人刚好获得过半数选票而当选;如果投票人数以发出的选票数为准,那么,他相差三票,没有过半。由于对投票人数的认定、意见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当时就没有宣布选举结果。
  1. 后[color=Red][color=Red]来建德市选举指导小组批复,投票人数以收回的选票数为准,应宣布这一候选人当选为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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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2-2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事情解决没?我估计这个上面很难帮你解决,若确有问题,你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去反映噻

发表于 2011-2-22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基层选举的问题比较多,而且严重。

发表于 2011-2-22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上下,莫不如是。。。

发表于 2011-2-2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选举乱七八糟,
枉法评判乌烟瘴气。
欺上瞒下各怀鬼胎,
治民威严下场可悲!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寂寞不自在 的帖子

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
   在现代法治视野之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这个底线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式机制的失灵或失效、导致依法治国形同空文,最终引起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紊乱。时下,中国处于急遽的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时期。各种社会纠纷新旧交替、错综复杂,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频发、群发之态势。日益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成为影响我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一项极其紧迫的现实任务就是澄清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强法治权威对立起来,认为维稳与法治是一组悖论,要维稳就不能讲法治,讲法治就难以维稳。
近年来,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一票否决”使得地方的很多工作围着维稳转。“不惜代价、只求稳定”的巨大压力,致使地方在维稳过程中,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的维稳逻辑。一些地方甚至常常超越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围堵”、“非法拘禁”、“游街示众”、“公审大会”、将访民“劳动教养”或“被精神病”等非法治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这些做法本意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但实际上却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严防死守、不堪重负。
大量的事实表明,这种基于短期利益考虑的维稳方式不仅促生了地方政府在维稳上的诸多非理性行为,而且助长了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实际上,不管是打击迫害、还是花钱摆平,都会诱发新一轮的上访或维权等不稳定因素。在这种维稳模式之下,原有的社会矛盾虽得以一时化解,但新的矛盾将接踵而来。这些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了各地的维稳成本,还使得当前的维稳工作容易陷入一种“摁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需要引起人们警惕的是,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已经出现了“异化”的现象。即虽然各级政府投入维稳的人力、资金及精力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因此而明显减少,社会稳定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维稳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维稳的边际效应逐渐递减。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维稳理念的异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维稳思维存在重大误区,将维稳看做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因此,在处置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越是强调社会稳定、强化维稳工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常常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
二是维稳方法的异化。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的轨道,习惯于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以权代法,昭示权比法大。在党政领导的强大压力之下,一些地方软硬兼施,或是强化警力、暴力压制和“刚性维稳”,或是偏离法律政策的无原则、无底线地一味容忍、退让。许多地方的维稳不计成本,形成一定意义的“天价维稳”之势。而且,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常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维稳工作呈现出“一刀切”、“一阵风”的“运动式”特点。这不仅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助长了民众的机会主义心理,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
在实践当中,维稳方法的异化还表现为处理社会矛盾的“去司法化”。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职工下岗等重大问题时,一些地方明确排斥司法的介入,寻求“法外解决”。由此,就带来了处理社会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社会争端解决的终结机制难以建立。
三是维稳目的的异化。由于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压力太大,干部考核指标不尽科学,一些地方官员只顾保官帽而不管群众疾苦,只管事后压制而不顾事前化解。还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事实表明,牺牲法治尊严、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做法,可能会换来一时的“表面”稳定,但是久而久之,不仅会牺牲法治,连稳定也将最终失去。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现有的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维稳思路,以及与之相应的“非法治化”维稳方式难以从根本上加以化解。为此:
首先,必须坚决反对为了维稳而牺牲法治。反对某个地方为了眼前的息事宁人而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反对为了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的底线。当前,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和频发,就越要珍惜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来之不易的成果,努力增强社会成员对法治权威的认同,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闹事群众的不法要求,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度承诺和迁就。
其次,既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更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当前,正确认识法治在维稳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主要的错误倾向。所谓法治浪漫主义,也被称为“法治万能主义”,是指:第一,忽视法治自身的局限性,把法治当做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灵丹妙药。认为有了法律,什么社会矛盾都可以解决。第二,忽视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企图毕其功于一役,表现为关于法治建设的“急性病”和“焦虑症”。所谓法律虚无主义,表达的是一种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虚无主义认为在封建传统深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迷信个人权威、盛行关系哲学和人情世故的中国,缺乏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法治不足以担当得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甚至认为法律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可有可无。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

作者:封丽霞

   在现代法治视野之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这个底线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式机制的失灵或失效、导致依法治国形同空文,最终引起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紊乱。时下,中国处于急遽的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时期。各种社会纠纷新旧交替、错综复杂,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频发、群发之态势。日益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成为影响我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一项极其紧迫的现实任务就是澄清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强法治权威对立起来,认为维稳与法治是一组悖论,要维稳就不能讲法治,讲法治就难以维稳。

近年来,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一票否决”使得地方的很多工作围着维稳转。“不惜代价、只求稳定”的巨大压力,致使地方在维稳过程中,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的维稳逻辑。一些地方甚至常常超越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围堵”、“非法拘禁”、“游街示众”、“公审大会”、将访民“劳动教养”或“被精神病”等非法治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这些做法本意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但实际上却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严防死守、不堪重负。

大量的事实表明,这种基于短期利益考虑的维稳方式不仅促生了地方政府在维稳上的诸多非理性行为,而且助长了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实际上,不管是打击迫害、还是花钱摆平,都会诱发新一轮的上访或维权等不稳定因素。在这种维稳模式之下,原有的社会矛盾虽得以一时化解,但新的矛盾将接踵而来。这些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了各地的维稳成本,还使得当前的维稳工作容易陷入一种“摁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和“越维越不稳”的怪圈。需要引起人们警惕的是,一些地方的维稳工作已经出现了“异化”的现象。即虽然各级政府投入维稳的人力、资金及精力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因此而明显减少,社会稳定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维稳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维稳的边际效应逐渐递减。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维稳理念的异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维稳思维存在重大误区,将维稳看做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因此,在处置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越是强调社会稳定、强化维稳工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常常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

二是维稳方法的异化。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的轨道,习惯于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以权代法,昭示权比法大。在党政领导的强大压力之下,一些地方软硬兼施,或是强化警力、暴力压制和“刚性维稳”,或是偏离法律政策的无原则、无底线地一味容忍、退让。许多地方的维稳不计成本,形成一定意义的“天价维稳”之势。而且,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常常“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维稳工作呈现出“一刀切”、“一阵风”的“运动式”特点。这不仅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助长了民众的机会主义心理,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

在实践当中,维稳方法的异化还表现为处理社会矛盾的“去司法化”。在处置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职工下岗等重大问题时,一些地方明确排斥司法的介入,寻求“法外解决”。由此,就带来了处理社会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社会争端解决的终结机制难以建立。

三是维稳目的的异化。由于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压力太大,干部考核指标不尽科学,一些地方官员只顾保官帽而不管群众疾苦,只管事后压制而不顾事前化解。还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事实表明,牺牲法治尊严、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做法,可能会换来一时的“表面”稳定,但是久而久之,不仅会牺牲法治,连稳定也将最终失去。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现有的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维稳思路,以及与之相应的“非法治化”维稳方式难以从根本上加以化解。为此:

首先,必须坚决反对为了维稳而牺牲法治。反对某个地方为了眼前的息事宁人而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反对为了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的底线。当前,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和频发,就越要珍惜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来之不易的成果,努力增强社会成员对法治权威的认同,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闹事群众的不法要求,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度承诺和迁就。

其次,既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更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当前,正确认识法治在维稳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主要的错误倾向。所谓法治浪漫主义,也被称为“法治万能主义”,是指:第一,忽视法治自身的局限性,把法治当做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灵丹妙药。认为有了法律,什么社会矛盾都可以解决。第二,忽视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企图毕其功于一役,表现为关于法治建设的“急性病”和“焦虑症”。所谓法律虚无主义,表达的是一种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虚无主义认为在封建传统深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迷信个人权威、盛行关系哲学和人情世故的中国,缺乏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法治不足以担当得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甚至认为法律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可有可无。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将维稳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发表于 2011-3-1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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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是温家宝总理两会前夕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友交流时说的一句话,意思是是否漏雨,在屋宇下的人最清楚;政策得失,老百姓的评说很重要。
     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是政府做好工作的重要依据。众多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网民,通过参与网上调查、微博跟帖等互动形式,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提供第一手的参考依据。

发表于 2011-3-1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仲彬书记已经调离巴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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